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特许经营及相关资产转让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宜华健康 公告编号:2019-57
债券代码:112807 债券简称:18宜健01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特许经营及相关资产转让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交易情况概述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参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苏州路院区公开招标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不超过人民币3.5亿的价格范围内,参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苏 州路院区公开引入社会资本、开展特许经营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具体相关事宜。
2018年5月19日,公司披露《关于项目中标的公告》,公司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苏州路院区公开招标的中标单位。
2018年6月20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及相关资产转让协议的公告》,公司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签署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 院苏州路院区特许经营及相关资产转让协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2019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苏州路院区特许经营及相关资产转让协议〉的议案》,同意终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苏州路院区特许经营及相关资产转让协议》,并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签署《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苏州路院区特许经营及相关资产转让协议之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
二、协议终止原因
自《特许经营协议》签署以来,公司积极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就特许经营合作进行深入探讨,但受国内外经济环境因素影响,公司管理层经审慎研究,并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相关约定及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友好协商,双方决定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三、解除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同双方
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
乙方: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二)主要内容
1.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未履行的双方均不再履行。
2. 基于乙方原因,导致本项目合作失效给甲方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等因素,乙方承诺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人民币23,750,000元。
3.甲方充分考虑到乙方的实际经营状况,同意按乙方承诺的金额收取违约金,乙方同意由甲方在应退还乙方已付款中直接扣除,乙方不再单独支付。
4.鉴于甲方就本次交易所得已经依法缴纳税款人民币10,636,475.33元,乙方同意先行承担,并由甲方从本次退款中先行扣除。甲方承诺,积极办理税款的退税工作,取得税务局退回的税款后立即退还给乙方,具体金额以税务部门核定金额为退还金额。
5.甲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将除本协议第2条及第4条确定款项外的其他乙方已付款65,613,524.67元一次性无息原渠道退还乙方。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特许经营的终止,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说明。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宜华健康 公告编号:2019-58
债券代码:112807 债券简称:18宜健01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终止收购义乌市三溪堂国药馆连锁有限公司、义乌三溪堂中医保健院有限公司、义乌市三溪
中医药研究所各65%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交易情况概述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子公司收购义乌市三溪堂国药馆连锁有限公司、义乌三溪堂中医保健院有限公司、义乌市三溪中医药研究所各65%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达孜赛勒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孜赛勒康”)拟以现金51,350万元收购朱智彪、潘松琴所持有的义乌市三溪堂国药馆连锁有限公司、义乌三溪堂中医保健院有限公司、义乌市三溪中医药研究所各65%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达孜赛勒康实际拥有义乌市三溪堂国药馆连锁有限公司、义乌三溪堂中医保健院有限公司、义乌市三溪中医药研究所各65%股权。
2018年9月25日,达孜赛勒康与朱智彪、潘松琴签署了《达孜赛勒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智彪、潘松琴关于义乌市三溪堂国药馆连锁有限公司、义乌三溪堂中医保健院有限公司、义乌市三溪中医药研究所的股权收购协议书》(以下简称“原协议”)。
2019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子公司终止收购义乌市三溪堂国药馆连锁有限公司、义乌三溪堂中医保健院有限公司、义乌市三溪中医药研究所各65%股权的议案》,同意达孜赛勒康终止收购朱智彪、潘松琴所持有的义乌市三溪堂国药馆连锁有限公司、义乌三溪堂中医保健院有限公司、义乌市三溪中医药研究所各65%股权。
二、协议终止原因
自原协议签署以来,双方共同推进本次收购的进行,达孜赛勒康累计向朱智彪、潘松琴支付共计1,500万股权转让款。后双方在原协议关键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公司本着审慎原则。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终止收购义乌市三溪堂国药馆连锁有限公司、义乌三溪堂中医保健院有限公司、义乌市三溪中医药研究所各 65%股权,并与朱智彪、潘松琴签署《达孜赛勒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智彪、潘松琴关于义乌市三溪堂国药馆连锁有限公司、义乌三溪堂中医保健院有限公司、义乌市三溪中医药研究所的股权收购协议书之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
三、解除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同双方
甲方:达孜赛勒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朱智彪、潘松琴
丙方:义乌市三溪堂国药馆连锁有限公司、义乌三溪堂中医保健院有限公司、义乌市三溪中医药研究所
(二)主要内容
1、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于2018年9月25日签署的原协议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正式解除,并确认原协议各方对原协议约定的内容除甲方已向乙方支付了人民币1,500万元外,其他各方对原协议事项均未实际履行,原协议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正式解除,各方基于原协议约定的各事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均无需实施;
2、乙方同意在2019年11月30日前,向甲方无息归还已支付的以上全部款项,即合计人民币1,5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以上款项返还完毕后,原协议各方不再基于原协议需要履行任何义务,也不再享有任何原协议的权利和主张;
3、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并经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若有)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解除协议的签署,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说明。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宜华健康 公告编号:2019-56
债券代码:112807 债券简称:18宜健01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2日上午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11月15日以电邮和电话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6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6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终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苏州路院区特许经营及相关资产转让协议〉的议案》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终止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签署《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苏州路院区特许经营及相关资产转让协议》,并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签署《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苏州路院区特许经营及相关资产转让协议之解除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次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表决票6票,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子公司终止收购义乌市三溪堂国药馆连锁有限公司、义乌三溪堂中医保健院有限公司、义乌市三溪中医药研究所各 65%股权的议案》
公司子公司达孜赛勒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孜赛勒康”)终止收购朱智彪、潘松琴所持有的义乌市三溪堂国药馆连锁有限公司、义乌三溪堂中医保健院有限公司、义乌市三溪中医药研究所各65%股权,并与朱智彪、潘松琴签署《达孜赛勒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智彪、潘松琴关于义乌市三溪堂国药馆连锁有限公司、义乌三溪堂中医保健院有限公司、义乌市三溪中医药研究所的股权收购协议书之解除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次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表决票6票,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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