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9年09月21日 05:19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概况

  2015年11月9日,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茂名市润基经贸公司(下称润基公司)和茂名市祥源船舶运输有限公司(下称祥源公司)及其另外两家关联公司重整申请,并摇珠选定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16年2月,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成公司”)作为润基公司及祥源公司的债权人向润基公司管理人和祥源公司管理人合并提出债权申报。润基公司管理人和祥源公司管理人受理了东成公司的债权申报。该事项及进展情况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2016年半年度报告(全文)》、《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文)》、《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2019年半年度报告(全文)》之重大事项部分。

  东成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5)茂中法民四破字第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2号裁定书》),及,(2015)茂中法民四破字第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3号民事裁定书》)。

  二、《2号裁定书》及《3号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2号裁定书》裁定确认东成公司对祥源公司的债权系普通破产债权,债权金额2656.5万元(公司注:由于该债权中,润基公司系债务人,祥源公司系连带保证人,因此该债权为东成公司对润基公司与祥源公司的共同债权)。

  (二)《3号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茂名市祥源船舶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茂名市高凉南路12号大院1号1504房

  法定代表人:江铭晟

  委托代理人:张毅、陈焕霞,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请求:

  2019年9月11日,祥源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称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祥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劳动债权组、出资人组表决通过;普通债权组债权人同意人数过半,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比例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上述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该组表决通过;在表决时不存在税收债权,不设该表决组。祥源公司认为,其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请求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主要裁定内容:

  “本院认为:经祥源公司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祥源公司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有担保债权组、劳动债权组、出资人组表决通过;普通债权组虽然同意人数过半,但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比例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普通债权组未通过该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祥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但基于以下理由,本院批准祥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第一,除普通债权组外,祥源公司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劳动债权组、出资人组均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第二,祥源公司已资不抵债,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如果破产清算,根据债权审核、审计意见和评估资产的实际情况,在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以及有财产担保债权、劳动债权后,普通债权清偿率为零。虽然普通债权组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在两次表决中,明确不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的人数及其所代表的债权额相对同意票而言,均为少数。而普通债权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可获得的清偿比例为5%,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第三,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第四,祥源公司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综上,祥源公司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情形,其申请本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理由充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批准茂名市祥源船舶运输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2、终止茂名市祥源船舶运输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2019年9月19日,东成公司应收祥源公司款项余额2415万元,公司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余额1932万元。根据《2号裁定书》及《3号裁定书》,东成公司对祥源公司应收款项预计可收回金额为132.825万元,东成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还应计提的坏账准备为350.175万元。

  五、备查文件

  (一)(2015)茂中法民四破字第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二)(2015)茂中法民四破字第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  9 月 21 日

茂名石化 2号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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