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福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冠福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19年10月18日 02:31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冠福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251

  冠福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9年10月17日收到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化法院”)签发的相关债权人因购买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述案件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在收到上述案件的法律文书时,已及时进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6月15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55)。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被告同孚实业因资金需求,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并承诺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约定收益,冠福股份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保证担保。由于被告同孚实业到期未能按约定归还本金及利息,被告冠福股份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向德化法院提起诉讼。德化法院对前述案件立案受理,并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

  三、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详见附表

  四、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详见附表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事项。

  六、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年已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对于本次德化法院的判决,公司将认真研究后作出下一步应对措施。

  七、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该等债权人认为其购买的债券产品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产品,公司有待进行核实该等债券产品是否全部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范畴。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若公司因为前述提供担保而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703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2、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705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707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附表:

  ■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249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新增冻结及部分解除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近日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知悉:公司持有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能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特科技”)、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米信息”)、 上海天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天鼠”)、 陕西省安康燊乾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燊乾矿业”)的股权新增冻结及部分解除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冻结及部分解除冻结的基本情况

  (一)新增股权冻结

  1、本次新增股权冻结的基本情况

  ■

  附注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能特科技尚未收到相关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因此,暂无冻结申请人或债权人的信息,也尚未知具体冻结原因。

  2、本次新增股权冻结的原因及采取的措施

  本次新增股权冻结系因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出现逾期且未兑付引发相关诉讼案件,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权;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尚未收到相关法院有关(2019)沪0105财保706号、(2019)沪0115财保法第525号、(2019)浙0104立预58号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尚未知具体冻结原因。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积极协调,妥善处理上述股权冻结事宜,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股权解除冻结

  1、本次股权解除冻结的基本情况

  ■

  2、本次股权解除冻结的原因

  本次股权解除冻结系因相关债权人申请撤诉的同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法院根据相关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冻结。

  二、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累计被冻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情况:

  ■

  ■

  ■

  附注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上海五天、能特科技、塑米信息、上海天鼠、燊乾矿业尚未收到相关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因此,暂无冻结申请人或债权人的信息,也尚未知具体冻结原因。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上述因公司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及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引发的相关诉讼案件,导致公司持有子公司上海五天、能特科技、塑米信息、上海天鼠、燊乾矿业股权被司法冻结,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且公司被冻结的子公司股权暂无被司法拍卖的风险,暂不会导致公司对上述子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公司在收到法院发来的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已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该等债权人认为其购买的债券产品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产品,公司有待进行核实该等债券产品是否全部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范畴。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25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9年10月17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区法院”)签发的(2018)粤0304民初38090号、(2018)粤0304民初38091号、(2018)粤0304民初38092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福田区法院就原告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理公司”)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弈辛实业”)、朋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朋宸实业”)拟与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进行业务合作,双方签署了《化工品购销合同》,但最后并无进行实质的商品贸易。2018年3月19日、3月28日、6月1日,弈辛实业、朋宸实业与中信保理公司分别签订《保理合同》,开展保理融资业务,所对应的基础债权为弈辛实业与上海五天签订的《化工品购销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即弈辛实业、朋宸实业将该应收账款之债权转让给中信保理公司,中信保理公司为弈辛实业、朋宸实业提供保理融资服务。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在无真实交易背景情况下,擅自以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作为出票人、冠福股份作为承兑人向弈辛实业、朋宸实业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弈辛实业、朋宸实业将前述涉案商票背书转让给中信保理公司。前述涉案票据到期后,中信保理公司因提示付款被拒绝,担保人亦未履行保兑义务,遂向福田区法院提起诉讼,福田区法院对案件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开庭审理,于2019年8月23日对本次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公司聘请专业律师应诉,并发表答辩意见。

  公司在收到上述案件的《传票》及其他法律文书时,已及时进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1月9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2018)粤0304民初38090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77)、《关于收到(2018)粤0304民初38091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78)、《关于收到(2018)粤0304民初3809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79)。

  二、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详见附表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详见附表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年已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对于本次福田区法院的判决,公司将认真研究后作出下一步应对措施。

  六、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8090号案件《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2、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8091号案件《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8092号案件《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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