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年09月17日 04:07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9月1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诸暨市望云路88号公司总部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汤月明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2人,董事舒英钢、方建、王剑波、吴法理、汪利民、周晓文、杨莹、沈东升、金赞芳因公务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马伟卫因公务未能出席;

  3、 董事会秘书郭滢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与杭钢国贸签订钢材采购框架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2019年下半年钢材采购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涉及特别决议议案:无

  2、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

  3、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汪琛、叶苏群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9月17日

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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