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19年11月21日 01:21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2019-057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经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及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11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自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后发生的总额不超过6.9亿元银行综合授信提供保证式担保,其中为江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涛文化”)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15000万元。

  有关上述担保的详情参见公司于2019年6月6日、2019年8月8日、2019年10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临 2019-021)”“《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保证期间的公告》(临2019-033)”“《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临2019-051)”。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就公司控股子公司爱涛文化的银行授信事宜,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武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600万元。

  三、担保及相关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合同

  (1)合同签署人:

  债权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武支行(简称甲方)

  保证人: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2)主债权: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8日止,在人民币贰仟陆佰万元整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内,甲方依据主合同为债务人办理具体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解、担保等表内外业务)所形成的债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次使用授信额度而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二)最高债权额合同

  (1)合同签署人:

  甲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武支行

  乙方:江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2)最高债权额及债权确定期间:本合同项下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贰仟陆佰万元整。债权确定期间为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8日。

  四、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9年10月末,本公司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担保)累计金额为0元,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9,673.9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22%。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21日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2019-058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土地收储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土地收储情况概述

  经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将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同夏路51号工业园土地及附着物以《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被搬迁涉及其江宁区同夏路51号的房屋补偿估价报告》的评估值为作价依据与南京市江宁区土地储备中心及江宁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协商交易价格,最终交易价格不低于评估值13,499.9567万元。

  有关本事项的详情参见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1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土地使用权被实施收储的公告》(临 2019-053)”、“《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19-055)”。

  二、土地收储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签署《南京市江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协议》。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搬迁实施单位)

  乙方: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被搬迁单位)

  因土地收储需要,甲方受南京市江宁区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对乙方实施协议搬迁补偿工作。经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现就搬迁补偿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1.被搬迁房屋坐落于江宁区同夏路51号。

  2. 甲、乙方同意按照由江苏天元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造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搬迁评估结果,确定被搬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人民币(下同)50,656,449元。

  3.甲方支付以下补偿费用:

  (1)搬迁生产用房的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10,298,968.32元;

  (2)搬迁其他非住宅房屋的设备迁移费用/元;

  (3)搬迁营业用房的停产停业补偿费用/元;

  (4)搬迁非营业用房的停产停业补偿费用6,436,855.2元;

  (5)其它装修、附属物11,640,113元;资产、苗木6,810,785元;

  土地78,080,655元;提前搬迁奖励19,310,565.6 元。

  甲方向乙方支付本条约定中的第(1)-(5)项费用,合计金额为132,577,942.12元。

  4.支付方式:

  上述房屋及土地、装修附属物货币补偿和相应的奖励、补偿费用合计183,234,391.12元按以下方式支付:

  (1)本协议签订生效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收储补偿金70,000,000元,用于房产证、土地证解押等工作。乙方需在收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解押后的房产证、土地证原件交给甲方,并签署《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逾期以上述款项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直至完成上述事项止。

  (2)乙方全部搬迁完毕,完成交房手续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收储补偿金87,486,970.32元。

  (3)乙方完成提前搬迁后15日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提前搬迁奖励及停产停业补偿合计25,747,420.8元。

  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上述款项中,应属于弘业股份的房屋及土地、装修附属物补偿金额和相应的搬迁奖励、补偿费用合计168,146,258.48元,应属于爱涛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屋及装修附属物补偿金额及相应的搬迁奖励、补偿费用合计15,088,132.64元,在公司收到相关款项后代为支付给爱涛文化集团。

  公司将根据本次土地收储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21日

弘业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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