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产中大关于“18中大Y1”2019年付息公告

物产中大关于“18中大Y1”2019年付息公告
2019年11月16日 05:17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物产中大关于“18中大Y1”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9年11月25日

  ● 债券付息日:2019年11月26日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8年11月26日发行“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人将于2019年11月26日开始支付2018年11月26日至2019年11月25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一)债券名称: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二)债券简称及代码:18中大Y1(136915)。

  (三)发行人: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总额:人民币20亿元。

  (五)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788号文。

  (六)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单一期限品种,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3年,在约定的基础期限末及每一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行使续期选择权,按约定的基础期限延长1个周期;发行人不行使续期选择权则全额到期兑付。

  (七)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八)债券利率:首个周期内,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5.20%。本期债券每个周期内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九)计息期限:首个周期内,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8年11月26日至2021年11月25日。

  (十)付息日:在公司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下,首个周期内,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9年至2021年每年的11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在公司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下,付息日以公司公告的《递延支付利息公告》为准(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递延支付的金额将按照当期执行的利率计算复息)。

  (十一)起息日:2018年11月26日。

  (十二)兑付日:若在本期债券的某一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公司选择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十三)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无担保。

  (十四)上市时间和地点:2018年1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十五)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二、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一)本年度计息期限:2018年11月26日至2019年11月25日。

  (二)利率: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5.20%。

  (三)债权登记日:2019年11月25日。

  (四)付息日:2019年11月26日。

  三、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9年11月2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8中大Y1”持有人。

  四、付息方法

  (一)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债券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五、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持有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六、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56号

  法定代表人:王挺革

  联系人:王君波、刘卓然

  联系电话:0571-87895955

  邮政编码:310006

  (二)牵头主承销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室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赵蒙、郭欣昊、王佳

  联系电话:0571-87826301

  邮政编码:310007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16日

物产中大 本期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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