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银行基本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银行基本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
2019年09月06日 02:21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银行基本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416      股票简称:湘电股份    编号:2019临-054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银行基本账户解除冻结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行基本账户于2019年8月21日被冻结,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银行基本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临-048)。公司于2019年9月4日获悉,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湘潭岳塘支行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中的500万元已划扣,因此,公司银行基本账户获解冻。目前公司基本账户已恢复正常使用。本次公司银行基本账户被冻结期间,公司的日常经营和业务未受到重大影响。

  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股票代码:600416           股票简称:湘电股份          编号:2019临-055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撤诉案件金额124,904,306.42元,重新起诉案件金额124,903,712.52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案件均未开庭审理,对公司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系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9年7月,因国贸公司的交易相对方涉嫌合同诈骗,国贸公司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已向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详见公告《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临-034)。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被起诉方上海煦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认为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对上述部分诉讼案件无管辖权,经公司与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协调,岳塘区人民法院同意国贸公司撤回在该院的部分相关诉讼。因此,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于2019年8月13日在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撤回诉讼案件重新提起诉讼。目前相关案件均未开庭,国贸公司将积极通过法律手段合法维权。相关诉讼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1、撤回在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的原诉讼案件明细如下:

  ■

  2、重新在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明细如下:

  ■

  3、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件序号1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煦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沙分行

  (2)案件审理: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3)案件基本情况:2018年 1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18XL-XD111605。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交付品牌为银星的木浆9765.576吨,合同总金额为62,499,686.4元人民币。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11月22日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沙分行申请开具了以被告为受益人的180天国内信用证,价值为49,999,155.2元人民币。

  2019年5月23日,原告前往指定仓库提取货物时,发现仓库没有存放相应的货物。原告于2019年5月25日向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局报案,经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局初步落实,被告从未实际交付货物。2019年5月28日,被告的控股股东陈力钧等人因合同诈骗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立案侦查受理。被告自始至终完全知晓货物根本无法交付,仍然通过合同骗取了原告价值49,999,155.2元的国内信用证,其主观恶意严重。被告恶意不交付货物的行为,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且本案并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信用证欺诈行为的例外情形。

  (4)诉讼请求:

  ①请求终止支付原告向第三人开具的受益人为被告的信用证(信用证号码:RLC660120180056))项下的款项49,999,155.2元;

  ②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案件序号2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煦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第三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审理: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3)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3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19XL-XD031401。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交付品牌为银星的木浆6569.278吨,合同总金额为35,802,565.1元人民币。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于2019年3月20日向华融湘江银行申请开具了以被告为受益人的180天国内信用证,价值为28,642,052.08元人民币。

  2019年5月23日,原告前往指定仓库提取货物时,发现仓库没有存放相应的货物。原告于2019年5月25日向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局报案,经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局初步落实,被告从未实际交付货物。2019年5月28日,被告的控股股东陈力钧等人因合同诈骗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立案侦查受理。被告自始至终完全知晓货物根本无法交付,仍然通过合同骗取了原告价值28,642,052.08元的国内信用证,其主观恶意严重。被告恶意不交付货物的行为,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且本案并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信用证欺诈行为的例外情形。

  (4)诉讼请求:

  ①请求终止支付原告向第三人开具的受益人为被告的信用证(信用证号码:08801DL1900001)项下的款项28,642,052.08元;

  ②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案件序号3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煦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第三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审理: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3)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 4月1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19XL-XD041001。双方约定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付品牌为银星的木浆6869.278吨,合同总金额为37,094,101.2元人民币。申请人依照合同约定于2019年4月29日向华融湘江银行申请开具了以被申请人为受益人的180天国内信用证,价值为25,965,870.84元人民币。

  2019年5月23日,原告前往指定仓库提取货物时,发现仓库没有存放相应的货物。原告于2019年5月25日向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局报案,经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局初步落实,被告从未实际交付货物。2019年5月28日,被告的控股股东陈力钧因合同诈骗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立案侦查受理。被告自始至终完全知晓货物根本无法交付,仍然通过合同骗取了原告价值25,965,870.84元的国内信用证,其主观恶意严重。被告恶意不交付货物的行为,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且本案并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信用证欺诈行为的例外情形。

  (4)诉讼请求:

  ①请求终止支付原告向第三人开具的受益人为被告的信用证(信用证号码:08801DL1900003)项下的款项25,965,870.84元;

  ②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案件序号4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煦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第三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审理: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3)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 4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19XL-XD041002。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交付品牌为银星的木浆4698.295吨,合同总金额为25,370,793元人民币。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于2019年4月29日向华融湘江银行申请开具了以被告为受益人的180天国内信用证,价值为20,296,634.4元人民币。

  2019年5月23日,原告前往指定仓库提取货物时,发现仓库没有存放相应的货物。原告于2019年5月25日向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局报案,经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局初步落实,被告从未实际交付货物。2019年5月28日,被告的控股股东陈力钧等人因合同诈骗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立案侦查受理。被告自始至终完全知晓货物根本无法交付,仍然通过合同骗取了原告价值20,296,634.4元的国内信用证,其主观恶意严重。被告恶意不交付货物的行为,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且本案并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信用证欺诈行为的例外情形。

  (4)诉讼请求:

  ①请求终止支付原告向第三人开具的受益人为被告的信用证(信用证号码:08801DL1900004)项下的款项20,296,634.4元;

  ②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上述诉讼事项均未开庭,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管辖权异议书;

  2、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解除冻结 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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