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对外开放迈大步 外资准入便利多了

银保对外开放迈大步 外资准入便利多了
2019年10月16日 02:20 新浪财经综合

  原标题:银保对外开放迈大步 外资准入便利多了

  来源:证券时报

  10月15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司法部、银保监会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指出,此次修改工作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积极稳妥推动金融业对外开放,完善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制度。把握的主要原则,一是扩大开放与自主灵活实施并立,结合国内改革发展目标和国家战略需要进行开放,实现互利共赢;二是扩大开放与维护金融安全并重,通过有效措施保障金融安全,落实开放举措;三是扩大开放与有序推进并行,注重对外开放与我国实际相结合,走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道路。

  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外资银行在华共设立了41家外资法人机构、116家外国银行分行和151家代表处。境外保险公司在我国一共设立59家外资保险法人机构和131家代表处。

  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表示,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参与为我国金融业注入了新鲜血液,有效发挥“鲶鱼效应”,促进银行业、保险业竞争力提升。多数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良好的信誉,具备先进管理经验、专业知识和优秀人才,有利于我国中资银行保险机构审视自身不足,加快改革发展。

  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修改后的《外资保险公司条例》放宽了外资保险公司准入限制,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取消“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鼓励更多有经营特色和专长的保险机构进入中国市场。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此前表示,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为具有经营特色和专长但经营年限不足的外国保险公司来华创造了条件,有利于进一步丰富保险市场主体和保险专业服务,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外资保险公司条例》还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并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进一步丰富外资保险公司的股东类型。

  武汉大学国际金融法教授李仁真表示,本次条例修改,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应以此为契机,加快配套制度建设,加强动态评估;全面、及时、一致地实施新规定,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在行政许可、监管工作中公平对待各类主体。同时,应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始终把防控系统性风险作为金融监管的重中之重。

  外资行吸收存款

  难度降低

  此次发布的最新修改后的《外资银行条例》与去年10月底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外资银行主要在放宽准入门槛、放宽业务限制、调整运营资金管理等方面迎“松绑”。

  放宽准入门槛方面,主要体现在三点。一是放宽中外合资银行中方股东限制,取消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的要求,进一步扩大外资银行自主选择中方合作伙伴的范围;二是放宽外国银行在华设立营业性机构的条件限制,取消外国金融机构来华设立法人银行的1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和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分行的2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为规模较小但自身经营具有特色和专长的外国银行来华设立机构提供更大空间;三是允许外国银行在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以往,外资行在我国境内只能设立分行或者子行。“这一政策带来的最大变化是在外资行能承做业务方面。”上海一位外资行人士告诉证券时报记者,此前监管的政策导向是鼓励外资行在华设立子行,子行可从事的业务领域也比分行要多,相应的子行准入的门槛——比如注册资本金等也比分行高。目前,大多数外资行都是在华设立子行,或者此前是分行的也改制成子行。

  放宽业务限制方面,《外资银行条例》新增支持外国银行从事政府债券相关业务,包括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以及新增支持从事代理收付款业务。有分析指出,这将利于外资行开拓非利差收入渠道,增加外资行的收入来源。

  《外资银行条例》还允许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中国境内公民的定期存款从每笔不少于100万元降为50万元。上述外资行人士称,该项政策将降低外资行吸收存款的难度。此前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使外资行的资金成本相对较高。

  《外资银行条例》还取消了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使条件成熟、准备充分的外资银行一开业即拥有全面的本外币服务能力。

  对外资行运营资金管理要求的调整,更多体现出内外一致的监管要求。《外资银行条例》要求,外国银行分行应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一定比例的生息资产。此前规定是,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30%应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

  对于此前规定的“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外资银行条例》也做了松绑,提出“若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外国银行,其分行不受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松表示,《外资银行条例》取消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程序,初步实现了人民币业务准入的国民待遇;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单笔人民币定期零售存款门槛,有效衔接我国相关法律,特别是存款保险制度;增强外国银行分行资产运用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不但夯实了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且体现了对跨国银行总行和母国监管强化的尊重。这些修改体现了全新的风险监管理念,反映了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治理和监管规则的国际发展趋势的关注,体现了制度规范上的先进性。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认为,从未来看,我国银行业的开放进程,将继续兼顾效率与稳健,在有序扩大开放的同时,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

责任编辑:覃肄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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