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2019年上半年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书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2019年上半年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书
2019年09月16日 05:03 证券日报

原标题: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2019年上半年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书

  独立财务顾问■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独立财务顾问”)接受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云网”、“上市公司”、“公司”)委托,担任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对中科云网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结合2019年半年度报告,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出具持续督导报告书。

  独立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报告书不构成对中科云网的任何投资建议或意见,对投资者根据独立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报告书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本持续督导报告书所依据的文件和材料由本次交易各方提供,提供方对其所提供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本报告书的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一、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进展情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中科云网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由债务和解和重大资产出售两部分组成:

  1、债务和解。由于上市公司公司债、北京信托信托贷款已违约,本次交易拟出售的部分资产已被法院冻结查封。为此,上市公司、交易对方之一北京盈聚与各主要债权人签订债务和解协议,债权人同意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约定本次债务和解与资产重组方案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北京盈聚代为清偿“ST湘鄂债”、受让北京信托对上市公司的债权。北京盈聚代为清偿和受让债权后,原债权人分别申请解除相关资产的冻结查封和抵(质)押等。

  2、重大资产出售。上市公司将除全资子公司北京湘鄂情投资所持有的团膳业务之外的其他资产及负债出售给克州湘鄂情及北京盈聚。其中克州湘鄂情拟通过其对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资助而形成的债权支付本次交易对价,差额部分仍作为对上市公司的财务资助;北京盈聚拟通过代为清偿“ST湘鄂债”形成的债权和受让的北京信托债权支付本次交易对价,差额部分作为北京盈聚对上市公司的债权。北京盈聚为本次交易新设立的公司,中湘实业为北京盈聚代为清偿“ST湘鄂债”和受让北京信托债权提供融资资助。

  (二)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进展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工作进展情况汇总如下:

  ■

  注:北京湘鄂情良子已于2014年6月底停业,经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出售)事项后,公司与北京湘鄂情良子其他两位股东进行多次沟通股权过户事宜,但是上述两位其他股东并未回应,也不提供公章用印,致使公司无法办理北京湘鄂情良子股权过户手续。为此,2016年7月5日,公司配合克州湘鄂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协调办理良子公司股权过户工作。本案于2016年12月26日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被告北京湘鄂情良子经法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出庭应诉。2016年12月2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北京湘鄂情良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将第三人中科云网持有的被告北京湘鄂情良子45%股权变更至原告克州湘鄂情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判决书编号为:(2016)京0105民初40068号),该判决已于2017年4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16日,北京湘鄂情良子45%股权过户至克州湘鄂情名下,已完成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债务重组(涉及房产解押解封、股权解除质押)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公司已完成“ST湘鄂债”的兑付及北京信托贷款的清偿工作。

  由于个别公司历史遗留问题、香港地区与内地工商制度不同等客观因素影响,海口湘鄂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19%股权、香港中科云网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过户情况与原预计方案存在一定差异。具体情况如下:

  1、2016年7月19日,公司通过查询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获知,海口湘鄂情(已于2013年5月停业)因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于2016年6月29日被海南省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工商处字[2016]74号),已无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2、由于本次转让标的香港中科云网为港资企业,本次承让方克州湘鄂情为内资企业,根据香港地区的有关制度,将香港中科云网股权过户至内资企业,程序较为复杂,涉及的政府办事机构较多,办理股权过户手续耗时较长。为了尽快推进完成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出售)股权过户,经与克州湘鄂情协商一致,各方同意将香港中科云网100%股权过户至克州湘鄂情在香港设立的全资孙公司香港湘鄂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目前已完成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2016年8月1日,公司与克州湘鄂情签署了《重大资产出售资产交割确认书》,双方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售资产交割完成情况进行了确认,包括对因客观原因不能按预计方案完成股权变更登记过户手续的海口湘鄂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湘鄂情良子健身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香港中科云网技术有限公司的资产交割也做了确认:“乙方(克州湘鄂情)视同甲方(公司)已完成,由乙方自行办理上述三家公司的善后事宜,并承诺(1)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2)针对该三家公司的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索赔、处罚或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无论是交割日前还是交割日后均由乙方承担;(3)乙方不会因该三家公司未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向甲方主张任何补偿、调整交易价格、主张违约赔偿权利等一切财产权利。甲方同意在乙方处理该三家公司的善后事宜时,予以协助和配合。”其中,北京湘鄂情良子45%股权于2017年6月16日过户至克州湘鄂情名下,已完成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至此,公司2015年底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出售)股权过户及资产交割的事项已完成。公司已于2018年1月6日披露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

  (三)关于对原子公司合肥天焱的贷款连带担保责任事项的说明

  根据中湘实业2015年12月17日出具的《关于偿还徽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承诺函》,其承诺“本公司无条件承诺,在中科云网重大资产出售资产交割前,替代合肥天焱向徽商银行偿还因流动资金借款所形成的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以解除贵公司的担保责任。”上市公司依照上述承诺于2015年12月18日对外披露了《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和《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的回复说明》等文件,根据当时实际情况,若中湘实业完成代偿合肥天焱贷款后,上市公司为合肥天焱向徽商银行贷款提供全额担保的担保责任将得以解除。但中湘实业未能按期履行上述承诺。

  为解除上市公司对原子公司合肥天焱的连带担保责任,公司原控股股东孟凯于2016年8月18日向上市公司出具承诺函,其承诺“积极筹措资金,帮助合肥天焱偿还应付徽商银行的贷款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等,以徽商银行最终出具的还款数据为准),并于2016年9月30日前全部还清,以解决中科云网承担的相关担保义务。”

  2016年9月30日,原控股股东孟凯已代合肥天焱偿还了所欠徽商银行的170万元贷款利息。

  2016年12月1日,原控股股东孟凯控制的克州湘鄂情向徽商银行汇入了500万元,用于偿还合肥天焱所欠徽商银行的贷款本金。

  2016年12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关于对孟凯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2016]69号),决定对孟凯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的监管措施。孟凯应在2016年12月9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对上述事项作出公开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该承诺未能按期履行的原因、后续履行承诺采取的措施、时间计划、履约能力及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内容。

  2016年12月9日,公司收悉原控股股东孟凯发来的《关于超期未履行承诺的说明》,承诺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帮助合肥天焱偿还剩余全部借款本金,并协助合肥天焱与徽商银行协商剩余利息、罚息减免事宜。(详见《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对<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开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33)

  2016年12月9日,原控股股东孟凯控制的克州湘鄂情向徽商银行汇入了500万元,用于偿还合肥天焱所欠徽商银行的贷款本金。

  2017年4月25日,公司收到徽商银行现场送达的《代偿通知函》,要求公司根据徽商银行之前与借款人签订的编号为流借字2014051401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中科云网签订的编号为B201404280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之约定,在借款人到期未履行按期还款义务的情况下,代为清偿上述流动资金贷款本金1,879.49万元以及所产生的全部利息。

  因合肥天焱尚未偿还贷款,徽商银行合肥天鹅湖支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案由,向蜀山法院申请起诉合肥天焱、公司以及公司原控股股东孟凯。2017年5月26日,公司收到蜀山法院寄来的《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等材料。2017年6月1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孟凯所持有的18,156万股公司股份被蜀山法院予以司法轮候冻结。2017年6月5日,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翠微路支行设立的基本银行账户被蜀山法院予以司法冻结,冻结余额为19,796,395.77元。公司已于2017年6月7日披露《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说明。

  2017年10月9日,公司收到副董事长陈继发来的,其实际控制的上海高湘于9月30日与徽商银行合肥天鹅湖支行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以及陈继本人签字、上海高湘签章的《有关债权转让的告知函》。上海高湘受让徽商银行合肥天鹅湖支行对合肥天焱的债权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等全部相关权益,上海高湘已于9月30日向天鹅湖支行支付了18,794,903.03元债权本金。

  2017年10月13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550号),要求公司核实孟凯未按时履行承诺与债权转让等事项。2017年10月18日,公司收到上海高湘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550号)的《回复函》。在该《回复函》中,上海高湘作出承诺:若2017年12月31日以前,孟凯以及中湘实业未能履行其承诺、未能帮助代合肥天焱偿还债务;若2017年12月31日以前,作为该笔债权的诉讼主体,主债务人合肥天焱未能偿还债务,担保人孟凯未能履行担保责任;上海高湘作为该笔债权的债权人,将通过合法程序,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解除中科云网的担保责任。

  2017年12月12日,公司收到蜀山法院《民事调解书》等文件。经蜀山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徽商银行合肥天鹅湖支行、合肥天焱、孟凯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合肥天焱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徽商银行合肥天鹅湖支行借款本金以及利息、罚息、复利,并向徽商银行合肥天鹅湖支行支付律师费130,000元,孟凯对合肥天焱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徽商银行合肥天鹅湖支行免除中科云网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B2014042801)项下对合肥天焱的连带担保责任,合肥天焱、孟凯放弃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140514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B2014042801、B2014042802号)项下对中科云网的全部追偿权。根据《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年12月22日,公司收到蜀山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皖0104民初3187-3号),解除对公司银行存款19,796,395.77元的冻结或者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2017年12月26日,蜀山法院解除对公司基本银行账户的冻结。

  鉴于,徽商银行合肥天鹅湖支行免除中科云网对合肥天焱的连带担保责任,上海高湘、合肥天焱、孟凯放弃对公司的全部追偿权。至此,中科云网对合肥天焱的担保责任已解除。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中科云网关于拟出售资产权属及相关事项的承诺

  1、承诺内容

  (1)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标的为上市公司除全资子公司北京湘鄂情投资所持有的团膳业务之外的其他资产及负债,标的资产具体范围以《标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准。本公司依法拥有标的资产,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除本公司在《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披露的情形外,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司法查封、冻结、拍卖或任何其他限制、禁止转让的情形,本公司转让标的资产不存在法律障碍。

  (2)除本公司在《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披露的情形外,没有发生其他影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以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为被告、被申请人、被处罚人、或第三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程序,并且本公司及下属公司没有被采取任何其他司法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

  (3)除本公司在《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披露的情形外,本公司在拟出售资产上不存在任何导致该等资产无法出售的情形。

  (4)除本公司在《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披露的情形外,不存在其他禁止或限制本公司签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相关转让协议书,并进行和完成该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判决、裁决、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的情形。

  2、履行情况

  中科云网已完成2015年底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出售)股权过户及资产交割的事项,履行了该承诺事项。

  (二)中科云网关于所出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1、承诺内容

  (1)本公司保证已提供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必需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和其他信息,并保证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保证以上所提供的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资料一致,所有文件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和有效的,各文件的正本或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

  (3)本公司保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中介机构在本次申请文件中引用的由本公司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公司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申请文件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本公司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违反前述承诺的行为本公司将承担法律责任。

  2、履行情况

  中科云网已根据重组相关要求提供文件,履行了该承诺事项。

  (三)中科云网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出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1、承诺内容

  (1)本人保证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经提供了所必需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和其他信息,并保证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人保证以上所提供的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资料一致,所有文件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和有效的,各文件的正本或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

  (3)本人保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中介机构在本次交易申请文件引用的由本人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人审阅,确认本次申请文件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本人保证《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所引用的审计、评估等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5)本人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违反前述承诺的行为本人将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6)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其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

  (7)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履行情况

  中科云网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根据重组相关要求审阅并提供了相关文件,履行了该承诺事项。

  (四)克州湘鄂情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1、承诺内容

  (1)本公司保证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2)本公司保证向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本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4)本公司保证不存在泄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5)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其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

  2、履行情况

  克州湘鄂情已根据重组相关要求提供文件,履行了该承诺事项。

  (五)克州湘鄂情关于承接资产的承诺

  1、承诺内容

  (1)本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实施并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体资格。

  (2)本公司具有以自身名义签署和履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转让协议书的完全行为能力;不存在禁止或限制本公司签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相关转让协议,并进行和完成该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判决、裁决、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的情形。

  (3)本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经履行必要的内部议事和批准程序。

  (4)中科云网已向本公司充分说明和披露有关本次拟出售资产的全部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中所拥有的资产权属及受限状况、人员情况、诉讼、仲裁情况等。本公司在此确认完全知悉标的资产的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其中存在的瑕疵、问题情况。

  (5)本公司同意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割日之前既有的事实和情形所导致的相关主管部门或任何第三方对中科云网或标的资产进行索赔、处罚或提出任何其他主张,或者因标的资产权属瑕疵、问题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全部损失和风险均由本公司承接,本公司同意不会向中科云网主张任何费用和责任。

  2、履行情况

  克州湘鄂情已完成2015年底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出售)股权过户及资产交割的事项,履行了该承诺事项。

  (六)中科云网原控股股东孟凯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承诺内容

  (1)本人保证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人保证向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人保证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人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5)本人承诺,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本人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6)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7)本人承诺,如违反上述保证,将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履行情况

  中科云网原控股股东孟凯已根据重组相关要求提供了相关文件,履行了该项承诺。

  (七)中科云网原控股股东孟凯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承诺内容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通过把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业务的相关资产全部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或其他合法方式,使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再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2)在本人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存在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若发生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同一机会的情形,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该等业务机会优先提供给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选择、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具备转移给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条件。

  (3)在本人控制上市公司期间,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为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产生竞争的业务、将产生竞争的业务转让给上市公司或者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合法方式,使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再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以避免同业竞争。

  (4)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利用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进行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5)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人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除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监管责任外,还应当赔偿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并继续履行相应承诺。

  2、履行情况

  公司在2015年12月18日公告的《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披露,中科云网保留的北京湘鄂情投资持有的团膳业务与原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孟凯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承接的团膳业务存在潜在的同业竞争关系。由于团膳业务具有一定的经营服务半径特性,出售的团膳业务主营地为上海、西安周边,与上市公司保留的团膳业务不属于同一地理位置的市场细分。因此,上市公司与原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在团膳业务方面存在的潜在同业竞争对上市公司不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2018年7月13日,孟凯先生名下的18,156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过户至上海臻禧名下。本次股权过户完成后,上海臻禧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84,876,100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11%,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海臻禧实际控制人陈继先生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原控股股东孟凯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相关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由上海臻禧及陈继先生承接。

  (八)中科云网原控股股东孟凯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承诺内容

  (1)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本人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不要求上市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担保。

  (2)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地减少并规范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手续,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益。

  (3)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人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除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监管责任外,还应当赔偿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因此遭受的损失,并继续履行相应承诺。

  2、履行情况

  2018年7月13日,孟凯先生名下的18,156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过户至上海臻禧名下。本次股权过户完成后,上海臻禧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84,876,100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11%,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海臻禧实际控制人陈继先生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原控股股东孟凯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相关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由上海臻禧及陈继先生承接。

  (九)中科云网原控股股东孟凯对公司债回购、代偿合肥天焱贷款的承诺

  1、承诺内容

  孟凯在2014年7月11日出具的《实际控制人关于12湘鄂债的承诺函》中,对保证公司债券兑付作出如下承诺:如投资者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选择行使债券回售权,而公司不能全部履行回购义务时,就公司不能履行部分对应的公司债券,本人承诺采取受让本期债券、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方式,确保公司按期、足额履行本期债券的回售义务,以保障该等债券持有人利益不受损害,并保障公司经营不受影响。

  孟凯于2016年8月18日出具《承诺函》,承诺“积极筹措资金,帮助合肥天焱偿还应付徽商银行的贷款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等,以徽商银行最终出具的还款数据为准),并于2016年9月30日前全部还清,以解决中科云网承担的相关担保义务。”

  2016年12月9日,公司收悉原控股股东孟凯先生发来的《关于超期未履行承诺的说明》,承诺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帮助合肥天焱偿还剩余全部借款本金,并协助合肥天焱与徽商银行协商剩余利息、罚息减免事宜。

  2、履行情况

  ①公司债回购

  中科云网通过资产出售筹集到了偿债资金,并于2016年3月8日完成了兑付工作,孟凯关于公司债回购的承诺随之解除。

  ②代偿合肥天焱贷款

  孟凯关于代偿合肥天焱贷款的承诺履行情况参见“一、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进展情况”之“(三)关于对原子公司合肥天焱的贷款连带担保责任事项的说明”。

  (十)北京盈聚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1、承诺内容

  (1)本公司保证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2)本公司保证向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本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4)本公司保证不存在泄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5)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其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

  2、履行情况

  北京盈聚已根据重组相关要求提供文件,履行了该承诺事项。

  (十一)北京盈聚关于承接资产的承诺

  1、承诺内容

  (1)本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实施并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体资格。

  (2)本公司具有以自身名义签署和履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转让协议书的完全行为能力;不存在禁止或限制本公司签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相关转让协议,并进行和完成该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判决、裁决、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的情形。

  (3)本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经履行必要的内部议事和批准程序。

  (4)中科云网已向本公司充分说明和披露有关本次拟出售资产的全部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中所拥有的资产权属及受限状况、人员情况、诉讼、仲裁情况等。本公司在此确认完全知悉标的资产的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其中存在的瑕疵、问题情况。

  (5)本公司同意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割日之前既有的事实和情形所导致的相关主管部门或任何第三方对中科云网或标的资产进行索赔、处罚或提出任何其他主张,或者因标的资产权属瑕疵、问题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全部损失和风险均由本公司承接,本公司同意不会向中科云网主张任何费用和责任。

  本公司就本承诺函中的义务与责任与中科云网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交易对方承担连带责任。

  2、履行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北京盈聚受让的北京湘鄂情工贸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北京盈聚工贸有限公司”)、陕西湘鄂情餐饮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楚天汇餐饮投资有限公司的三家公司股权,已完成股权过户工作,履行了该项承诺。

  (十二)李强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承诺内容

  (1)本人保证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人保证向参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人保证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人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5)本人承诺,如违反上述保证,将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履行情况

  李强先生已根据重组相关要求提供了相关文件,履行了该项承诺。

  (十三)李强关于本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

  1、承诺内容

  本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1)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2)因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3)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

  (4)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诚信行为;

  (5)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6)存在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履行情况

  李强先生不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履行了该项承诺。

  (十四)中湘实业关于偿还徽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承诺

  1、承诺内容

  本公司无条件承诺,在中科云网重大资产出售资产交割前,替代合肥天焱向徽商银行偿还因流动资金借款所形成的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以解除贵公司的担保责任。

  2、履行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湘实业尚未履行代偿合肥天焱贷款的承诺。

  中湘实业作出该承诺的目的是解除中科云网的担保责任。鉴于《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14051401号)的债权债务主体已发生变化,中科云网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B2014042801号)项下的担保责任已经解除,且该担保责任的解除未附加任何条件。因此,因《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14051401号)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由相关当事人自行解决。

  中湘实业关于代偿合肥天焱贷款的承诺的后续履行情况,不会导致本次重组方案发生实质变化。

  三、盈利预测实现情况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不涉及盈利预测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状况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前,上市公司主要业务包括餐饮服务与管理、环保科技、网络新媒体及大数据处理。受中高端酒楼市场需求低迷的影响,2013年以来公司盈利能力大幅下降,处于持续亏损状态。

  本次重组完成后,根据公司披露的2019年半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为3,955.7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0.73%;营业成本为2,274.9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3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76.10万元,较上年同期亏损增加0.4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154.98万元,较上年同期净流出减少45.19%。

  自公司实施重大资产出售以来,公司业务模式单一且盈利能力较弱的问题,一直未能得到彻底改善,现有团膳业务规模和盈利空间较小,尚处于形成稳定盈利模式的转型期,处于亏损状态,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计划在巩固现有团膳项目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团膳新项目开发工作,提升现有团膳业务规模与盈利能力,并拓展公司融资渠道、加大融资力度,保障公司团膳业务持续拓展的资金需求。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发现:

  2019年1月4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发来的《关于对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912号),该函对公司在2018年末核销预收账款(西单店会员卡)事项表示关注,要求公司认真核查有关事项并做出书面说明。

  2019年3月14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发来的《关于对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0号),该函要求公司就年报审查过程中关注到的相关事项做出书面说明。

  2019年3月26日,公司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选举李正全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王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019年4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孟凯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鉴于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孟凯在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减持中科云网股份,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六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孟凯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2019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议案,并于同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2019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2019年5月9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修改议案。

  因与公司存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大自然公司向海淀法院起诉公司(第一被告)、金紫银公司(第二被告)、金紫银酒楼(第三人)。2019年5月6日,公司收到本案代理律师现场送达的(2016)京0108民初26836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年8月2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出具的(2019)京01民终6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268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2、变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268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中科云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大自然公司支付拖欠至2017年1月31日止的房屋租金1,692,095.83元;并自2017年2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标准(2015年6月16日至2018年6月15日的租金为5,076,287.50元/年;2018年6月16日至2021年6月15日的租金为5,355,101.88元/年;2021年6月16日至2022年6月15日的租金为5,647,856.97元)支付租金及房屋使用费至房屋实际腾退之日止。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公司尚未履行支付义务。

  2019年5月9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罢免朱洲先生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2019年5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免去朱洲先生公司副总裁职务,朱洲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2019年6月19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邮寄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证据等诉讼材料,柳某某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公司,要求赔偿投资损失7,323.2元。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2019年8月1日起,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实施其他风险警示。鉴于公司2018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指标涉及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措施。同时,由于立信会计师对公司2018年财务报表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加之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营性损益的净利润为-619.98万元,以及公司预计2019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00万元至-900万元,公司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较弱,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和第13.3.1条的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自2019年8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措施。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简称从“*ST云网”变更为“ST云网”,股票代码仍为“002306”,股票交易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2019年8月2日,公司收到公司财务总监高翔先生提交的书面辞呈。2019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内部审计负责人叶永春先生提交的书面辞呈。2019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一致同意聘任吴爱清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沈洪秀先生为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公司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案由,向海淀法院起诉金紫银公司(第一被告)、金紫银酒楼(第二被告)。2019年8月15日,海淀法院出具了《诉讼服务告知书》,经审核已接收起诉材料,案件编号为2019海预民字第49100号。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赣瑞空调以“承揽合同纠纷”为案由,向海淀法院起诉公司,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66.98万元及相关利息。2019年2月26日,公司收到海淀法院出具的(2015)海民(商)初字第459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赣瑞空调全部诉讼请求。2019年8月1日,公司收到海淀法院邮寄的《上诉状》,赣瑞空调不服海淀法院判决,已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2019年9月5日,公司收到公司副总裁荣春献先生提交的书面辞呈。荣春献先生因个人原因决定辞去副总裁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本独立财务顾问将继续督促并要求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并加强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披露影响公司治理与运行的事项。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根据中湘实业2015年12月17日出具的《关于偿还徽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承诺函》,其承诺“本公司无条件承诺,在中科云网重大资产出售资产交割前,替代合肥天焱向徽商银行偿还因流动资金借款所形成的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以解除贵公司的担保责任。”上市公司依照上述承诺于2015年12月18日对外披露了《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和《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的回复说明》等文件,根据当时实际情况,若中湘实业完成代偿合肥天焱贷款后,上市公司为合肥天焱向徽商银行贷款提供全额担保的担保责任将得以解除。但中湘实业未能按期履行上述承诺。

  为解除上市公司对原子公司合肥天焱的连带担保责任,公司原控股股东孟凯于2016年8月18日向上市公司出具承诺函,其承诺“积极筹措资金,帮助合肥天焱偿还应付徽商银行的贷款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等,以徽商银行最终出具的还款数据为准),并于2016年9月30日前全部还清,以解决中科云网承担的相关担保义务。”

  2016年9月30日,原控股股东孟凯已代合肥天焱偿还了所欠徽商银行的170万元贷款利息。

  2016年12月1日,原控股股东孟凯控制的克州湘鄂情向徽商银行汇入了500万元,用于偿还合肥天焱所欠徽商银行的贷款本金。

  2016年12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关于对孟凯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2016]69号),决定对孟凯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的监管措施。孟凯应在2016年12月9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对上述事项作出公开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该承诺未能按期履行的原因、后续履行承诺采取的措施、时间计划、履约能力及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内容。

  2016年12月9日,公司收悉原控股股东孟凯发来的《关于超期未履行承诺的说明》,承诺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帮助合肥天焱偿还剩余全部借款本金,并协助合肥天焱与徽商银行协商剩余利息、罚息减免事宜。(详见《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对<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开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33)

  2016年12月9日,原控股股东孟凯控制的克州湘鄂情向徽商银行汇入了500万元,用于偿还合肥天焱所欠徽商银行的贷款本金。

  2017年4月25日,公司收到徽商银行现场送达的《代偿通知函》,要求公司根据徽商银行之前与借款人签订的编号为流借字2014051401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中科云网签订的编号为B201404280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之约定,在借款人到期未履行按期还款义务的情况下,代为清偿上述流动资金贷款本金1,879.49万元以及所产生的全部利息。

  因合肥天焱尚未偿还贷款,徽商银行合肥天鹅湖支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案由,向蜀山法院申请起诉合肥天焱、公司以及公司原控股股东孟凯。2017年5月26日,公司收到蜀山法院寄来的《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等材料。2017年6月1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孟凯所持有的18,156万股公司股份被蜀山法院予以司法轮候冻结。2017年6月5日,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翠微路支行设立的基本银行账户被蜀山法院予以司法冻结,冻结余额为19,796,395.77元。公司已于2017年6月7日披露《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说明。

  2017年10月9日,公司收到副董事长陈继发来的,其实际控制的上海高湘于9月30日与徽商银行合肥天鹅湖支行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以及陈继本人签字、上海高湘签章的《有关债权转让的告知函》。上海高湘受让徽商银行合肥天鹅湖支行对合肥天焱的债权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等全部相关权益,上海高湘已于9月30日向天鹅湖支行支付了18,794,903.03元债权本金。

  2017年10月13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550号),要求公司核实孟凯未按时履行承诺与债权转让等事项。2017年10月18日,公司收到上海高湘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550号)的《回复函》。在该《回复函》中,上海高湘作出承诺:若2017年12月31日以前,孟凯以及中湘实业未能履行其承诺、未能帮助代合肥天焱偿还债务;若2017年12月31日以前,作为该笔债权的诉讼主体,主债务人合肥天焱未能偿还债务,担保人孟凯未能履行担保责任;上海高湘作为该笔债权的债权人,将通过合法程序,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解除中科云网的担保责任。

  2017年12月12日,公司收到蜀山法院《民事调解书》等文件。经蜀山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徽商银行合肥天鹅湖支行、合肥天焱、孟凯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合肥天焱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徽商银行合肥天鹅湖支行借款本金以及利息、罚息、复利,并向徽商银行合肥天鹅湖支行支付律师费130,000元,孟凯对合肥天焱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徽商银行合肥天鹅湖支行免除中科云网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B2014042801)项下对合肥天焱的连带担保责任,合肥天焱、孟凯放弃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140514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B2014042801、B2014042802号)项下对中科云网的全部追偿权。根据《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年12月22日,公司收到蜀山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皖0104民初3187-3号),解除对公司银行存款19,796,395.77元的冻结或者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2017年12月26日,蜀山法院解除对公司基本银行账户的冻结。

  鉴于,徽商银行合肥天鹅湖支行免除中科云网对合肥天焱的连带担保责任,上海高湘、合肥天焱、孟凯放弃对公司的全部追偿权。至此,中科云网对合肥天焱的担保责任已解除。

  由于个别公司历史遗留问题、香港地区与内地工商制度不同等客观因素影响,海口湘鄂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19%股权、香港中科云网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过户情况与原预计方案存在一定差异。具体情况如下:

  1、2016年7月19日,公司通过查询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获知,海口湘鄂情(已于2013年5月停业)因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于2016年6月29日被海南省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工商处字[2016]74号),已无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2、由于本次转让标的香港中科云网为港资企业,本次承让方克州湘鄂情为内资企业,根据香港地区的有关制度,将香港中科云网股权过户至内资企业,程序较为复杂,涉及的政府办事机构较多,办理股权过户手续耗时较长。为了尽快推进完成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出售)股权过户,经与克州湘鄂情协商一致,各方同意将香港中科云网100%股权过户至克州湘鄂情在香港设立的全资孙公司香港湘鄂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目前已完成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2016年8月1日,公司与克州湘鄂情签署了《重大资产出售资产交割确认书》,双方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售资产交割完成情况进行了确认,包括对因客观原因不能按预计方案完成股权变更登记过户手续的海口湘鄂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湘鄂情良子健身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香港中科云网技术有限公司的资产交割也做了确认:“乙方(克州湘鄂情)视同甲方(公司)已完成,由乙方自行办理上述三家公司的善后事宜,并承诺(1)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2)针对该三家公司的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索赔、处罚或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无论是交割日前还是交割日后均由乙方承担;(3)乙方不会因该三家公司未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向甲方主张任何补偿、调整交易价格、主张违约赔偿权利等一切财产权利。甲方同意在乙方处理该三家公司的善后事宜时,予以协助和配合。”其中,北京湘鄂情良子45%股权于2017年6月16日过户至克州湘鄂情名下,已完成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至此,公司2015年底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出售)股权过户及资产交割的事项已完成。公司已于2018年1月6日披露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除上述情况外,公司2015年底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出售)股权过户及资产交割的事项已完成,不存在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重大差异的其他事项。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2019年9月12日

孟凯 平安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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