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19年09月11日 03:54 证券日报

原标题: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ST宇顺          公告编号:2019-077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宇顺电子”)拟转让全资子公司长沙市宇顺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显示”)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2019年2月11日)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首次做出董事会决议前6个月至《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交易日止。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公司、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及前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他知悉相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自查范围内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和买卖股票的情况说明,自查期间内,上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自然人及机构存在以下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1)公司董事长周璐的亲属张振宇在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宇顺电子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

  就以上买卖情况,张振宇已出具《关于买卖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说明》承诺如下:

  “本人分别于2019年1月10日、2019年1月16日买入宇顺电子37,800股、24,900股,并于2019年2月13日卖出22,700股,前述买卖宇顺电子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对于公开市场及上市公司公开信息的判断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在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项公告前,本人未曾知晓与宇顺电子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任何信息,前述买卖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并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

  同时,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周璐说明如下:

  “本人未向包括张振宇在内的任何人提供任何关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提出过任何关于买卖宇顺电子股票的建议。本人及近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2)宇顺电子的控股股东中植融云(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家港保税区丰瑞嘉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在二级市场增持宇顺电子股票23,851,655股。上述增持系根据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及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进行的增持。

  (3)长沙显示执行董事、经理冯佑胜在本次交易的核查期间存在买卖宇顺电子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

  就以上买卖情况,冯佑胜已出具《关于买卖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说明》承诺如下:

  “本人于2019年4月4日卖出22,400股,于2019年7月1日买入9,000股、2019年7月3日买入12,800股、2019年7月4日买入2,600股,现将情况说明如下:前述买卖宇顺电子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信息及股票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对股票投资价值自行进行判断而做出的投资决策。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决策过程;在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项公告前,本人从未知悉或探知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信息,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及本人亲属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是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除上述情形外,根据本次交易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票交易查询信息,经充分核查,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首次做出董事会决议前6个月至《重组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交易日期间,自查范围内的人员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票交易查询信息,经充分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上述相关方在核查期间买卖宇顺电子股票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法》所禁止的证券交易内幕消息知情人利用内幕消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情形,其在核查期间买卖宇顺电子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实施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障碍。

  五、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经充分核查后,认为:自查期间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宇顺电子股票的行为。

  特此说明。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内幕信息 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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