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发文适度放开两类基金嵌套限制

六部门发文适度放开两类基金嵌套限制
2019年10月26日 05:54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六部门发文适度放开两类基金嵌套限制

  □本报记者 刘丽靓 陈莹莹 

  国家发改委25日消息,近日,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适度放开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简称“两类基金”)嵌套限制。专家指出,《通知》可以看作是资管新规的又一个配套细则,对于化解存量风险具有积极作用。

  提出两方面豁免规定

  《通知》提出,符合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接受资产管理产品及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投资时,该两类基金不视为一层资产管理产品,避免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该政策适用于过渡期内和过渡期结束后。

  国家发改委、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通知》答记者问时表示,结合两类基金的特殊性,《通知》提出两方面的豁免规定。

  一是允许公募资管产品投资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通知》在资管新规的总体原则下,明确过渡期内,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的,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产品的投资性质和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将该产品整体视为合格投资者。

  二是适度放开嵌套限制。部分两类基金具有“母基金”性质,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不属于资管新规禁止的资产管理产品在金融系统“脱实向虚”“体内循环”的情形。因此《通知》提出,符合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接受资产管理产品及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投资时,该两类基金不视为一层资产管理产品,避免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该政策适用于过渡期内和过渡期结束后。

  《通知》指出,对于资管新规出台前已签订认缴协议且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出资,但应当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过渡期结束仍未到期的,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除另有规定外,资管新规出台后新签订认缴协议的两类基金,涉及金融机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出资的,应严格按照资管新规有关规定执行。过渡期内,对于投资方向限定于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的资产管理产品,其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并提示产品投资性质和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将该产品整体视为合格投资者,不合并计算该产品的投资者人数。对金融机构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利于存量风险化解

  某银行理财子公司负责人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银行通过产业基金等形式介入地方融资平台项目很常见,这些项目往往期限长、规模大,资管新规过渡期前完全回表几乎是不可能的任务。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通知》可以看作是资管新规的又一个配套细则,对于化解存量风险具有积极作用。“客观而言,以往的资管业务尤其是银行理财资金,有相当一部分都投资于创投基金、产业基金项目,而按照现行的非标资产、严禁期限错配等要求,上述项目的后续融资来源是大问题,极有可能引发流动性问题。”因此,《通知》所做相关安排,一方面有利于存量风险的化解,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对实体经济的支持。

  曾刚表示,资管新规落地过程中必须考虑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的承受能力,必须充分考虑过往的问题,处置风险过程中不能产生新的风险,避免一刀切。对于过渡期后能否继续“豁免”,曾刚认为,《通知》明确了过渡期结束仍未到期的,经监管部门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这类项目往往期限比较长,很多项目需要持续的资金投入。但大的原则一定是规模“只减不增”,新的业务严格按照资管新规,存量业务要平稳过渡,后续的总量肯定会逐渐减少,市场化程度也会逐步提高。

责任编辑:田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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