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ABS发行放缓 联通租赁百亿产品终止

租赁ABS发行放缓 联通租赁百亿产品终止
2019年11月16日 05:21 中国经营报

  本报记者:郭建杭

  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权由商务部移交银保监会后,其发行的租赁资产的ABS产品发行难度正在加大。

  《中国经营报》记者独家获悉,11月9日,由中银国际证券公司管理和承销的“联通租赁2019-X”产品,显示终止状态。该产品原始权益人为联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租赁”),规模为100亿元,2019年6月28日过会受理。

  对于相应产品终止原因,联通租赁人士对记者表示,“终止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考虑政策的走向,另一个原因是需要在集团的统一管理下进行资金调配。综合多个因素之下,我司考虑先不发行了。”

  记者梳理信息可知,2019年已有52款ABS产品终止,多数发行规模在50亿元以内,规模过50亿元的仅有7款。其中,租赁资产ABS产品有6款显示终止状态,分别是:东盛租赁的浙商资管-东盛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凯枫融资租赁(杭州)的优信凯枫租赁2018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首汽租赁的交银施罗德-首汽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海南国际旅游产业租赁的新时代证券-海南国租2018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富汇租赁的长安资产-富汇租赁2018年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租赁资产ABS。

  有租赁人士表示,“在资产证券化发行由审批制改为注册制后,尽管企业注册了一只ABS产品,但如果到期后未按照要求提交产品信息,或者产品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导致未能如期发行,那么这只ABS产品就会自动终止。”

  寻其他资金渠道

  天眼查信息显示,联通租赁在2018年成立,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运营公司”)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金50亿元,其中中国联通持股75%。

  联通租赁人士表示,该产品的底层资产为租赁资产,但同时对方表示,“目前租赁ABS由审批制改为了备案制,注册后到期未发则自动取消。当时我们注册了一个规模,后来考虑多重因素后未发行则自动取消了。”

  有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ABS终止发行的原因比较多样,比如企业主动撤回、企业数据不达标、无法提供交易所所需资料、ABS发行时间过长超过有效期等,都可能是其终止原因。

  “企业无论何种原因终止发行ABS后,肯定会寻找其他的融资渠道,股东背景好、资质较强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通过企业债、或者通过银行借款等方式融资。”多个融资租赁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其他渠道融资的资金成本有时候会低于ABS渠道的资金成本,对比之下,企业肯定会优先选择其他的资金渠道。”

  联通租赁人士也表示,“公司的融资事项都是在集团的统一管理安排下进行的,最近集团也发了超短融。”

  就在不久之前,联通运营公司发行年利率2.24%的超短融债。公开信息显示,10月25日,联通运营公司完成发行2019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总金额为人民币50亿元,期限为 270日,年利率为2.24%,起息日为10月25日。

  “2018 年 4 月 18 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红筹公司”)作出股东决定, 批准联通红筹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联通运营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公开发行统一注册,同意联通运营公司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事宜(有关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永续票据等在内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事实上,融资租赁公司普遍面临资金问题。想要通过银行贷款或股东发债等渠道获得低成本资金有门槛要求,如果背后没有银行支持,加之本身资质也比较弱,则很难发债,因此,ABS成为了融资租赁公司加杠杆的最好的融资途径。

  公开信息显示,联通租赁在成立之初,在联通集团内部定位为“联通集团产业链金融的资产归集及资金支付平台,将不断打造集中统一、高效透明、共享共赢的供应链体系,并逐步向全产业链扩展”。

  此外,中国联通在金融领域拥有支付平台“沃支付”、理财平台“沃百富”等。2015年,中国联通持股50%,设立招联消费金融,目前为招联消费金融的控股股东。同年,中国联通和中国银行合作推出信贷服务“沃金融”。

  审批时间延长

  据记者了解,由于监管机构的变更,目前融资租赁公司发行的ABS产品的审批时间延长。

  2019年2月,商务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

  通知明确,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等文件要求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商务部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自4月20日起,有关职责由银保监会履行。

  多位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商务部将监管权移交给银保监会后,租赁企业ABS是否需要转变为租赁信贷ABS?虽然目前未有公开的明确的监管文件出台,但普遍认为租赁企业ABS的发行、提交的资料等要求变得更为严格。

  根据监管机构的不同,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可分为银保监会监管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信贷ABS”),证监会监管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企业ABS”),以及央行旗下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监管的资产支持票据(Asset-Backed Notes,以下简称ABN)。

  其中,融资租赁公司以租赁信贷ABS和租赁企业ABS发行为主。以联通租赁终止的产品为例,基础资产类型为融资租赁,产品类型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也就是企业ABS。

  银保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较为严格,相对应的信贷ABS的发行审批也较为严格;融资租赁公司此前由商务部监管,为类金融机构,发起的租赁ABS的数量较多。

  公开信息显示,自2015年开始,融资租赁ABS快速发展。此前的公开统计数据显示,2015~2018年,我国融资租赁ABS年发行规模自2014年末的44.75亿元,增长至1191.63亿元,增幅达到25倍;发行数量自2014年末的4单,增长至103单,发行量增幅达24倍。

  截至2018年末,共有139家融资租赁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发行过融资租赁ABS。2018年,不包含金融租赁业务,我国融资租赁业务总量41500亿元,2018年融资租赁ABS发行规模为2.87%,占比较低。

  但从2019年1月1日开始,融资租赁ABS发行速度呈逐月下滑态势,发行期(指从通过发审日到发行起始日的间隔时间)时长呈上升趋势,从2019年1月平均44天左右到7月平均80天左右,也即是融资租赁公司发行ABS发行节奏放缓,发行期延长。其中,远东、平安、中远海运等龙头融资租赁公司ABS发行速度较快,平均发行期在26天左右,其他融资租赁公司则相对较长,平均发行期在71天左右。

  事实上,尽管目前融资租赁ABS发行期已经延长,但未来的监管可能还会更为严格。不过融资租赁人士仍然认为,该渠道仍是未来融资租赁公司的重要资金募集方式,融资租赁ABS市场容量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责任编辑:张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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