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财产能“活封”的不“死封”

查封财产能“活封”的不“死封”
2019年08月24日 03:42 工人日报

原标题:查封财产能“活封”的不“死封”

   

本报讯(记者卢越)针对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最高法近日提出了若干具体措施。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指出,要强化善意执行的文明理念,避免因查封影响财产效用的发挥,能“活封”的不“死封”。最高法将专门制定善意执行方面的文件,尽早发布。

“善意执行是传统‘善治’理念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在依法执行的同时,对执行工作的新期许和提出的更高要求。在执行工作中,在确保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执行措施要适度、合理、必要,尽量降低对债务人的不利影响。”刘贵祥说。

刘贵祥介绍,杜绝明显超标的查封,对可以分割登记的不动产,协助当事人办理分割登记后,应当解除对超出执行标的额部分的查封;避免因查封影响财产效用的发挥,能“活封”的不“死封”。

此外,债务人申请变卖查封财产,且变卖价格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监督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并控制变卖价款;尊重当事人意见合理确定财产处置价,当事人认为起拍价过低的,告知其可以参与竞买;拍卖成交前,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及时停止拍卖;拍卖成交后,债务人申请以成交价“赎回”拍卖标的物,并取得买受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刘贵祥指出,要坚持信用惩戒措施威慑惩戒和激励改正的双重功能,进一步细化信用惩戒措施分级。对失信行为情节轻微、对执行效果影响较小,且已经主动纠正的债务人,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由人民法院依申请撤销其失信信息。

“要以精细化执行实现共赢,个案执行措施要‘量体裁衣’、因案施策,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对企业的再生造血功能,要尽可能采取对债务人影响较小的强制措施,适当考虑被执行人的生存发展。”刘贵祥说。

善意执行的理念是否意味着基本解决执行难之后,人民法院对“老赖”的制裁力度会有所减弱呢?

对此,刘贵祥表示,善意执行和加大执行力度是辩证统一的,相辅相成的。“我们所提出的善意执行、文明执行,不仅不是在削弱执行的强度和力度,恰恰相反,善意执行、文明执行是在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力度的基础上,对执行工作在更高层次、更高标准、更高水平、更高质量方面提出的新的要求,这是一个基本考量。”

“我们怎么确保既能达到保护债权人、及时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效果,同时也不要给被执行人造成不必要的、不应当的损害或者冲击。这就要讲究执行措施和手段的正当性、适度性、合理性。”刘贵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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