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再提速 消费税法征求意见

税收法定再提速 消费税法征求意见
2019年12月07日 05:14 中国经营报

  税收法定再提速 消费税法征求意见

  本报记者/杜丽娟/北京报道

  2019年最后一个月,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总体要求,多项税种纷纷加快立法进程。在增值税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后,财政部日前也发布消费税法的征求意见稿,并向全社会征集立法意见,最终形成消费税法。

  消费税自1994年开征以来,经历了多次调整和完善,内容主要包括征收范围、税率、环节和征管方式等税收要素,多位财税法人士表示,目前消费税的立法条件已经成熟。

  “参照之前的税种立法经验,消费税法有可能在明年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后正式出台。”一位相关研究人士如此分析。在财税法人士看来,明年两会后消费税法通过的可能性较大,主要也是落实2020年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

  征收环节后移

  相比增值税法的立法进程,今年以来消费税的调整进度已明显加速。在此次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前,国务院曾先后两次对消费税的征收环节进行改革。

  2019年9月,《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其明确调整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方案,消费税方面则提出后移征收环节和收入下划地方的重大改革措施。

  根据《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先对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条件成熟的品目实施改革,再结合消费税立法对其他具备条件的品目实施改革试点。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虽然此次征求意见稿未明确提出征收环节后移,但消费税通过国务院授权的方式来发布,其实也是为未来的征收环节后移创造了条件。

  据了解,消费税属于中央税,恒大研究院的调研结果显示,目前上海、广东、江苏、湖南、云南、湖北等部分资源密集和消费能力强的省市贡献较大,税源主要集中在烟、酒、油、汽车的生产地。

  普华永道中国间接税服务主管合伙人李军认为,征求意见稿对于现行消费税规定基本采取了平移处理,最大程度地保证了消费税政策的延续性,将消费税立法对企业及财政收入的影响降到最低。

  他表示,征求意见稿对于现行政策的表述及内容进行了完善,使其更加清晰明确,且与增值税相关概念的内涵保持一致。“更为重要的是,征求意见稿赋予了国务院调整消费税税率、出台免征或者减征政策以及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的权力,这种调整为未来消费税政策的调整以及立法后可能进行的消费税改革预留了较大的空间”。

  自2015年国内消费税首次突破1万亿元大关后,作为主体税种之一,2019年个人所得税实施减税政策,消费税从第四大税种上升至第三大税种,财政部数据显示,2018年国内消费税收入为10632亿元,占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比重为6.8%和5.8%,占GDP比重为1.2%。

  市场预测,从经济增长的角度看,消费税对于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生产消费具有抑制作用,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同时,消费税具有较好的增加财政收入功能,最终将通过财政政策影响经济。

  调节消费行为

  作为调节税种,目前消费税主要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部分高档消费品及不鼓励消费的商品进行征收,对生产和消费行为具有重要调节职能。

  根据有关通知,消费税收入逐步下划地方后,改革调整的存量部分核定基数,由地方上解中央,增量部分原则上将归属地方,确保中央与地方既有财力格局稳定。

  恒大研究院首席宏观研究员罗志恒认为,从消费税改革的初步方案看,增量部分主要来自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品目,整体看收入额较低,因此地方财政收入近期不会有明显增长。

  数据显示,消费税中涉及烟、酒、成品油和汽车品目的占比高达99%,而高档手表、贵重首饰等品目比例较小。

  结合消费税环节后移等政策,李军建议,企业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提升税务流程管控,降低税务风险。

  具体来看,以白酒行业中茅台为例,其2018年的出厂价是一瓶969元,市场零售指导价为1499元,按照原消费税征收办法,其以出厂价来计征,征收环节后移,零售环节所征消费税比出厂环节征收高106元。

  李军认为,如果消费税税率不变,征收环节后移时,由于批发或零售环节价格一般高于生产或进口环节,会造成最终商品所含的消费税税负上升。

  一般情况下,征收环节后移后,如果生产企业不再缴纳消费税,那么其成本就会降低,如果下游议价能力不强,则出厂价也可能不会降低,或者厂家降价幅度低于原缴纳的消费税幅度,那么这部分利润就会由上游生产企业享有。在下游征税时,作为企业成本存在,其终端售价将有所提高。“因此,为保持税负不变,在征收环节后移的同时可能会降低税率或调高征税标准。”李军分析。

  此外,由于商品存在库存周期,目前已经在生产或进口环节缴纳过消费税的商品,有可能在消费税改革之后才进入批发或零售环节,如果在批发或零售环节再次缴纳消费税,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

  李军建议,对于可追踪的应税产品,如高档手表、汽车等,在批发或零售环节销售时,可能会考虑扣除之前已缴纳的消费税额后,就余额缴纳消费税;对于不可追踪的应税产品,如珠宝玉石,可能考虑设置一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扣除,避免重复征税。

责任编辑:张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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