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
2019年11月20日 01:26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担保情况:

  币种:人民币

  ■

  注:“已提供担保余额”不包含“本次担保金额”。上述表格中除郑州航空港区兴瑞实业有限公司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茂通)的参股公司外,其余被担保人均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是否有反担保:是

  3、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江西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瑞茂通”)同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良山支行(以下简称“新余银行良山支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晋和”)、 河南腾瑞能源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腾瑞”)、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和辉”)与新余银行良山支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协议编号为[2019]余农商行良山支行保字第B21020201911130001号,上述各方担保人在9,000万元人民币担保额度范围内,为江西瑞茂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江西瑞茂通同新余银行良山支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江苏晋和、河南腾瑞、浙江和辉与新余银行良山支行签署了《银行承兑汇票最高额保证合同》,协议编号为[2019]余农商行良山支行银高保字第B21020201911140001号,上述各方担保人在6,000万元人民币担保额度范围内,为江西瑞茂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嘉瑞”)同中国进出口银行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河南分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进出口银行河南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协议编号为进出银(豫贸融)字第(2019)BZ008号,公司在30,000万元人民币担保额度范围内,为郑州嘉瑞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浙江和辉同广西铁投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铁投”)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广西铁投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协议编号为RMT-GXTT-20191025,公司在5,000万元人民币担保额度范围内,为浙江和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参股公司郑州航空港区兴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瑞实业”)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郑州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在10,000万元人民币担保额度范围内,为兴瑞实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反担保。

  (二)上述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测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确保2019年生产经营发展,公司结合2018年度担保情况,制定了2019年度担保额度预测计划。2019年度,公司对外担保预计总额为379.034亿元(本担保额度包括现有担保、现有担保的展期或者续保及新增担保),其中公司对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计划提供担保累计不超过209.25亿元;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计划提供担保累计不超过128.304 亿元;公司其他对外担保累计不超过41.48 亿元人民币。详情请见公司2019年4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加2019年度担保预计额度及被担保对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求,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预测之外,新增10个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担保对象,新增对其担保额度预测57,000万元人民币。同时,对部分原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追加担保额度预测110,000万元人民币。详情请见公司2019年8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详情请见附件一。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

  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河南腾瑞能源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以下或称“保证人”或“甲方”)

  被担保人(以下或称“债务人”):江西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债权人: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良山支行(以下或称“乙方”)

  担保金额:9,0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所有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乙方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担保方式:

  1、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如甲方为多个保证人的共同保证,各保证人对全部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清偿债务时,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同时存在保证和担保物权时,乙方有权自行选择优先追偿保证人或担保物权,或同时追偿保证、担保物权。

  保证期间:

  1、本合同担保的每笔借款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2、如单笔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分批到期的,则每批借款的保证期间自每批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3、如乙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则保证期间为自乙方向借款人通知的还款日之次日起三年。

  (二)《银行承兑汇票最高额保证合同》

  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河南腾瑞能源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以下或称“保证人”或“丙方”)

  被担保人(以下或称“债务人”或“乙方”):江西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债权人: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良山支行(以下或称“甲方”)

  担保金额:6,0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乙方依主合同与甲方发生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质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甲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担保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1、丙方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乙方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期间为甲方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债务提前到期的,丙方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

  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称“保证人”)

  被担保人: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或称“债务人”)

  债权人:中国进出口银行河南省分行(以下或称“债权人”)

  担保金额:30,0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以下称“被担保债务”)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和支付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融资款项或其他应付款项、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及罚息)、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及其他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以及“债务人”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服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他情况下成为应付)。

  担保方式:“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债务人”未按期偿付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或发生了“主合同”项下任何其他的违约事件,“保证人”应在收到“债权人”书面付款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无条件地以“债权人”要求的方式向“债权人”全额偿付相应款项。

  保证期间:本合同担保的每笔“主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主合同”项下的“被担保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

  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称“保证人”)

  被担保人: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或称“债务人”)

  债权人:广西铁投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5,0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保全保险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因资产抵债而产生的过户费等)。

  担保方式:

  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只要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合同项下或同一主债权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债权人均有权先要求保证人在本合同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债权人有权放弃、变更或解除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担保权利,保证人依然按本合同的内容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贰年。

  (五)《最高额保证合同》

  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称“保证人”“乙方”)

  被担保人:郑州航空港区兴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或称“债务人”)

  债权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称“甲方”)

  担保金额:10,0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等)等全部债权。

  担保方式:

  一、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如主债权有多个保证人,乙方与其他保证人为连带共同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

  1、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主债务履行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甲方按照信用证垫款日或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甲方按保函约定实际承担担保责任日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甲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4、按照法律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债务提前到期的,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延长主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5、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债务的,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预测额度范围之内发生的已披露担保余额为809,886.017437万元人民币,以上担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1.89%。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保预测额度范围之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151,35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52%。为河南中平能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20,000万元人民币,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50%。为郑州航空港区兴瑞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45,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88%。为江苏港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0,000万元人民币,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50%。无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19日

  ■

  注释1:郑州航空港区兴瑞实业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公司持有郑州航空港区兴瑞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为49%,郑州航空港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郑州航空港区兴瑞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为51%。

瑞茂通 供应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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