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2019年09月07日 01:44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19-068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安债暂停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新增涉案的金额:58,534,661.9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

  一、诉讼概况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9月6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应诉通知书》显示,法院已受理150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其中14名原告起诉公司;1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35名原告起诉公司、涂国身;10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4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14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涂国身;38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涂国身、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7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4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涂国身、周侠、吴巧民、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成良、蒋志伟、常清、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3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涂国身、周侠、吴巧民、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成良、蒋志伟、常清。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4名自然人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4,327,401.7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299,612.25元。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5名自然人

  被告一: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涂国身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5,611,300.18元;

  (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四)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0名自然人

  被告一: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2,752,515.46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4名自然人

  被告一: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四: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665,749.41元;

  (2)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全部被告承担。

  (六)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4名自然人

  被告一: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四:涂国身

  诉讼请求:

  (1)判令全部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1,542,459.48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全部被告承担。

  (七)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8名自然人

  被告一: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四:涂国身

  被告五: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7,903,558.52元;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原告上述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承担。

  (八)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7名自然人

  被告一: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三: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被告五: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561,640.00元;

  (2)被告三、被告四和被告五对以上赔偿诉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全部被告承担。

  (九)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4名自然人

  被告一: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四:涂国身

  被告五:周侠

  被告六:吴巧民

  被告七:黄峰

  被告八:邱忠成

  被告九:朱晓东

  被告十:殷成良

  被告十一:蒋志伟

  被告十二:常清

  被告十三: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十四: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被告十五: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被告十六: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诉讼请求:

  (1)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31,647,555.90元,各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用由全部被告承担。

  (十)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名自然人

  被告一: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四:涂国身

  被告五:周侠

  被告六:吴巧民

  被告七:黄峰

  被告八:邱忠成

  被告九:朱晓东

  被告十:殷成良

  被告十一:蒋志伟

  被告十二:常清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3,222,869.00元,被告2至被告12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用由全部被告承担。

  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9年5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6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7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284例,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16,592,216.84元。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9月6日

应诉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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