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9年09月21日 05:19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5月28日下发的证监许可[2018]882号《关于核准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彤程新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8,8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2.32元。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24,416,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5,506,550.47元。上述资金于2018年6月21日全部到位,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安永华明(2018)验字第61200492_B01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变更情况

  (一)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二)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变更情况

  为优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管理效率,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并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调整如下:

  ■

  公司注销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滩支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长阳支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全部调整为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四支行进行专项存储,并于近日会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股份公司):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丙方(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专户具体信息如下:

  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四支行

  账户名称: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1050165360000001616

  银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滇池路97号

  专户开户银行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四支行系乙方下属路支行,由乙方直接管理。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用途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蒋杰、李懿、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或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向乙方提供书面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记载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身份信息,并加盖丙方公章),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21日

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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