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的进展公告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的进展公告
2019年11月13日 05:17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破产清算概述

  2019年9月30日,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子公司沈阳金碧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碧兰”)转来的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0112破申5号),法院受理了金碧兰的破产清算申请,详情参见2019年10月8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受理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2)。

  二、破产清算进展

  公司近日收到金碧兰转来的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通知书》((2019)辽0112破6号),指定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为沈阳金碧兰化工有限公司的管理人。金碧兰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2月10日前,向沈阳金碧兰化工有限公司的管理人(通信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25号企业广场B座16楼;联系人:武鹏飞;联系电话:024-22941166,1554216721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沈阳金碧兰化工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沈阳金碧兰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0年2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三、对公司的影响

  金碧兰成立于2001年2月26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44,830,000元,股东及持股情况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65.9826%的股份,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34.0174%的股份。截至2019年4月30日审计报告显示:金碧兰负债46,743,379.53元,资产总额378,708.62元,净资产为-46,364,670.91元。

  目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了金碧兰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派了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金碧兰的日常管理自转交到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后,公司不再控制金碧兰,其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通知书》((2019)辽0112破6号)

  特此公告。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沈阳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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