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19年10月15日 03:12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19-193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19年3月7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公告》(公告编号:2019-049),于2019年3月11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公告之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9-050),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了《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于2019年8月31日披露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公告中所提及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张家港分行”)的诉讼, 已于近日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苏05民初271号、(2019)苏05民初272号、(2019)苏05民初273号和(2019)苏05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苏05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菲尔”)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工行张家港分行与康得菲尔、康得新、光电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康得菲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工行张家港分行2019年(展)字0002号《借款展期协议》项下借款本金50,000,000.00元、利息170,011.11元、罚息1,824,350.00元,复利34,202.23.00元(该罚息、复利暂算至2019年7月21日,之后的罚息以50,0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1年期贷款基础利率+82个基点的1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之后的复利以结欠的利息、罚息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1年期贷款基础利率+82个基点的1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康得菲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工行张家港分行2018年(沙洲)字0048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8,852,238.73元,利息115,362.00元,罚息1,186,531.61元,复利22,643.71元(该罚息、复利暂算至2019年7月21日,之后的罚息以28,852,238.73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1年期贷款基础利率+38.8个基点的1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之后的复利以结欠的利息、罚息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1年期贷款基础利率+38.8个基点的1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康得菲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工行张家港分行2018年(沙洲)字0049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4,000,000.00元,利息115,362.00元,罚息1,237,923.00元,复利23,158.82元(该罚息、复利暂算至2019年7月21日,之后的罚息以34,0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1年期贷款基础利率+38.8个基点的1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之后的复利以结欠的利息、罚息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1年期贷款基础利率+38.8个基点的1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康得菲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工行张家港分行2018年(沙洲)字0068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7,000,000.00元,利息159,471.00元,罚息1,711,246.50元,复利31,473.38元(该罚息、复利暂算至2019年7月21日,之后的罚息以47,0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1年期贷款基础利率+38.8个基点的1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之后的复利以结欠的利息、罚息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1年期贷款基础利率+38.8个基点的1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5、康得菲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工行张家港分行律师费损失895,740.00元;

  6、康得新对康得菲尔的上述第1、2、3、4、5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康得菲尔追偿;

  7、康得菲尔如到期未履行上述第1、2、3、4、5项债务,工行张家港分行有权以光电公司抵押设备(见附件一)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2,500,00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以康得菲尔抵押设备(见附件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300,00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6,8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871,800.00元,由康得菲尔、康得新、光电公司负担。

  二、(2019)苏05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工行张家港分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康得菲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光电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工行张家港分行2016年(沙洲)字01272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0,000,000.00元,利息138,833.33元,罚息1,894,083.34元,复利5,187.19元(该罚息、复利暂算至2019年7月21日,之后的罚息以50,0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1年期贷款基础利率+45个基点的1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之后的复利以138,833.33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1年期贷款基础利率+45个基点的1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光电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工行张家港分行结欠2018年(沙洲)字00234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72,500,000.00元,利息749,700.00元,罚息6,611,937.50元,复利97,847.20(该罚息、复利暂算至2019年7月21日,之后的罚息以172,5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1年期贷款基础利率+45个基点的1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之后的复利以结欠的利息、罚息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1年期贷款基础利率+45个基点的1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光电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工行张家港分行律师费损失1,068,240.00元;

  4、康得新对光电公司的上述第1、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光电公司追偿;

  5、光电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第1、2、3项债务,工行张家港分行有权以光电公司抵押设备(见附件一)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2,500,00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以康得菲尔抵押设备(见附件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300,00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4,3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159,300.00元,由光电公司、康得新、康得菲尔负担。

  三、(2019)苏05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被告:江苏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显示”)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工行张家港分行与智能显示、康得新、康得菲尔、光电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智能显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工行张家港分行2016年(沙洲)字00787号《并购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10,000,000.00元,利息744,683.33元,罚息7,991,025.00元,复利27,948.88元(该罚息、复利暂算至2019年7月21日,之后的罚息以210,0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1年期贷款基础利率+60个基点的1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之后的复利以744,683.33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1年期贷款基础利率+60个基点的1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智能显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工行张家港分行律师费损失1,030,740.00元;

  3、康得新对智能显示的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智能显示追偿;

  4、智能显示如到期未履行上述第1、2项债务,工行张家港分行有权以智能显示出质的上海玮舟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智能显示如到期未履行上述第1、2项债务,工行张家港分行有权以光电公司抵押设备(见附件一)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2,500,00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以康得菲尔抵押设备(见附件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300,00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1,8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智能显示、光电公司、康得新、康得菲尔负担。

  四、(2019)苏05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工行张家港分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康得菲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光电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工行张家港分行2018(承兑协议)00195号、2018(承兑协议)00196号、2018(承兑协议)00208号、2018(承兑协议)00209号《银行承兑协议》项下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181,200,0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其中106,200,000.00元自2019年7月11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75,000,000.00元自2019年7月23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光电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足工行张家港分行2018(承兑协议)00279号、2018(承兑协议)00280号《银行承兑协议》项下承兑汇票票款100,000,000.00元(如在汇票到期后发生垫付的,并支付以垫付金额为基数自垫付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

  3、光电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工行张家港分行律师费损失1,244,340.00元;

  4、康得新对光电公司的上述第1、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光电公司追偿;

  5、光电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第1、2、3项债务,工行张家港分行有权以光电公司出质的E000006134号存单存款在21,24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以光电公司出质的E000006137号存单存款在15,00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以光电公司出质的E000006138号存单存款在20,00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6、光电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第1、2、3项债务,工行张家港分行有权以光电公司抵押设备(见附件一)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2,500,00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以康得菲尔抵押设备(见附件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300,00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7,8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光电公司、康得新、康得菲尔负担。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苏05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苏05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苏05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苏05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14日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19-194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送达的《调查通知书》(编号:苏证调字2019003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19年7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事先告知书》。具体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43)。随后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递交了《事先告知书回执》,并要求进行陈述申辩、举行听证。公司股票自2019年7月8日起停牌。

  2019年7月12日,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听证通知书》,并于2019年7月13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听证通知书〉暨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45),并于2019年7月19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50),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54),公司于 2019年 8月3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56),公司于 2019年8月10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58),公司于 2019年 8月17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63), 公司于 2019年 8月23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64), 公司于 2019年 8月30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66), 公司于 2019年 9月6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73), 公司于 2019年 9月16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80),公司于 2019年 9月23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85),公司于 2019年 10月8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90)。

  公司目前正积极开展相关调查及听证准备工作,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将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14日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19-195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季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

  2、预计的业绩: ■亏损 □扭亏为盈同 □向上升□同向下降

  ■

  其中2019年第三季度(2019年7-9月)业绩预计情况如下:

  ■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业绩预告未经过会计师事务所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主要原因说明

  本报告期,公司流动性紧张,严重影响生产经营。

  四、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于2019年7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内容详见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4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如公司因此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被认定满足相关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将存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预计结果,具体财务数据将在公司2019年第三度报告中予以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0月14日

工行 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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