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年09月27日 05:18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2019年9月10日、9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        公告编号:2019-063号、2019-064号)。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亦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9月26日(星期四)下午13: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9月25日~9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25日下午15:00至2019年9月26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2163号行政中心一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吴定刚。

  6.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9年9月10日、9月19日发出,会议的议题及相关内容于同日公告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共计87人,共持有370,187,943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4%,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含代理人)45人,代表股份337,290,7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2人,代表股份32,897,1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

  2.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代理人)80人,代表股份340,153,396股,占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8%。

  3.B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30,034,547股,占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4%。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所聘请的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会议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了提案1、2。

  1.审议通过《关于增资四川智易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暨增加与其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该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虹(香港)贸易有限公司审议该事项回避表决。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68,960,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6%,反对21,991,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3%,弃权3,7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5,947,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71.96%,反对21,991,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4.00%,弃权3,7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4.04%。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6,043,6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2.02%;反对21,952,0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3.94%;弃权3,7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04%。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916,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65%;反对3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3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增资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虹(香港)贸易有限公司审议该事项回避表决。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68,949,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5%,反对25,702,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5,936,2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71.95%,反对25,702,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8.0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6,043,6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2.02%;反对25,652,0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7.9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905,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28%;反对50,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7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胡国杰律师、郑朔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等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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