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
2019年10月26日 04:36 证券日报

原标题: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

  证券代码:002073         证券简称:软控股份       公告编号:2019-08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软控股份”)于 2019年10 月 10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软控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355号》(以下简称“关注函”)。针对公司于 2019 年10月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与西湾软件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6)中相关事项,向公司发出关注函,要求公司认真核查以下事项并做出说明。现公司根据关注函的要求,对关注函所涉问题进行说明和答复,具体内容如下:

  1、西湾软件股东在受让袁仲雪持有的软控股份2%的股权前,筹划股权转让事宜的原因及合理性,西湾软件前期作出的股权受让承诺是否谨慎、合理。

  回复:

  一、西湾软件的基本情况

  截止本关注函回复之日,西湾软件的股权结构如下:

  经核查,西湾软件的认缴出资额尚未缴纳。

  西湾软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二、西湾软件股东筹划股权转让事宜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1、杨浩涌先生基于现实情况存在转让诉求

  根据西湾软件及李兆年先生、杨浩涌先生出具的说明,本次筹划股权转让的股东为杨浩涌先生,虽然李兆年先生与杨浩涌先生拟共同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但在本次表决权委托和股权转让过程中,杨浩涌先生实际直接和间接持有西湾软件的股权比例为15%,实际在上述表决权委托和股权转让决策中,主要以李兆年先生为主导,计划未来关于上市公司的发展运营规划也主要由李兆年先生和沙尔平先生参与进行。

  根据当时西湾软件的股东约定,完成表决权委托和股权转让后,杨浩涌先生不具体参与上市公司的生产运营,上市公司与杨浩涌先生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未来除正常的业务合作外,目前也未计划进行其他的资本运作或整合。然而在上市公司表决权委托和股权转让的相关消息公告后,部分报道及评论误认为杨浩涌先生将对公司开展资本运作或产业整合,相关报道在一定程度上干扰到杨浩涌先生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日常经营和资本运作。特别是在作出后续增持承诺后,杨浩涌先生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合作方也因此对相关企业的后续资本运作规划产生疑虑及不同意见。在上述情况下,杨浩涌先生为了顾全大局解除合作方疑虑和稳定其现有相关企业的正常运作,认为若继续共同担任西湾软件的实际控制人,无益于其现有业务的发展和运营,同时增加了一定的舆论压力和经营成本,将对其相关企业的正常发展带来不稳定因素,因此决定筹划西湾软件的股权转让事宜,拟转让其在西湾软件的全部权益。

  2、西湾软件团队与软控股份经营团队对未来发展经营存在一定的分歧

  在《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时,基于保密考虑,仅由交易各方及相关工作人员就软控股份的战略发展、经营理念及交易意向、交易条款等进行商议沟通。在交易各方达成交易意向且履行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后,西湾软件团队于8月10日后进驻公司,与公司各个业务板块的经营管理团队就具体的业务经营和发展进行了全面深入的交流,在近2个月的沟通磨合过程中,双方对业务协作的契合度预期差异较大,业务整合和未来对于公司的发展规划也未达到当初的预期,且双方在经营管理和业务协作上也存在一定的分歧。

  综上,杨浩涌先生综合考虑现有业务的发展、运营及舆论压力和经营成本,决定转让西湾软件的所有权益,客观上导致西湾软件注册资本未能如期缴足,因此无法按照约定受让袁仲雪先生持有的软控股份2%的股权;且西湾软件股权转让事宜仍处于股东协商的状态下,解决时间和方式仍处于待定的情况,同时考虑到在短时间内双方在业务协作及整合方面已存在一定的分歧,为保障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稳定,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权益,因此经友好协商,西湾软件和袁仲雪先生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之终止协议》。

  三、西湾软件前期作出的股权受让承诺是否谨慎、合理

  上市公司于2019年8月10日首次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后,于2019 年 8 月 12 日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关于对软控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 309 号》,在落实关注函期间,西湾软件出具了相关承诺,将在2019年9月底前,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袁仲雪先生持有的软控股份2%的股权,其后在袁仲雪先生所持股票解除限售之日(即2020年1月14日)起 90 天内根据市场情况以不超过 14 元/股的价格择机通过大宗交易或协议方式受让袁仲雪先生持有的软控股份剩余不低于 8%的股权,合计不低于10%的股份。

  根据西湾软件及李兆年先生、杨浩涌先生、袁仲雪先生出具的说明,本次表决权委托和股权转让事宜开始筹划于2019年4月末,于2019年8月9日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并于2019年9月4日公告关注函回复,前后历时4个月,并经过充分沟通和讨论。

  西湾软件实际控制人李兆年曾担任软控股份的监事,股东鲁道夫?沙尔平现任软控股份的董事,基于对公司价值和行业地位的认同以及对新材料业务发展前景的看好,希望以自身的经验和实力帮助公司实现在智能制造、高端工业技术升级,以及在新材料、新能源、环保等诸多领域战略布局。因此西湾软件拟通过表决权委托和股权受让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意向在当时是明确的,也是合理的。同时,基于谨慎,考虑到存在未来发展战略和现有业务之间的协调,以及既有管理团队和新团队的磨合等情况,西湾软件计划在“未来六个月内受让袁仲雪先生持有的软控股份不超过2%的股权”,但考虑到公告后市场反应和影响等情况,出于对后续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考虑,西湾软件将股权受让承诺为2019年9月底前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袁仲雪先生持有的软控股份2%的股权,其后在袁仲雪先生所持股票解除限售之日(即2020年1月14日)起 90 天内根据市场情况以不超过 14 元/股的价格择机通过大宗交易或协议方式受让袁仲雪先生持有的软控股份剩余不低于 8%的股权,合计不低于10%的股份。该调整既是为了保障后续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也是西湾软件为了体现对收购的诚意,提供了一定的增信措施,因此西湾软件前期作出的股权受让承诺是谨慎、合理的。

  2、2019年8月10日,你公司对外披露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依据是否充分、谨慎。

  回复:

  根据2019年8月9日青岛西湾不大软件服务有限公司与袁仲雪先生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袁仲雪先生将其直接持有的软控股份的145,308,4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56%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青岛西湾不大软件服务有限公司行使。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相关条款约定:截至《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之日,袁仲雪先生未就《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委托权利委托给第三方行使;且在《表决权委托协议》有效期内,其不得将《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及对应的权利委托第三方管理或行使;袁仲雪先生承诺在委托表决权期间,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包括本人增持或通过任何主体增持)或与其他主体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或实质上采取一致行动、做出其他安排等任何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谋求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亦不会通过前述任何方式协助其他主体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协助其他主体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委托期限内,袁仲雪先生不得单方解除或撤销《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未经西湾软件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对表决权委托对应的股份进行任何形式的减持或设定质押等担保义务。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上述约定,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西湾软件拥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145,308,486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15.56%,西湾软件将成为上市公司单一拥有表决权份额最大的股东。同时,袁仲雪先生通过青岛瑞元鼎辉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417,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58%,2019年8月9日,青岛西湾不大软件服务有限公司与袁仲雪先生及青岛瑞元鼎辉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双方同意在处理根据法律法规及软控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由软控股份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双方应保持一致,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以青岛西湾不大软件服务有限公司的意见为准保持一致行动。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主要包括:

  1、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根据《上市规则》第 18.1 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2019年8月10日,根据上述已签署并生效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李兆年先生、杨浩涌先生通过西湾软件可实际支配的表决权足以对软控股份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及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同时西湾软件拟受让袁仲雪先生股权事宜并不是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的前置条件,因此,根据《公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对外披露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依据充分、谨慎。

  3、你公司控股股东袁仲雪与西湾软件关于筹划表决权委托的具体过程,表决权委托终止的具体原因及对你公司的影响。

  回复:

  一、筹划表决权委托的具体过程

  根据西湾软件及李兆年先生、杨浩涌先生、袁仲雪先生出具的说明:2019年4月末,袁仲雪先生与李兆年先生开始商议和筹划控制权转让事宜,并计划成立单独的主体作为未来承接软控股份控制权的主体。2019年5月5日李兆年先生和杨浩涌先生出资设立青岛西湾不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00万元,并由青岛西湾不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联合RUDOLF ALBERT SCHARPING(鲁道夫·沙尔平)先生于2019年5月20日设立青岛西湾不大软件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00万元,并确定未来将青岛西湾不大软件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承接软控股份未来控制权的主体。2019年5月至7月期间,袁仲雪先生及软控股份团队与李兆年先生和杨浩涌先生开始论证表决权委托的可行性及具体操作细节,相关各方开始准备与表决权委托相关的法律文件,2019年7月下旬在充分论证后开始起草与表决权委托相关的法律文件;2019年8月9日,袁仲雪先生与西湾软件正式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并于2019年8月10日进行了公告。2019年8月12日上市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软控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 309 号》,在落实关注函相关问题时袁仲雪先生与李兆年先生和杨浩涌先生进一步确认了后续股权转让的具体时间、交易方式、转让比例、价格区间等交易细节要素,并与2019年9月4日公告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编号:2019-063)。

  二、表决权委托终止的具体原因

  根据西湾软件及李兆年先生、杨浩涌先生出具的说明:本次表决权委托决策中,主要参与者为李兆年先生,未来关于上市公司的发展运营规划也主要以李兆年先生和鲁道夫·沙尔平先生为主,杨浩涌先生不具体参与公司的生产运营,上市公司与杨浩涌先生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未来除正常的业务合作外,也不进行其他的资本运作或整合。但上市公司表决权委托的相关消息公告后,部分报道及评论误认为杨浩涌先生将对上市公司开展资本运作或产业整合,相关报道在一定程度上干扰到杨浩涌先生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日常经营和资本运作,特别是在作出后续增持承诺后,杨浩涌先生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合作方也因此对相关企业的后续资本运作规划产生疑虑及不同意见,在上述情况下,杨浩涌先生认为若继续共同担任西湾软件的实际控制人,无益于其现有业务的发展和运营,同时增加了一定的舆论压力和经营成本,因此决定筹划西湾软件的股权转让事宜。

  因杨浩涌先生决定转让西湾软件的所有权益,客观上导致西湾软件注册资本未能如期缴足,因此无法按照约定受让袁仲雪先生持有的软控股份2%的股权,且西湾软件股权转让事宜仍处于股东协商的状态下,解决时间和方式仍处于待定的情况;同时,自西湾软件管理团队与公司各个业务板块的经营管理团队经过两个月的沟通整合,西湾软件认为短时间内双方在业务协作及整合方面已存在一定的分歧,为保障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稳定,未来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并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权益,因此经友好协商,西湾软件和袁仲雪先生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之终止协议》。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签订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仍为袁仲雪先生。公司董事会在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期间未发生变化,且由于两次协议的签订间隔时间较短,公司的主营业务及经营业绩未受到重大影响。

  4、请你公司自查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在上述公告前1个月内交易你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问题。

  回复:

  (1)自查结果

  根据软控股份提供的西湾软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李兆年、杨浩涌、杨蕾、尹栋等人员及其配偶和主要直系亲属及软控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袁仲雪、何宁、范卿午、Rudolf Albert Scharping(鲁道夫·沙尔平)、鲁丽娜、李迁、王捷、张静、张垚、孙志慧、周丹丹、赵东海、官炳政、于明进、李颉、刘峰、向坤宏等人员及其配偶和主要直系亲属在2019年8月9日首次公告前1个月(暨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10月8日交易软控股份股票情况的明细,上述人员中,除了西湾软件的监事尹栋及其配偶张喜喜存在交易软控股份股票的情形以外,其他人员在上述期限内未发生买卖软控股份股票的情形。

  (2)相关主体买卖软控股份股票情况

  尹栋及其配偶张喜喜于2019年8月9日首次公告前1个月(暨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10月8日交易软控股份股票的明细如下:

  尹栋于 2019 年10月16 日出具说明:“本人于 2019 年7月9日至2019年10月8日发生的累计买入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票200股、卖出100股的情形。本人买卖软控股份股票均在2019年8月9日软控股份公告《软控股份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公告后,后续2019年9月4日软控股份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及2019年10月8日公告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本人并未参与上述过程,本人卖出、买入前述股票的行为完全是基于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已披露信息的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张喜喜于 2019 年10月16 日出具说明:“本人于2019 年7月9日至2019年10月8日累计买入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票10,100股、2019年9月5日卖出2,000股的情形。本人买卖软控股份股票均在2019年8月9日软控股份公告《软控股份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公告后,后续2019年9月4日软控股份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及2019年10月8日公告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本人配偶尹栋并未参与上述过程,本人也未从本人配偶尹栋处获得上述信息,本人买入卖出前述股票的行为完全是基于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已披露信息的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特此公告。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5日

软控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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