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9年11月22日 05:16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释义

  公司:指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案:指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信支行诉国中医药湖南九华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江苏国中医药有限公司、长沙东湖和庭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列纠纷案:指长沙东湖和庭投资有限公司诉国中医药湖南九华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相关诉讼案件,共计30件。

  长沙银行:指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信支行

  长沙和庭:指公司控股孙公司长沙东湖和庭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沙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长沙和庭55%股权。

  国中九华、被担保人:指国中医药湖南九华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江苏国中医药:指江苏国中医药有限公司

  雨花区法院:指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长沙中院:指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院: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重要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1)借款合同纠纷案: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近日,长沙和庭已收到长沙中院执行通知书,要求长沙和庭向长沙银行偿还本金、利息、罚息、诉讼费并执行费33,220,514.00元(截至2019年11月4日),长沙银行现已从长沙和庭保证金专户划转30,087,248.03元;

  (2)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列纠纷案:该案已终审判决。近日,公司已收到湖南省高院就部分案件作出的再审判决书,再审维持长沙中院原审判决,即确定解除长沙和庭与国中九华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国中九华应向长沙和庭返还长沙和庭代为偿付的银行贷款150.00万元及支付违约金。

  2、公司孙公司长沙和庭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1)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被上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列纠纷案: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3、可能产生的损益金额:根据借款合同纠纷案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列纠纷案的进展情况,长沙和庭已实际履行了部分连带清偿责任,长沙和庭将根据法院判决从解除购房合同后应返还给国中九华的购房款中予以抵扣,并将商品房再行销售,因此长沙和庭因本次“借款合同纠纷案”可能产生的损益金额暂无法估计,但预计不会产生损失。

  4、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借款合同纠纷案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列纠纷案的进展情况,鉴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列纠纷案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即使长沙和庭实际履行了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全部连带清偿责任,届时将从解除购房合同后应返还给国中九华的购房款人民币51,416,786元中予以抵扣,长沙和庭本次“借款合同纠纷案”不会对公司整体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借款合同纠纷案基本情况

  借款合同纠纷案诉讼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58)。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列纠纷案基本情况

  1、一审诉讼当事人

  原告:长沙和庭

  被告:国中九华

  第三人:长沙银行

  2、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

  (1)案件事实

  2015年12月,公司孙公司长沙和庭与国中九华签订《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编号:20140576101、20140576102、20140576103、20140576104、20140576105、20140576201、20140576202、20140576203、20140576204、20140576205、20140576301、20140576302、20140576303、20140576304、20140576305、20140576401、20140576402、20140576403、20140576404、20140576405、20140576501、20140576502、20140576503、20140576504、20140576505、20140576601、20140576602、20140576603、20140576604、20140576605)共计30份,约定由国中九华购买涉案房产30套,房屋价款共计人民币51,416,786元,首付款人民币21,416,786元,余款人民币30,000,000元由国中九华向长沙银行申请贷款。

  2016年2月,国中九华与长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并以涉案房产30套提供抵押担保;长沙和庭为国中九华向长沙银行提供连带保证。2016年3月2日,长沙银行向国中九华发放30,000,000元借款。

  2016年9月,因国中九华逾期支付按揭贷款,长沙银行发函要求长沙和庭履行回购义务。同年11月,长沙和庭向国中九华送达律师函,要求国中九华履行还款义务,否则行使回购权。2016年12月,因国中九华继续逾期支付按揭贷款,长沙银行划扣长沙和庭保证金150万元。

  2017年1月,长沙和庭起诉国中九华至雨花区法院(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列纠纷,共计30件)。

  (2)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编号:20140576101、20140576102、20140576103、20140576104、20140576105、20140576201、20140576202、20140576203、20140576204、20140576205、20140576301、20140576302、20140576303、20140576304、20140576305、20140576401、20140576402、20140576403、20140576404、20140576405、20140576501、20140576502、20140576503、20140576504、20140576505、20140576601、20140576602、20140576603、20140576604、20140576605),并撤销相应的商品房预告登记;

  ②请求判决被告立即腾退房屋,配合原告办理上述房屋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手续及《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撤销手续,并以51,416,786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手续及《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撤销手续之日止;

  ③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代被告偿还的上述房屋银行贷款本息150.00万元,并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51.25万元;

  ④请求判决原告以3,628.40万元的价格回购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519号聚合工业园第一栋1-6层共30套房产。

  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第④项诉讼请求,请求直接以回购款项清偿被告向银行的借款及违约金及滞纳金等款项。并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实际腾空房屋之日止按总房价款年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折旧费。

  3、一审判决情况

  经公开开庭审理后,2017年10月,雨花区法院判决如下:

  (1)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17年3月1日解除;

  (2)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519号聚合工业园第一栋1-6层共30套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手续及《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撤销手续,并腾空房屋交付给长沙和庭;

  (3)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返还代为偿付的银行贷款本息150.00万元;

  (4)驳回长沙和庭的其他诉讼请求。

  收到判决后,长沙和庭和国中九华分别向长沙中院上诉。

  4、二审情况

  (1)2017年11月,长沙和庭向长沙中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①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赔偿金150.00万元(计算截至起诉之日,实际计算至被上诉人实际清偿之日);

  ②判令被上诉人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实际腾空房屋之日止按照总房价款年5%的标准向上诉人支付折旧费;

  ③判令上诉人以38,991,751.2元的价格回购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519号聚合工业园第一栋1-6层共30套商品房;

  ④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2017年12月,国中九华向长沙中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①请求依法撤销雨花区法院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判决,改判驳回长沙和庭以下几项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所签订的《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并撤销相应的商品房预告登记;2、要求上诉人立即腾退房屋支付相应违约金;3、以38,991,751.2元回购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519号聚合工业园第一栋1-6层共30套商品房;4要求上诉人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实际腾空房屋之日止按照总房价款年5%的标准向上诉人支付折旧费;

  ②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长沙和庭承担。

  (3)二审判决情况

  经公开开庭审理后,长沙中院于2018年7月判决如下:

  ①维持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

  ②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的第四项;

  ③变更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国中九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长沙和庭返还代为偿付的银行贷款150.00万元及支付违约金(以150.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6年12月30日开始计算至清偿之日为止);

  ④驳回长沙和庭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生效后,国中九华向湖南省高院申请再审。

  5、再审情况

  2019年1月、4月,湖南省高院分别作出再审裁定,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9年6月10日,湖南省高院开庭审理案件。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借款合同纠纷案相关进展情况

  近日,长沙和庭收到长沙中院执行通知书,要求长沙和庭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2017)湘01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信支行偿还本金、利息、罚息并诉讼费33,120,000.00元。

  2、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00,514.00元。

  截至公告日,长沙银行已从保证金专户划转30,087,248.03元,剩余款项待双方协商确定后支付。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列纠纷案进展情况

  近日,长沙和庭收到湖南省高院作出的(2019)湘民再336号、383号、384号、385号、386号、387号、388号、389号、390号、391号、392号民事判决书(共计11份),该等判决书均维持长沙中院作出的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剩余19件相同案件,目前尚未收到湖南省高院再审判决书。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借款合同纠纷案:相关判决已确定长沙和庭应向长沙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至公告日,长沙银行已从保证金专户划转30,087,248.03元,剩余款项待双方协商确定后支付。

  2、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列纠纷案:(1)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长沙和庭已收到国中九华购买30套房的购房款合计人民币51,416,786元;(2)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的11份再审判决书,法院已判决支持长沙和庭与国中九华解除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等诉讼请求;(3)剩余19件相同案件尚未收到再审判决书,如经再审维持长沙中院判决,长沙和庭亦有权与国中九华解除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及《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的规定,长沙和庭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国中九华追偿,并有权以应返还给国中九华的购房款与向国中九华追偿的款项进行抵销。

  综上,根据借款合同纠纷案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列纠纷案的进展情况,鉴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列纠纷案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即使长沙和庭实际履行了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全部连带清偿责任,届时将从解除购房合同后应返还给国中九华的购房款人民币51,416,786元中予以抵扣,长沙和庭本次“借款合同纠纷案”不会对公司整体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东湖高新 长沙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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