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231 证券简称:环旭电子 公告编号:2019-084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11月1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日月光集团总部B栋礼堂(上海市浦东新区盛夏路169号B栋1楼)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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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陈昌益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2人,陈昌益先生、储一昀先生参加会议,其他董事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刘惠民先生参加会议,其他监事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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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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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核心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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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核心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内部财务资助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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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议案名称:关于与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局拟签订《项目投资协议》暨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孙公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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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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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2、3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以上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对议案1、2、3回避表决。为公司核心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股东,已对议案4、5回避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并进行了公告。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莹莹、车迪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以及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9日
证券代码:601231 证券简称:环旭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9-085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遵循公司关于信息披露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规定,针对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
2019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19年8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了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自2019年2月24日至2019年8月23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和程序
1、本次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自2019年2月24日至2019年8月23日)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19年9月4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即自2019年2月24日至2019年8月23日),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结论
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六个月内,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特此公告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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