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18日 02:32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银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委托,就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海生科”、“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以下简称“本次配售”)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配售的有关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  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范》、《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二)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瑞银证券、昊海生科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瑞银证券、昊海生科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配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及战略配售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拟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投资者为UBS AG及长江财富-昊海生科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的基本信息如下:

  (一)UBS AG

  1、基本情况

  根据苏黎世州商业登记处签发的《证明》及UBS AG出具的确认函,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UBS AG的公司编号为CHE-101.329.561,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85,840,846.60瑞士法郎,成立日期为1998年6月29日,营业期限为1998年6月29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经营银行业务,包括瑞士境内外各类银行、金融、咨询、交易和服务活动。

  根据UBS AG的公司章程及其出具的确认函,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UBS Group AG持有UBS AG100%的股权,UBS AG持有瑞银证券51%的股权;UBS AG的董事为Axel A. Weber、David Sidwell、Jeremy Anderson、William C. Dudley、Reto Francioni、Fred Hu、Julie G. Richardson、Isabelle Romy、Robert W. Scully、Beatrice Weder di Mauro、Dieter Wemmer、Jeanette Wong,首席执行官为Sergio P. Ermotti;UBS Group AG为在瑞士证券交易所和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SIX:UBSG, NYSE:UBS),无实际控制人。

  2、关联关系

  根据瑞银证券、UBS AG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该等主体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UBS AG持有瑞银证券51.00%的股权;截至2019年6月30日,UBS AG持有发行人3,410,441股H股(6826.HK)股份。此外,UBS AG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3、与本次配售相关的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和《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UBS AG就参与本次配售承诺如下:

  一、本机构系证监会和交易所认可的保荐机构跟投主体。

  二、本机构系《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项下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本机构参与昊海生科本次发行上市战略配售所使用的资金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为本机构自有资金。

  三、本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昊海生科本次发行上市的战略配售,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未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

  四、本机构获得配售后,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五、本机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24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进行。

  六、本机构持有瑞银证券51.00%股权;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机构持有发行人3,410,441股H股(6826.HK)股份。除上述关系外,本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本机构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以本次配售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的行为。

  (二)长江财富-昊海生科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长江财富-昊海生科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以下合称“《资产管理合同》”)及《战略配售方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的公示信息,长江财富-昊海生科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昊海员工资管计划”)的成立日期为2019年6月13日,到期日为2021年6月13日,备案日期为2019年6月25日,募集资金规模为19,425万元,管理人为上海长江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财富”),托管人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编码为:SGT056。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昊海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有权(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昊海员工资管计划财产;(2)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昊海员工资管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3)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昊海员工资管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4)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昊海员工资管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5)有权对资产委托人进行尽职调查,要求资产委托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昊海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管理人长江财富。

  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昊海员工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姓名、职务、认购金额及资管计划参与比例如下:

  ■

  注1:表中1、5-6、10-58为公司认定的核心员工,其他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注2:上表中合计数与个别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聘任文件,核心员工名单及认定依据、劳动合同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昊海员工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符合相关规定。

  2、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和长江财富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长江财富提供的相关备案证明、承诺函,昊海员工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昊海员工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此外,昊海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及份额持有人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3、与本次配售相关的承诺函

  (1)昊海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

  根据《实施办法》和《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昊海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长江财富就本次配售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已如实提供了参与本次配售所需的全部文件,并保证对本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确认没有任何遗漏或误导;电子版文件、盖章扫描文件、原件三个版本文件内容一致,并承担因提供资料虚假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二、本公司与昊海生科签署的认购协议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述,已经履行全部内部决策程序、国有资产管理程序(如有)及其他全部相关行政审批程序。

  三、本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系昊海生科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配售的对象。

  四、本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为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已经完成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基金备案程序,产品编码为:SGT056。本公司承诺严格遵守相关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资产管理计划认购本次配售的资金来源为合法募集的资金,本次参与发行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五、本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持有人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未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

  七、本公司承诺,资产管理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上述期限内,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的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届满后,资产管理计划的减持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进行。

  八、本资管计划由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持有全部份额。除上述关系外,资产管理计划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本公司及资产管理计划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九、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资产管理计划配售股票,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本公司或资产管理计划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或资产管理计划;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本公司确认以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昊海员工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

  根据《实施办法》和《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昊海员工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就参与本次配售承诺如下:

  一、本人已如实提供了参与本次配售所需的全部文件,并保证对本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确认没有任何遗漏或误导;电子版文件、盖章扫描文件、原件三个版本文件内容一致,并承担因提供资料虚假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二、本人参与资产管理计划并通过资产管理计划获得战略配售的发行人股票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述,认购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为合法的自有资金,未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参与认购;本人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持有人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本人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三、本人通过资产管理计划获得战略配售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人及资产管理计划的减持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进行。

  四、本人系昊海生科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本人参与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为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配售的对象;资产管理计划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

  五、除本人在昊海生科及/或其下属企业担任的职务,持有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份(如有)外,本人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本人及资产管理计划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资产管理计划配售股票,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本人或资产管理计划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本人或资产管理计划;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本人确认以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

  (一)战略配售方案

  1、参与规模

  根据《业务指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30名;1亿股以上且不足4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20名;不足1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1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30%,超过的应当在发行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1亿股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

  根据《业务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应当承诺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至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一)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二)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三)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四)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前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及相关资料,参与本次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共2名,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2,492,0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4%,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UBS AG拟认购的数量为本次发行数量的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昊海员工资管计划拟认购的数量为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10%。

  2、配售条件

  根据《业务指引》第七条的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和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按照《实施办法》、本指引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

  根据《业务指引》第十三条的规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参加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投资者已与发行人分别签署相关认购协议,约定不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并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3、限售期限

  根据《业务指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前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战略投资者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UBS AG已出具《承诺函》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24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昊海员工资管计划管理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昊海员工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二)选取标准

  根据《业务指引》第八条的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及发行人、主承销商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对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如下:(1)符合《业务指引》第三章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公司;(2)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三)配售资格

  1、UBS AG

  经核查,UBS AG符合《业务指引》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属于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保荐机构跟投主体,具备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UBS AG属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通过QFII的投资额度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根据UBS AG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名录》(截至2019年8月)关于QFII的名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审批表》(截至2019年9月30日),UBS AG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

  2、昊海员工资管计划

  经核查,昊海员工资管计划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产品编码为:SGT056),为《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战略投资者类型,具备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核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成立昊海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已经过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昊海员工资管计划管理人及其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承诺函》,并核查相关出资凭证,昊海员工资管计划参与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募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参与人员认购资管计划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业务指引》及《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配售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根据《业务指引》第九条的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上涨将由发行人回购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五)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昊海员工资管计划管理人及其份额持有人分别出具的承诺函以及认购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发行人与本次配售相关的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和《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就本次配售承诺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为:1、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三章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公司;2、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上述战略投资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战略投资者中:1、UBS AG(瑞银集团)截至2019年6月30日,持有公司3,410,441股H股(6826.HK)股份,上述股份占本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13%;2、长江财富-昊海生科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全部份额由本公司员工持有。除上述关系外,本公司与本次发行上市的战略投资者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三、本公司与战略投资者签署的认购协议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述,已经履行全部内部决策程序及其他全部相关行政审批程序。

  四、本公司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本公司确认以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等事项出具承诺函,符合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和《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UBS AG、昊海员工资管计划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UBS AG、昊海员工资管计划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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