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股份数量变动,系控股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本次权益变动后,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大维先生与唐佛南先生的通知,经友好协商,汪大维先生及其配偶王丹华女士与唐佛南先生及其配偶崔正南女士已于2019年10月18日签署了《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双方的一致行动关系于《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签署生效后终止。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及履行情况
汪大维先生及其配偶王丹华女士与唐佛南先生及其配偶崔正南女士,于公司上市前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约定各方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其他公司重大决策事宜中保持一致行动。
截至《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日,上述一致行动人均充分遵守一致行动关系的约定和承诺,无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二、一致行动关系解除情况
2019年10月18日,汪大维先生及其配偶王丹华女士与唐佛南先生及其配偶崔正南女士经友好协商决定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并签署了《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终止一致行动关系,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汪大维先生及其配偶王丹华女士与唐佛南先生及其配偶崔正南女士在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及其他重大事宜决策等方面不再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各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自己的意愿独立发表意见和行使投票权。
(2)原《一致行动协议》中涉及的所有权益和所有条款不再履行,汪大维先生及其配偶王丹华女士与唐佛南先生及其配偶崔正南女士不再受该协议的约束,亦不再承担基于原协议的任何权利义务。
(3)各方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共同配合及时地履行相关信息的披露义务。
(4)本协议自各方在协议上签字之日起生效,各方在协议期限内应完全履行协议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他方造成损失,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三、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汪大维先生与唐佛南先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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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汪大维先生仍担任公司董事长,持有公司股份187,513,303股,其配偶王丹华女士持股3,949,002股,二人合计持股191,462,305股,占公司总股本24.68%;唐佛南先生仍担任公司总经理,持有公司股份187,513,224股,其配偶崔正南女士持股3,949,002股,二人合计持股191,462,226股,占公司总股本24.68%。公司前两大股东可控制的表决权相对接近,公司前五大股东中的其他三名股东单独持股比例均低于5%,不存在任一股东可以单独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及董事会人员的选任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根据股东结构实际情况,《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公司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上述情况,自2019年10月18日起,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四、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股东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不违反《公司法》、《合同法》、《上海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备查文件
1、《解除一致行动协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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