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19-197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19年3月11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公告之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9-050),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了《2018年年度报告》,于2019年8月31日披露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以上公告中所提及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第一中院”)的(2019)京01执92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0582民初5499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京01执929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一)、(2019)京01执929号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TCL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
被申请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被申请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执行
(二)、(2019)京01执929号《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如下:
光电公司、康得新与TCL分期还款协议争议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22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北京第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第一中院于2019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光电公司、康得新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三)、(2019)京01执929号《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光电公司、康得新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第一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光电公司、康得新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北京第一中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第一中院补充报告。
二、(2019)苏0582民初549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
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中建八局与光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82民初549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光电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中建八局工程款10,149,627.50元及利息150,113.00元;
2.中建八局在工程款10,149,627.50元范围内,对案涉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如光电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案件受理费83,59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88,598.00元由被告光电公司负担。光电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交至本院诉讼费账户。
五、本次公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19)京01执92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案件目前处于执行阶段,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
(2019)苏0582民初5499号《民事判决书》为一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上述案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致光电公司的(2019)京01执92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致康得新的(2019)京01执92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0582民初5499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18日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19-198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智得国际2亿美元理财
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7月5日,Top Wise Excellence Enterprise Co., Ltd.(智得卓越企业有限公司,下称:智得卓越)的母公司Top Wise International Enterprise Limited(智得国际企业有限公司,下称:智得国际)与Central China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 Co.,Ltd(中州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州国际)签订Discretionary Investment Management Agreement(下称:投资管理协议),约定由智得国际委托中州国际作为管理人,进行资产投资,投资管理期限为12个月。
2017年9月5日,智得国际与中州国际签订First Supplemental Agreement to the Discretionary Investment Management Agreement(下称:补充协议),将《投资管理协议》约定的投资管理期限延长至24个月,并由中州国际将智得国际委托管理的20,000万美元出借给了一家注册于香港的公司Zhongrong International Finance Company Limited,借款期限为24个月,年化利息7.5%。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投资管理协议及该笔借款应当于2019年9月5日到期。
投资管理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投资管理期限到期后,公司及子公司智得国际多次向中州国际要求根据协议的约定返还智得国际的投资款及相应收益,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中州国际仍未向智得国际返还投资本金和收益。
鉴于智得国际目前已进入清盘程序,2019年5月29日,香港高等法院举行了智得国际的清盘聆讯,裁定智得国际进入清盘程序,指定香港破产署作为临时清盘人(具体内容详见2019-121号公告)。根据公司目前最新消息,香港高等法院将于近期向智得国际的正式清盘人颁发相关授权法令,公司后续将积极配合正式清盘人开展相关款项追讨工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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