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年10月31日 02:36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39   证券简称:四川长虹 公告编号:2019-041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10月3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35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赵勇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4人,独立董事周静女士、马力先生、李东红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资产支持票据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韶静、李静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31日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兰台意(2019)第660号

  致: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做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3.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事项发表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评价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基于上述前提,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9年8月21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资产支持票据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作为发起机构将自有资金委托信托公司向下属子公司成都长虹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科技”)发放信托借款,设立资金信托,以成都科技的9年租金收入为底层资产,以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为基础资产,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4.65亿元、期限不超过9年的资产支持票据;同意公司认购次级债券,认购总规模不超过1500万元;同意公司为本次资产支持票据优先级债券的本息偿付提供差额支付保证;同意由公司通过信托公司给成都科技进行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4.65亿元,期限为不超过9年;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决定发行本次资产支持票据的具体条款和条件及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前述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发行金额、期限、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并制作和签署必要的文件。

  2019年10月15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9年10月30日9:30在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35号公司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赵勇先生主持。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法人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及网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9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24,555,2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608%。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一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下述议案:

  1.《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资产支持票据项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

  其中,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

  上述议案中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杨光                       经办律师:李  静

  周韶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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