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19年12月04日 01:46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卫讯舟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卫讯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33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卫讯舟:

  经查,截至2019年9月5日,你与段启掌、张存爱、张存娟合计持有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36,358,6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8.0249%,系持股超过5%的一致行动人。你持有公司1,125,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2483%,系非公开发行方式取得。2019年9月9日,你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883,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949%。

  你作为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但你在未按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即实施减持行为,直至减持完成后才告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的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同时,你应当引以为戒,强化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买卖行为,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04日

合锻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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