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答复代表:坚持依法治市 强化监管

证监会答复代表:坚持依法治市 强化监管
2019年12月12日 14:54 同花顺财经

原标题:证监会答复代表:坚持依法治市 强化监管 来源:中国人大网

原标题: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598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投融资功能,提高对民营企业尤其是科技创新企业的包容性,营造市场化的机制环境

  (一)增强资本市场作为投资市场的功能作用,更好稳定市场预期、实现长期健康发展

  证监会一直坚持严把资本市场准入关,着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充分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科创板有关制度设计过程中,我们在坚持市场化改革的同时,也坚持依法治市、强化监管,建立健全各项基础制度和配套举措,督促发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归位尽责,不断优化资本市场投资环境。

  一是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逐步将发行条件中可以由投资者判断的内容转化为更加全面、严格、精准、深入的信息披露要求。同时,针对科技创新企业经营发展特点,强化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披露要求。明确要求发行人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等信息,督促引导发行人将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二是提高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科技创新企业往往研发投入大,技术迭代快,具有较大的经营风险。个人投资者如果投资科创板股票,其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持有的资产规模应当达到规定标准,且具备相关股票投资经验和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加大对个人投资者的保护力度。

  三是严格实施退市制度。推动形成“有进有出”的退市机制,通过严格交易类退市指标,严格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对欺诈发行的发行人坚决予以退市,充分发挥退市制度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优胜劣汰、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四是加强持续监管。适当延长尚未盈利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股份锁定期。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二级市场监管联动,切实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行为。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对于欺诈发行上市的,可以责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规定回购已发行股份。

(二)充分考虑民营企业的特殊性,增强资本市场的包容性

  民营企业是我国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推动创新创业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我会在科创板相关制度设计过程中,充分考虑民营企业经营发展的特殊性,大力优化发行条件、精简审核程序,着力提高制度包容性和市场覆盖面,不断降低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只要符合科创板定位、满足科创板发行上市条件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的民营企业,都可以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证监会将会同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依规履行审核职责和注册程序。

(三)充分考虑科技创新企业的特殊性,发挥资本市场的融资支持作用

  证监会一直高度重视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积极优化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环境,充分发挥私募基金行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引导行业服务实体经济,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的融资支持。新三板主要服务于创新创业型中小微企业,对公司挂牌不设行业及所有制限制、盈利要求和财务门槛,只要产权清晰、业务明确、规范经营、治理健全的企业,均可申请在新三板挂牌转让,实施小额、快速、灵活、多样的发行融资机制,提升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对于规模较大、商业模式较为成熟的科技创新企业,可以选择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公开市场发行上市融资。此外,我会还探索启动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工作,设立专项机制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债融资,不断拓宽科技创新企业融资渠道。

  设立科创板的主要目的就是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包容性,更好地服务具有核心技术、行业领先、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建立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股票发行注册和持续监管机制,健全市场化发行询价定价机制,提升直接融资效率,进一步完善支持创新的资本形成机制。

  一是制定更加包容的发行上市条件,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综合考虑预计市值、收入、净利润、研发投入、现金流量等因素,设置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发行上市。二是建立具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的披露,提升信息披露制度的弹性和包容度。三是制定宽严结合的股份减持制度,适当延长上市时尚未盈利企业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股份锁定期,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东减持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及后续转让等事项制定更为灵活的规则。四是完善重大资产重组制度,科技创新公司并购重组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涉及发行股票的,实施注册制,提高审核效率。五是增加可以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范围,放宽限制性股票的价格限制等。

(四)建立健全市场化的退市机制,在把好市场入口的同时疏通市场出口

  证监会先后于2012年、2014年、2018年启动了三轮退市制度改革,形成了包括财务类、交易类、规范类及重大违法等多元化退市指标体系,以及较为稳定的退市实施机制。

  2018年11月,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则,通过不断完善退市指标体系,促进上市公司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公司治理水平。2018年,长生生物等5家公司被交易所作出了终止上市决定,金亚科技(300028)等3家公司被启动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程序。同时,科创板建立了更加严格的退市制度,优化完善财务类、交易类、规范类等退市标准,取消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畅通市场“出口”。从总体上看,上市公司退市日益常态化,“有进有出”的资本市场生态环境逐渐形成。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充分发挥“有形之手”和“无形之手”的作用,对于优质公司,继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而对于风险类公司,一方面坚决执行退市制度,依法依规实现“有进有退”,将扰乱市场秩序、触及退市标准的企业坚决清出市场;另一方面,不断完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政策工具,与地方政府及时共享存量风险信息,并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和大股东的积极性,对那些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风险类公司,提供政策支持,丰富退出渠道,支持企业市场化出清落后产能和业务,淘汰“僵尸企业”和“三无公司”。

  二、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信用风险监测机制,提高防范化解风险的前瞻性、针对性与实效性

  企业杠杆率过高是市场风险的重要来源之一,我会将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关注相关企业债券发行和偿付情况,对于存在经营和流动性问题的企业,早发现早预警,及时通报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研究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全力支持和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风险处置工作,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防范金融风险集聚蔓延。

三、关于进一步优化养老保险体系,促进居民投资多元化

  党中央高度重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目前,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和第二支柱企业(职业)年金均已有了制度安排并不断完善。2018年2月,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启动建立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制度工作。2018年4月,财政部、税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先从保险行业起步开展税延试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商业养老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可以按一定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账户的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按规定缴纳所得税。试点为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建设开展了有益探索和尝试。

  养老保险第三支柱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涉及部门多,情况比较复杂,必须深入开展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目前,正在结合试点工作的经验,借鉴国际上的经验做法,会同第三支柱工作成员单位,深入研究讨论有关重难点问题。初步考虑采取个人账户制,实行完全积累,由个人缴费,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购买包括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银行理财、基金等在内的各类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个人账户中的资产归个人所有,国家通过税收政策予以支持。

  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论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重难点问题,力争早日达成一致意见,出台政策文件,推动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发展。

证监会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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