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2019年10月30日 06:09 证券日报

原标题: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公司代码:600505                 公司简称:西昌电力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牟昊、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牛义和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豪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19年4月16日,公司(原告)就与重庆市涪陵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涪陵投资集团”)、张良宾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省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涪陵投资集团、张良宾停止侵权、返还财产,将侵占原告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000万股股权及其孳息、配送股、转增股、已分配红利返还给公司;同时请求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19年8月29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院《民事裁定书》(2019)川民初52号之二,裁定如下:

  四川省高院在审理公司与涪陵投资集团、张良宾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凉山中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川凉中执他字第38号执行裁定,以涪陵投资集团购买案涉股权资金系四川省高院(2008)川刑终字第811号刑事判决所确定的赃款为由,裁定对案涉股权予以冻结。涪陵投资集团针对该保全措施向四川凉山中院提出书面异议,四川凉山中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2019)川34执异3号执行裁定,驳回涪陵投资集团的异议请求,涪陵投资集团不服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复议,四川省高院经审查后认为原执行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并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2019)川执复170号执行裁定,将该案发回四川凉山中院重新审查。由于该案执行程序中对案涉股权是否予以追缴目前尚不能确定,而本案的审理须以该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目前,本案处于中止诉讼状态,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无法准确判断本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及时公告以上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具体详见公司于2012年1月16日披露的《关于追偿工作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2-001号),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11号),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26)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牟昊

  日期2019年10月29日

西昌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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