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起诉相关被告损害公司利益并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理由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披露了《关于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公告》。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冯全宏以围海股份名义,为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控股”)的子公司浙江围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贸易”)及围海控股的关联方宁波朗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佐贸易”)等主债务人提供担保,为主债务人获取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汇通支行(以下简称“宝鸡支行”)的4.6亿元承兑汇票提供担保。2019年3月,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冯全宏将围海股份子公司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开发公司”)在宝鸡支行的1.4亿元存单作为对朗佐贸易开立承兑汇票的担保。
鉴于冯全宏、朗佐贸易、围海控股、围海贸易严重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外构成越权和无权代表等原因,公司及工程开发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以冯全宏、宝鸡支行、朗佐贸易、围海控股、围海贸易为被告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状》。
公司及工程开发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浙02民初1088号、[2019]浙02民初1089号、[2019]浙02民初1090号),公司及工程开发公司起诉冯全宏、宝鸡支行、朗佐贸易、围海控股、围海贸易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已于近日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二、诉讼请求
1、请依法判决冯全宏越权将公司、工程开发公司与宝鸡支行签订存单质押协议、并将公司、工程开发公司的存单出质给宝鸡支行的行为,对公司、工程开发公司不生效或无效,公司、工程开发公司对此不承担民事责任。
2、判令宝鸡支行向公司及工程开发公司返还总额6亿元的大额存单。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目前正在积极组织律师及相关专业团队讨论后续诉讼推进事宜,鉴于目前该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对涉及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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