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22日 06:02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重大事项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应特别关注下列重大事项并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中有关风险因素的章节。

  一、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

  根据《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法定的发行条件。

  二、关于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信用评级,根据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索通发展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中诚信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如果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本公司自身情况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降低,将会增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三、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现行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和比例:可以采取现金或现金和股票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此外,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可以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剩余部分用于支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拟定现金股利分配方案,由股东大会经普通决议的方式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拟定股票股利分配方案的,由股东大会经特别决议的方式表决通过。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举办投资者接待日活动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过半数监事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部监事通过。

  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若当年不进行或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且公司需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由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公司需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由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5、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6、公司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具体实施计划:公司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超过1亿元。

  (二)公司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公司章程及本规划规定之条件的情形下,公司可以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在盈利及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条件下,公司将以现金形式进行利润分配。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内,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后,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且公司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具体利润分配中,公司实现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配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超过1亿元。

  4、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股利之余,结合公司股本规模和公司股票价格情况,公司可以与现金分红同时或者单独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三)最近三年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1、公司近三年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17年3月20日,公司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2016年公司实现的可分配利润30%为基准,按股东的持股比例现金分红3,559.50万元。

  (2)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18年6月6日,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43,027,900股为基数,以2017年公司实现的可分配利润30%为基准,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677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6,452.99万元,转增97,211,160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340,239,060股。

  (3)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19年5月14日,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36,986,86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0,328,817.4元。

  2、公司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近三年,公司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及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分红政策,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红金额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比例为82.48%,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四、本公司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风险因素”全文,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

  (一)业绩下滑的风险

  公司的主营业务是预焙阳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因素较多,既包括外部宏观环境、行业发展等因素,亦包括内部经营管理、成本控制等因素。

  公司2017年业绩较2016年业绩大幅增加的主要原因是:①国内预焙阳极市场价格受到国内环保限产政策的影响大幅上升,而与此同时原材料石油焦和煤沥青的市场价格上涨存在滞后效应,使得公司毛利率从22.40%大幅上升至29.55%;②公司子公司嘉峪关炭材料34万吨/年生产线于2016年下半年正式投产运营,使得公司2017年产能全面释放、销量增加。价、量双重因素使得公司2017年业绩较2016年大幅上涨。

  2018年发行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1,111.15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减少26,107.90万元,同比减少55.29%。

  公司2018年比2017年同期业绩大幅减少的主要原因是2018年国内预焙阳极市场价格小幅回落,公司2018年国内预焙阳极的销售价格较上年同期上升幅度较少,2018年预焙阳极销售价格从2017年末的高点4,500元/吨下探至3,500元/吨区间,而与此同时原材料石油焦和煤沥青的市场价格受上一年下游预焙阳极市场价格上涨的影响上升幅度较大。发行人综合毛利率从29.31%下降至18.15%,毛利额从96,162.37万元下降至60,859.23万元,下降金额达到35,303.14万元,直接影响当年业绩。2019年上半年,公司受销售价格大幅下降和销售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等因素影响,净利润本期较上年同期减少77.21%。

  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石油焦、煤沥青等价格受到全球及国内的经济环境、经济政策、市场的供需变化、上游原材料及下游产品的价格波动以及参与者的心态变化等多重因素的共同影响,波动较为频繁,原料价格的变动与产品价格变动在时间上和幅度上存在一定差异。同时公司产品预焙阳极价格也因宏观经济形势、铝行业供需变化等多种因素综合影响而呈现波动。发行人主要原材料为石油焦,报告期内石油焦价格波动对发行人毛利率影响较大,由于我国石油焦用途较为单一(主要用于预焙阳极等炭素制品),石油焦的价格走势随下游需求情况而变动且波动有一定滞后性,2017年国内市场阳极价格大幅上涨,但石油焦涨幅相对滞后,2018年预焙阳极有所回落但石油焦价格仍然维持在高位运行。因此,发行人主要产品预焙阳极的毛利率存在下滑风险。

  2018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8.38%。公司最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均值仍将持续满足公开发行可转债的条件。如果未来宏观环境、行业发展、经营管理、成本控制等发生不利变化,则将会导致公司经营业绩下滑。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二)汇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国外销售金额分别为83,980.99万元、103,654.29万元、105,495.45万元和63,756.31万元,基本保持稳定,国外销售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44.50%、32.60%、32.70%和36.01%。报告期内公司出口业务主要以外币结算,而报告期内人民币汇率波动幅度较大,一方面将影响公司产品出口销售价格;另一方面出口业务形成的外币资产,折算为人民币时也可能给公司造成相应的汇兑损失。未来,如果人民币兑外币汇率大幅波动,将给公司经营成果带来一定的影响。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不超过9.45亿元。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将有利于公司实现产品结构升级及扩大产能的战略目标,为公司做大做强注入新的盈利增长点,并强化公司的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尽管公司在确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前对项目可行性已进行了充分论证,但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周期较长,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因政策、市场等因素的变化存在投资收益不确定的风险。

  (四)可转债发行相关的主要风险

  1、本息兑付风险

  在可转债存续期限内,公司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利息及到期时兑付本金。此外,在可转债触发回售条件时,若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公司将在短时间内面临较大的现金支出压力,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若公司经营活动出现未达到预期回报的情况,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可能影响公司对可转债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以及投资者回售时的承兑能力。

  2、可转债到期未能转股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转股情况受转股价格、转股期内公司股票价格、投资者偏好及预期等诸多因素影响。如因公司股票价格低迷或未达到债券持有人预期等原因导致可转债未能在转股期内转股,公司则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本金和利息,从而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负担和资金压力。

  3、可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的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此外,在满足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董事会可能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多重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或董事会虽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但方案未能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因此,存续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4、可转债转换价值降低的风险

  公司股价走势受到公司业绩、宏观经济形势、股票市场总体状况等多种因素影响。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如果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可转债的转换价值将因此降低,从而导致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蒙受损失。虽然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但若公司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或者即使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股价仍低于转股价格,仍可能导致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换价值降低,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5、可转债转股后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摊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和实施期,在此期间相关的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尚未产生收益。如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开始后的较短期间内将大部分或全部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公司将面临当期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6、可转债未担保风险

  根据《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4.41亿元,不低于15亿元,因此公司未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提供担保。如果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本可转债可能因未设担保而增加兑付风险。

  请投资者关注以上重大事项提示,并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中“风险因素” 等有关章节。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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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核准情况

  本次可转债于2018年10月29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11月14日经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可转债发行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553号”核准批文核准。

  (二)本次可转债的基本条款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45亿元(含9.45亿元),发行数量为945万张(94.5万手)。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按面值发行。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5、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50%,第二年为0.80%,第三年为1.00%,第四年为1.80%,第五年为2.00%,第六年为2.50%。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其中,I 为年利息额;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为10.67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1)修正权限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及转股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Q=V÷P

  其中:Q 为转股数量,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V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的113%(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 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其中:IA 为当期应计利息;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 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 A 股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 A 股股票享有与原 A 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在股权登记日(即2019年10月23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和网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余额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联席主承销商根据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当实际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联席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公司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发行对象:

  (1)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即2019年10月23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A股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上交所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3)网下发行:持有上交所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包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申购的法人,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4)本次发行的承销团成员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和网下申购。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原A股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即2019年10月23日,T-1日)收市后持有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A股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2.804元面值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0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1手(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0.002804手可转债。

  16、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9.45亿元(含9.45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17、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18、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19、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限

  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相关决议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20、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转为公司A股股票;

  ③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

  ⑤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三)债券评级情况

  中诚信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本次可转债主体信用评级为AA级,债券信用评级为A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

  中诚信将对公司本次可转债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四)债券持有人会议

  为充分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次可转债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3)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单独或合计持有10%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持有人书面提议;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和主持;

  (2)公司董事会应在发出或收到提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司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送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种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告。会议通知应注明开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等事项,上述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人员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也可以在会议上提出议案供会议讨论决定,但没有表决权:

  (1)债券发行人;

  (2)其他重要关联方。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对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事项出具见证意见。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程序

  (1)首先由会议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会议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见证后形成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2)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在公司董事长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董事长授权董事主持;如果公司董事长和董事长授权董事均未能主持会议,则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债券面值总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作为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主持人;

  (3)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5、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1)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表决时,以每一张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为一表决权。

  (2)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3)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过半数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5)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经表决通过后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6)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对反对者或未参加会议者进行特别补偿外,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

  (7)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债券持有人,并负责执行会议决议。

  6、债券持有人认购或以其他方式持有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即视为同意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三、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本次发行由联席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本次可转债的承销期为2019年10月22日至2019年10月30日。

  四、发行费用

  ■

  注:以上各项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可能会根据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有所增减。

  五、主要日程与停、复牌安排

  本次发行期间的主要日程与停、复牌安排如下(如遇不可抗力则顺延):

  ■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六、本次发行证券的上市流通

  本次发行的证券无持有期限制。发行结束后,本公司将尽快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七、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

  (一)发行人: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新104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郎光辉

  董事会秘书:袁钢

  证券事务代表:刘素宁

  电话:0534-2148011

  传真:0534-2146832

  (二)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法定代表人:江禹

  保荐代表人:李金虎、冀东晓

  项目协办人:孙天驰

  项目组其他成员:郑士杰、刘哲、张佩成

  电话:010-56839300

  传真:010-56839400

  (三)联席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经办人员:黄海声、冯少阳

  联系电话:020-66338888

  传真:020-87553600

  (四)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办公楼东楼18层

  负责人:王玲

  经办律师:苏峥、马天宁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66

  (五)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5层

  负责人:胡咏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呙华文、李赟莘

  电话:010-82330558

  传真:010-82332287

  (六)资产评估机构:重庆华康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68号中安国际大厦第22层

  法定代表人:殷翔龙

  经办注册评估师:柏露、李勇

  电话:023-63870921

  传真:023-63870920

  (七)资信评级机构: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郏一工业区7号3幢1层C区113室

  负责人:闫衍

  签字评级人员:唐启元、曾永健

  电话:021-51019090

  传真:021-51010930

  (八)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

  电话:021-58708888

  传真:021-58899400

  (九)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

  电话:021-68808888

  传真:021-68807813

  (十)主承销商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振华支行

  联席主承销商

  保荐机构

  2019 年 10 月

  (下转A51版)

转股价格 索通发展 可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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