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最严销售新规, 代销机构再不能诱导和虚假宣传产品了

最高法出台最严销售新规, 代销机构再不能诱导和虚假宣传产品了
2019年08月28日 17:28 界面

原标题:最高法出台最严销售新规, 代销机构再不能诱导和虚假宣传产品了 来源:界面新闻

图片来源:FREERANCE

作者:洪铭宇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简称《九民会议纪要》),8月25日,意见反馈时间正式截止。

关于《九民会议纪要》的第五部分内容“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6条)”引起投资者们的广泛关注,本部分内容就明确法律适用规则、依法确定责任主体、依法分配举证责任、告知说明义务的衡量标准、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免责事由等作出详细规定,京师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合伙人邵雷雷律师表示这将在未来成为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的重要依据。

邵律师表示,《会议纪要》的第五部分内容的中心实质是对金融纠纷案件中索赔对象的确定。在过去,一旦金融产品出现问题,赔偿责任一般在于产品发行方,即“谁发行谁负责”;而在产品实际推行过程中,往往要经过银行、保险公司、券商和第三方理财机构等进行代销,而此次的《会议纪要》便是突破于此。

根据《会议纪要》规定,第三方代销机构在销售金融产品时,必须根据《合同法》《证券法》《投资基金法》《信托法》等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对投资者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履行适当性义务。如果投资者因代销机构未尽提示风险提示义务,而承受损失,则投资者可以要求发行人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

以今年八月份风靡资管圈的一起投资者金融纠纷案件为例,据《中国基金报》媒体报道,北京海淀区市民王女士在2015年A股最高点的时候,在建行北京恩济支行买了一款股票型基金,后果自然可想而知,王女士亏损60%,亏损金额多达57万多,王女士于是把建行这家支行告到法庭。

审判结果从一审法院判决建设银行赔偿王女士所有损失,到建行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再到建行不服,去到北京高院申请再审,结果依旧被驳回。

这其中的原因是什么呢?原来王女士自2010年以来一直通过建行恩济支行购买其发行的理财产品。由于王女士收入不高,风险承受能力较低,故一直明确要求只购买保本型且为建行恩济支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但是,在整个操作购买的过程中,建行恩济支行的工作人员均未向王女士告知及解释该理财产品系股票型基金,且为第三方发行的产品,亦未进行相关的风险评估和合同签订等事项。

需要着重强调的一点是,建设银行恩济支行称,王女士在购买涉诉基金时,工作人员已经通过《须知》和《确认书》向其介绍了该基金的相关情况并进行了相应的风险提示,且单据均由王女士本人签字确认过。

尽管如此,但法院二审过后,依旧维持原判。个中原因众多,但有很重要的一点因素在于,法院认为本案中,在王女士购买涉诉基金过程中,建行恩济支行未向王女士出示和提供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没有尽到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应认定建行恩济支行具有侵权过错。

跳脱出王女士的案件本身,此次《会议纪要》第五部分内容“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6条)”的规定就是对此次案件法院判处依据的良好佐证。也就是说,在金融产品交易过程中,不仅产品发行方要对此承担责任,银行等代销机构如果没有对投资者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通过王女士的案例也可以明确的的一点是,《会议纪要》的出台实际上是对金融消费行业的重新洗牌,对金融产品的代销机构的展业规范性提出了要求,有利于金融产品代销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更好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但另一方面,京师律师(聊城)事务所李树冰律师表示,相比之下,对于银行、券商等规模大、实力强并且拥有大量高净值客户资源且规范经营的金融机构影响不大,反之,针对过去存在诱导性宣传和虚假宣传的代销机构却产生了严厉的打击作用。

李律师说:“在这一形势下,对于原先不规范的代销机构,或许是倒逼转型、升级恰当时机。不过从根本上来讲,还是要投资者提高风险意识,避免高利诱惑,选择与自身经济能力和投资水平相适应的金融理财产品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

虚假宣传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7X24小时

  • 09-05 五方光电 002962 --
  • 09-04 科博达 603786 --
  • 08-28 安博通 688168 56.88
  • 08-28 中科软 603927 16.18
  • 08-27 瑞达期货 002961 5.57
  • 股市直播

    • 图文直播间
    • 视频直播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