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香港子公司完成注册登记的公告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香港子公司完成注册登记的公告
2019年10月12日 05:16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香港子公司完成注册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47                  证券简称:恒铭达    公告编号:2019-064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香港子公司完成注册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暨在香港设立子公司的议案》,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19-025)和《关于对外投资暨在香港设立子公司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27)。

  近日,公司收到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签发的《公司注册证明书》、《商业登记证》,江苏省商务厅签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及昆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签发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相关信息如下:

  1、公司中文名称:恒世城(香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2、公司英文名称:HENG SHI CHENG(HONG KONG)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

  3、注册地址:UNIT 503,5/F SILVERCORD TOWER 2,30 CANTON RD,TST,HK

  4、公司类型:有限公司

  5、公司注册证明书编号:2844704

  6、商业登记证号码:70875697-000-06-19-1

  备查文件:

  1、《公司注册证明书》;

  2、《商业登记证》;

  3、《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4、《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特此公告。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0月11日

  证券代码:002947    证券简称:恒铭达    公告编号:2019-065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新增、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股东大会届次: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9年10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2019年9月24日向全体股东发出,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公告(    公告编号:2019-063)。

  2.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荆世平先生

  4.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0月11日(星期五)14:45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0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0月10日

  15:00至2019年10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 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塔基路 1568 号,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6. 会议召开方式:会议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7.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情况:

  ■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审计机构的议案》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10月11日

电子 恒铭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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