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湖北省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湖北省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2019年08月30日 01:53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湖北省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证券简称:兴发集团              证券代码:600141   公告编号:临2019-094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获得湖北省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3月23日,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九届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并于2019年3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媒体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2019年8月29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发的《省政府国资委关于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鄂国资考分【2019】56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原则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股权激励;

  (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建立完善的公司业绩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结合公司经营特点、所处行业情况,科学设置考核目标。若公司未满足业绩目标,当年不得授予权益;

  (三)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建立和完善股权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办法,切实将权益的授予、解锁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挂钩。若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当年可以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已经行权的权益应当建立退回机制,由公司进行处理;

  (四)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确定标的股票来源,应采取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公司股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不得仅由国有股股东等部分股东支付或无偿量化国有股权;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该公司由组织任命的董事高管人员,以及监事、独立董事,不得纳入激励范围;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所涉及的全部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激励对象单人所涉标的股票数量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高管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股权收益)的30%以内;在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股权激励收益)的最高比重,原则上不得超过40%;

  (七)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和前6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中价格较高者的50%;

  (八)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不超过10年;限制性股票禁售期不少于2年,解锁期不少于3年;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由宜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督促兴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把关,要确保规范操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8月30日

  证券简称:兴发集团     证券代码:600141     公告编号:临2019-095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九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会议通知于2019年8月19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应收到表决票12张,实际收到表决票12张,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全文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详细内容见摘要公告,公告编号    公告编号:临2019-097

  因董事胡坤裔、程亚利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故回避表决本议案,由公司其他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详细内容见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00 。

  表决结果: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上述议案一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8月30日

  证券简称:兴发集团                证券代码:600141     公告编号:2019-096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十一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九届十一次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于2019年8月19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应收到表决票5张,实际收到表决票5张,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经过表决,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认真严格地审核,认为:

  1.激励对象名单与2019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所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雇佣关系或者在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担任职务。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无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列入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00141   证券简称:兴发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9-097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925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91,461.20万股的2.10%。其中,首次授予1,559万股,约占授予总量的80.99%,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70%;预留366万股,约占授予总量的19.01% ,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40%。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

  (二)公司近三年业绩情况

  ■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

  二、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定本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股权激励方式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925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91,461.20万股的2.10%。其中,首次授予1,559万股,约占授予总量的80.99%,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70%;预留366万股,约占授予总量的19.01% ,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40%。

  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依据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及公司其他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累计涉及的公司标的股票总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试行办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实施本计划时在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及组织任命的董事高管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354人,约占公司当前员工总人数的3.37%。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参考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确定标准。所有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雇佣关系或者在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担任职务。

  所有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计划。

  (三)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在本计划有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股权收益)的30%以内。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3.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的实际激励收益占限制性股票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限制性股票激励收益)的最高比重,原则上不得超过40%,超过部分的收益上缴公司,由公司处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若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则按照最新监管政策执行。

  六、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5.79元。

  (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本计划草案公布日。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50%:

  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2、本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50%: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七、本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二)本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确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的12个月内另行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时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三)本计划的限售期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四)本计划的解除限售期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五)本计划禁售期

  本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在本计划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及就该等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限售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2018年EOE不低于27%,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且净利润值不低于公司前三年平均业绩水平;2018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90%。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上述第1条规定的,本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2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9-2021年,在解除限售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业绩指标EOE=EBITDA/平均净资产,是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其中EBITDA为扣除所得税、利息支出、折旧与摊销之前的利润总额。2.在计算EOE、净利润增长率时,采用剔除本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母公司的净利润为核算口径。3.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股权融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则在计算EOE时剔除该等行为产生的净资产及净利润增加值的影响。

  4、授予、解除限售考核对标企业的选取

  按照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兴发集团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本次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选取净资产规模在50亿以上的,且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可比性的A股上市公司25家(不含“兴发集团”),对标企业列表如下:

  ■

  若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与公司的产品和业务不再具备相关性,则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剔除或更换相关样本。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因素,对上述业绩指标和水平进行调整,但相应调整需报湖北省国资委备案。本计划有效期内,若上述对标企业存在发行股份收购资产的行为,则应剔除被收购资产对企业利润规模的影响。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内部发布的对各类激励对象的考核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不同的考核评价结果对应不同的绩效考核系数:

  ■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考核导致激励对象当期全部或部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处理。

  6、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选取EOE、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三个指标,这三个指标是公司盈利能力、成长能力及收益质量的真实体现,是反映企业经营效益及经营效率的核心指标。

  公司主营业务为磷化工,行业周期性明显,上游成本和下游产品需求定价波动较大,特别是近两年因公司抢抓供给侧改革带来的市场机遇,着力开展提质增效,公司2017、2018年业绩处于平稳上升阶段,接近公司上市以来的净利润最高水平。在产品价格上,2018年四季度以来作为公司业绩重要支撑的有机硅、草甘膦等主导产品价格出现不同程度的下滑。同时,公司出口业务比重较大,国际贸易摩擦加剧也会对公司业绩造成负面影响。本次净利润成长性目标以2016-2018年均值作为基数,能够平滑行业周期性的影响,提高业绩考核的有效性、针对性。

  作为磷化工行业的龙头企业,公司严守安全环保底线,坚持产业绿色化、高端化转型升级,与此同时,对支撑公司转型的投入和各类人才的需求也将持续加大。公司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公司未来战略规划、用人需求、符合企业发展状况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建立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设定了前述业绩考核指标。在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公司业务转型升级、人力资本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的背景下,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同时兼顾了压力与动力,本计划业绩目标的设置在保证可行性的基础上,具有一定的挑战性,能够体现“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对应年度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本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3、本计划经湖北省国资委审核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同时提供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4、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5、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若激励对象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或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情节严重的,公司董事会有权追回其已解除限售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3、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享有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

  3、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4、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8、法律、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出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及由公司派出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激励对象因死亡、退休、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可选择在最近一个解除限售期仍按原定的时间和条件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比例按激励对象在对应业绩年份的任职时限确定。剩余年度尚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并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4、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或监事等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时,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并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5、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的,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回购时市价与授予价格的孰低值确定:

  (1)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2)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公司员工奖惩管理等相关规定,或严重违纪,被予以辞退;

  (3)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

  (4)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不当损害;

  (6)发生《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本条中“回购时市价”是指自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当日的股票收盘价。

  6、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的会计处理: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的会计处理: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限制性股票根据授予日收盘价、激励对象的认购价格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为5.79元/股,假定授予日收盘价为11元/股,经初步预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5.21(=11-5.79)元/股,实际以授予日测算的结果为准。

  (三)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假设公司于2019年9月中旬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首次授予的1,559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为8,122.39万元,该费用由公司在相应年度内按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同时增加资本公积。详见下表:

  ■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将在年度报告中公告经审计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和各年度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促进作用的情况下,本计划产生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特此公告。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00141    证券简称:兴发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9-098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相关文件的修订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发集团”或“公司”)于2019年3月23日召开了九届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2019年3月26日披露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公告文件。后续根据国资监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同时依据公司权益分派、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实际情况,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召开九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计划生效程序

  本计划已取得湖北省国资委的批复,公告文件中的相关表述需要修改。

  修订前:

  本计划须经湖北省国资委批准、兴发集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修订后:

  本计划已取得湖北省国资委批准,并已根据批复意见作出修订,后续将修订后的方案提交兴发集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其他相关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已同步做出修订。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及授予数量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后,根据国资监管部门意见,公司对激励对象进行了调整,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发生了变化。2019年8月22日,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已完成新增股份登记,公司股本发生了变更,限制性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发生了变化。

  修订前: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361人,约占公司当前员工总人数的 3.55%。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000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2,718.08万股的2.75%。其中,首次授予1,634万股,约占授予总量的81.70%,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25%;预留366万股,约占授予总量的18.30%,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50%。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以下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在本计划有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股权收益)的30%以内。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修订后: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354人,约占公司当前员工总人数的3.37%。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925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91,461.20万股的2.10%。其中,首次授予1,559万股,约占授予总量的80.99%,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70%;预留366万股,约占授予总量的19.01%,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40%。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在本计划有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股权收益)的30%以内。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的实际激励收益占限制性股票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限制性股票激励收益)的最高比重,原则上不得超过40%,超过部分的收益上缴公司,由公司处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若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则按照最新监管政策执行。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其他相关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已同步做出修订。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2019年4月22日,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727,180,828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

  2019年6月11日,公司发布了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6月14日,除权除息日为2019年6月17日。鉴于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5.99元/股调整为5.79元/股。

  修订前: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5.99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5.99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修订后: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5.79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5.79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其他相关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已同步做出修订。

  四、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根据国资监管部门指导意见,增加了业绩考核指标科学性与合理性的说明。

  修订前:

  本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计划选取EOE、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三个指标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这三个指标是公司盈利能力、成长能力及收益质量的真实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计划设定了合理的业绩考核目标,本计划业绩目标的设置在保证可行性的基础上,具有一定的挑战性,能够体现“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对应年度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本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计划的考核目的。

  修订后:

  本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选取EOE、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三个指标,这三个指标是公司盈利能力、成长能力及收益质量的真实体现,是反映企业经营效益及经营效率的核心指标。

  公司主营业务为磷化工,行业周期性明显,上游成本和下游产品需求定价波动较大,特别是近两年因公司抢抓供给侧改革带来的市场机遇,着力开展提质增效,公司2017、2018年业绩处于平稳上升阶段,接近公司上市以来的净利润最高水平。在产品价格上,2018年四季度以来作为公司业绩重要支撑的有机硅、草甘膦等主导产品价格出现不同程度的下滑。同时,公司出口业务比重较大,国际贸易摩擦加剧也会对公司业绩造成负面影响。本次净利润成长性目标以2016-2018年均值作为基数,能够平滑行业周期性的影响,提高业绩考核的有效性、针对性。

  作为磷化工行业的龙头企业,公司严守安全环保底线,坚持产业绿色化、高端化转型升级,与此同时,对支撑公司转型的投入和各类人才的需求也将持续加大。公司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公司未来战略规划、用人需求、符合企业发展状况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建立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设定了前述业绩考核指标。在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公司业务转型升级、人力资本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的背景下,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同时兼顾了压力与动力,本计划业绩目标的设置在保证可行性的基础上,具有一定的挑战性,能够体现“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对应年度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本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计划的考核目的。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其他相关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已同步做出修订。

  五、股份支付费用

  因公司授予数量发生了变化,且预测的授予日已不符合现实情况,需要对股份支付费用及摊销情况重新进行预测。

  修订前:

  假设2019年6月初完成首次授予,公司首次授予的1,634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为9,902.04万元(假设授予日股价为12.05元/股),该费用由公司在相应年度内按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同时增加资本公积。详见下表:

  ■

  修订后:

  假设公司2019年9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收盘价为11元/股,公司首次授予的1,559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为8,122.39万元,该费用由公司在相应年度内按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同时增加资本公积。详见下表:

  ■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其他相关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已同步做出修订。

  特此公告。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8月30日

  证券简称:兴发集团             证券代码:600141  公告编号:临2019-099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19年9月11日至2019年9月12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按照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陈祖兴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19年9月16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陈祖兴先生,基本情况如下:

  陈祖兴:男,汉族,1955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曾在宜昌市兴山县人民政府、湖北大学等单位工作,历任副县长、产业管理处副处长、科研处副处长、科研处处长、教务处处长、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正处级调研员,现任湖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有机功能分子合成与应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

  (二)征集人陈祖兴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作为公司独立董事,陈祖兴先生出席了公司于2019年3月23日召开的九届九次董事会会议和2019年8月29日召开的九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并且对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9年9月16日上午9:00

  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召开地点:湖北省宜昌高新区发展大道62号悦和大厦2606室

  (三)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详细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9-100)。

  三、征集方案

  (一)征集对象

  截止2019年9月1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自2019年9月11日至2019年9月12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三)征集程序

  1、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应向征集人提供证明其股东身份、委托意思表示的文件清单,包括(但不限于):

  (1)法人股东须提供下述文件(请在下述所有文件上加盖法人股东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①现行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授权委托书原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如系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则须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书及相关公证文件);

  ④法人股东帐户卡复印件。

  (2)个人股东须提供下述文件(请股东本人在所有文件上签字):

  ①股东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③股东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由本人签署;如系由本人授权他人签署,则须同时提供本人授权他人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书及相关公证文件)。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并来电确认;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指定收件人签收时间为准,逾期送达的,视为无效。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 址:湖北省宜昌高新区发展大道62号悦和大厦2605室

  收件人:鲍伯颖

  邮编:443000

  电 话:0717-6760939

  传 真:0717-6760850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已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八)由于征集委托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征集人:陈祖兴

  2019年8月29日

  附件: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全文、《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陈祖兴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如下:

  ■

  特别说明事项:

  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每项均为单选,多选无效。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委托人为法人的必须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00141    证券简称:兴发集团    公告编号:2019-100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9年9月1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9年9月16日 09点00分

  召开地点:湖北省宜昌高新区发展大道62号悦和大厦2606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9年9月16日

  至2019年9月1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独立董事陈祖兴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投票权。有关征集投票权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2、议案3已经公司2019年3月23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1经公司2019年8月29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议案1、议案2、议案3应回避的关联股东为持有公司股份的激励对象。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请于2019年9月13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6:30,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等股权证明;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法人股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至公司登记。也可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

  六、 其他事项

  1.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所有股东的膳食住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会议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3.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湖北省宜昌高新区发展大道62号悦和大厦2605室

  邮编:443000

  邮箱:dmb@xingfagroup.com

  联系部门: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人:鲍伯颖

  联系电话及传真:0717-6760850

  特此公告。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9年9月1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月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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