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19年09月28日 05:29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围海股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于2019年8月2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触发了其他风险警示相应情形的公告》,于2019年9月7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并回复的公告》,以上公告中所提及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的诉讼。公司已于近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的(2019)浙0212民初10999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一: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奉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奉化投资”)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2019)浙0212民初1099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光大银行与围海股份一案,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212民初1099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围海股份归还光大银行借款本金49,682,018.27元,支付罚息203,608.43元(暂计算至2019年7月17日,之后的罚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继续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2、围海股份支付光大银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0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3、奉化投资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奉化投资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围海股份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983元,减半收取计147,49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2,491.50元,光大银行负担627.50元,由围海股份、奉化投资负担151,864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主要是支付罚息203,608.43元(暂计算至2019年7月17日,之后的罚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继续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合计约855,472.43元。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上述费用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的(2019)浙0212民初10999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借款本金 光大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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