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明确境外银行作为农村金融机构发起人标准

银保监会:明确境外银行作为农村金融机构发起人标准
2019年11月06日 23:13 国际金融报

  原标题:银保监会就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11月6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

  据悉,为进一步推进农村中小银行机构改革发展和风险处置,银保监会对《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农村中小银行机构。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应当按照《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银保监会表示,本次修订主要着眼于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进一步做好银行业对外开放工作,同时加强与有关政策的衔接,进一步提升准入监管质效。

  《办法》中对境外银行作为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提出了具体条件,包括:

  (一)银保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二)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

  (四)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所在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七)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此外,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应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银保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的条件。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参照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的相关规定。

  境外银行投资入股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按照入股时该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境外银行还应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有关规定。

  银保监会表示,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后发布实施。

  (国际金融报记者 范佳慧)

责任编辑:赵子牛

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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