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余杭违法遭罚 用业务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人保财险余杭违法遭罚 用业务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2019年10月10日 11:30 中国经济网

  原标题:人保财险余杭违法遭罚 用业务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0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浙江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银保监罚决字〔2019〕28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存在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12万元。

  浙江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银保监罚决字〔2019〕26号)显示,当事人张雪芬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其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 P&C,简称“中国人保财险”,股票简称“中国财险”,02328.HK)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于2003年7月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发起设立的、目前中国内地最大的财产保险公司,注册资本122.5598亿元。其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保财险是“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ICC,简称“中国人保”,601319.SH)旗下标志性主业。2003年11月6日,中国人保财险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成功挂牌上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张译文

人保财险 余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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