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1月15日15:00;
3、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1月14日-2019年11月15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5日上午9:30至 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14日下午15:00至2019年11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人民南路深房广场48楼A会议室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周建国董事长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643,386,1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597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43,358,7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594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7,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7%。
2、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50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0.00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50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0.00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0.0000%。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01,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9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74,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7,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7%。
4、外资股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50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0.00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50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0.00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0.0000%。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643,359,7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9%;反对2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3,50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7400%;反对2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6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外资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3,50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钟元茂、吴涛。
(三)结论性意见: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1月16日
热门推荐
收起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