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就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央行就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2019年10月12日 19:16 中国经营网

原标题:央行就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记者 谭志娟 北京报道

10月12日,央行发布公告称,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强化投资者保护,促进直接融资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现就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认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主要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际机构债券、同业存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等。

根据央行公告,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指导意见》及本规则相关要求不一致的,以《指导意见》和本规则为准。

那么,制订出台《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认定规则》”)的背景是什么?

就此,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解释称,拟明确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下分别简称“标债资产”与“非标资产”)的界限、认定标准及监管安排,引导市场规范发展。

对于《认定规则》的起草思路,该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还表示,第一,坚持法治化原则,根据当前证券法公募债券应经证券监管部门审批、私募债券具有一定政策空间的基本法律框架,确定了除现有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外,其他标债资产应明确为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私募债券的基本思路,并借鉴国内外私募债券发展经验,在《指导意见》框架下对五项标债资产认定标准进行细化。第二,尽量避免由于标债资产认定造成市场大幅波动,是否进行标债资产认定充分尊重相关市场参与者及基础设施机构意愿,并规定在过渡期内保持对存量资产的监管要求不变,推动市场平稳过渡,有效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

此外,标债资产认定的范围是怎样的?据上述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认定规则》充分考虑市场需要,为各类债权类资产提供了明确的标债资产认定路径,提升债券市场的普惠性和包容性。具体看,《认定规则》发布后新增的各类债权类资产,均可按相关程序进行标债资产认定;若通过标债资产认定,资管产品可投资该类标债资产以置换存量的非标资产。

对于具体的操作,上述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认定规则》充分考虑标债资产认定的可操作性,明确由为债权类资产提供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基础设施服务的基础设施机构作为申请主体,向人民银行提出标债资产认定申请,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认定规则》第二条所列条件及有关规定对相关债权类资产进行认定。

如何理解交易市场与申请标债资产认定的基础设施机构的关系?上述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说,《指导意见》中明确的五项具体条件中包括了“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其中,交易市场是一个综合性、包容性的概念,是由各类金融基础设施、参与者以及金融产品工具等共同组成的集合。具体来说,如果某类债权类资产通过标债资产认定,那么提出申请的基础设施机构将成为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债券市场其他基础设施协调配合,相关业务也需要遵循债券市场的法规制度。

至于《认定规则》中的过渡期安排,该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还表示,在《指导意见》过渡期内,对于《认定规则》发布前存量的“未被纳入本规则发布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统计范围的资产”,可豁免非标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集中度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对于发布后新增的,不予以豁免。

央行 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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