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2019年09月19日 05:23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19年3月7日披露《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9),于2019年3月11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公告之补充公告》(    公告编号:2019-50),以上公告中所提及的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国际”)的诉讼, 已于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关于的(2019)沪74执373号、(2019)沪74执3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2019)沪74执378号、(2019)沪74执379号《执行通知书》,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 请 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 由:执行

  二、《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内容:

  (一)(2019)沪74民初99号生效判决涉及的相关执行文件

  1、(2019)沪74执373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中银国际与康得新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2019)沪74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康得新在2019年9月16日前履行下列义务:

  被执行人康得新向申请执行人中银国际支付人民币208136986.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费275536.99元由被执行人康得新负担。

  2、(2019 )沪74执373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中银国际与康得新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康得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7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3、(2019 )沪74执378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中银国际与康得新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2019)沪74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康得新在2019年9月16日前履行下列义务:

  被执行人康得新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4495.86元;

  执行费13244.96元由被执行人康得新负担。

  (二)(2019)沪74民初107号生效判决涉及的相关执行文件

  1、(2019 )沪74执374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中银国际与康得新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2019)沪74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康得新在2019年9月16日前履行下列义务:

  被执行人康得新向申请执行人中银国际支付人民币52156301.3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费119556.3元由被执行人康得新负担。

  2、(2019) 沪74执374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中银国际与康得新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康得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康得新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     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3、(2019 )沪74执379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中银国际与康得新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2019)沪74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 条规定,责令康得新在2019年9月16日前履行下列义务:

  被执行人康得新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4152.88元;

  执行费4462.29元由被执行人康得新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处于执行阶段。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上述情况,最大限度维护好上市公司权益,并根据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2019)沪74执373号、(2019)沪74执3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2019)沪74执378号、(2019)沪74执379号《执行通知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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