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无小事

评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无小事
2019年10月14日 07:03 新浪财经综合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无小事

  来源:金融时报

  马梅若

  日前,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组织银行业保险业开展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整治工作以2019年年底为限,为期3个月。

  《通知》明确表示,整治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乱象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环节,不少市场人士将此次整治解读为金融强监管、治乱象工作的延续和落实。

  回顾过去三年,金融强监管多管齐下,取得显著成绩。从具体整治行动上看,在“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十乱象” 等重拳出击下,金融风险有所收敛,行业生态持续修复,更好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从机构改革层面,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立,原银监会、保监会合并,形成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统筹抓总,“一行、两会、一局”和地方分工负责的金融监管框架,基本建立了有效维护金融稳定的金融监管体系;从思路上,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渐渐成型,基本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金融调控体系;从制度建设层面,资管新规靴子落地,长效机制不断完善。

  与上述系统性改革相比,有人认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是小事儿,是“琐事儿”,总会让位于其他看起来更紧迫、更重要的改革。笔者认为,实则不然。

  相较于其他市场主体,金融消费者往往居于弱势地位。因其相对分散,其声量有时会被忽视;又因不同群体金融知识水平特别是风险防范意识参差不齐,其权益很容易受损。随着近年来金融新业态的蓬勃发展,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产品与服务不断增加,一些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乱象时有发生。从银行网点理财经理“暗示”某类理财产品保本保息无风险,保险销售夸大保障范围等“小细节”,到以互联网金融为旗号的违规P2P平台连续爆雷,校园贷、套路贷等种种诱导借贷、暴力或违法催收风险事件爆发,每一个案例可能看似小疾,但久拖不治,也可能演变为心腹之痛,形成系统性风险隐患。

  而且,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本质上意味着金融机构自身治理不当,是金融机构违规经营、管理不善、流程不畅等问题的结果。从《通知》附件中具体谈及的乱象可以看出,本次整治主要涉及的内容包括:一是过度营销,业务人员未尽到对消费者的风险告知义务,甚至存在不当宣传和蓄意误导等行为;二是罔顾风险,对低收入群体或高风险客户等推销与其自身风险承载能力不符的产品;三是存在捆绑销售行为或私售不合规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这些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侵犯,实则是各种金融乱象滋生的温床,是金融机构、金融系统自身病症的一个表现。如果忽视对上述问题的整治,可能会放大监管盲区,使违规获利者更加肆无忌惮,甚至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合法合规业务也可能在利益的诱惑下让位于违规业务。因此,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是保护金融消费者,也是对金融机构内部治理的优化,压缩金融乱象行为的施展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此次《通知》明确规定了自查整改、监管抽查、汇报总结等的具体时间节点,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工作并不局限于此。多年来,监管层一直高度重视。“一行两会”均设立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内部机构,人民银行还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建立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同时,监管部门先后修订和制定了多个监管制度、法规、办法。2015年,人民银行消保局牵头原“三会”消保部门起草并推动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年制定并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金融机构信息披露、金融知识普及、金融消费纠纷处理等多项内容,为强化整治、监管提供了依据。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专项整治工作,正如学习和考试的关系。本次整治乱象只是一个阶段性的考核,而更重要的是平日之功是否到位。借此整治乱象良机,监管层只是对各金融机构释放出强烈的关注信号,明确了改善方向。从更大范围来看,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是靠运动式监管,而是要在法律法规搭建起的制度防火墙之内,把这项工作贯穿于金融机构的日常工作中,完成于国民金融常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的不断建设之中。

责任编辑:张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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