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
2019年11月21日 01:20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 年 11月 20 日,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19】680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原则同意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气)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人员范围包括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一线骨干(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拟授予人数不超过800人。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禁售期为2年(24个月整),禁售期满分3年按照1/3、1/3、1/3的比例分批解锁。

  (三)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控制在3000万股以内(占公司总股本的0.97%),其中授予激励对象个人的限制性股票份额最高为15万股。具体授予数量,按照实际授予价格、预期收益水平相应调整。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东方电气A股股票。

  二、原则同意东方电气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时业绩条件:授予年度的前一财务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3.5%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经济增加值改善值为正。

  (二)限制性股票解锁时业绩条件:解锁年度的前一财务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以2018年为基数),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不低于4%、4.5%、5%,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经济增加值改善值为正。

  请你公司以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东方电气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条件,加强计划的管理、考核与监督,切实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锁与公司业绩、个人绩效考核紧密挂钩,健全绩效考核体系,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20日

东方电气 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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