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年12月14日 05:31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968    证券简称:海油发展    公告编号:2019-030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12月1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三丰北里3号悠唐皇冠假日酒店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共同推选董事张武奎先生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2人,董事长霍健先生、董事李新仲先生、李云贵先生、独立董事陈媛玲女士、陈浩先生因公务原因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会主席汤全荣先生因公务原因未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黄振鹰先生出席会议;

  4、 财务总监孟俞利女士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审议通过,议案2未审议通过。其中: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议案2为普通决议议案,未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议案2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8,116,016,667股,占总股本的79.84%)和中海石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183,983,333股,占总股本的1.81%)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詹越、万洁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做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公司章程。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14日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通商”)接受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通商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 2019年11月28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人员、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1.2 2019年12月13日(星期五)10时00分,本次股东大会在北京市朝阳区三丰北里3号悠唐皇冠假日酒店如期召开。

  1.3 公司董事长霍健先生由于其他公务未能现场主持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张武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逐一进行了审议。

  1.4 经通商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2.1 通商律师核查了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文件。

  2.2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中介机构的代表。

  2.3 经通商律师核查,本法律意见书2.1条所述股东和经股东委托的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第2.2条所述人员有资格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2.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经通商律师核查,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3.1 经通商律师见证,列于本次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均已按照会议议程由公司股东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3.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经股东委托的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300,58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81.6576%。

  3.3 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通商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现场表决结果于当场公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经股东委托的授权代表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3.4 通商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4.1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4.2 通商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中海油 临时股东大会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7X24小时

  • 01-02 和远气体 002971 10.82
  • 12-18 龙软科技 688078 --
  • 12-18 科安达 002972 --
  • 12-18 神驰机电 603109 --
  • 12-17 华特气体 688268 --
  • 股市直播

    • 图文直播间
    • 视频直播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