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亿级资源税立法新变化 征收范围扩容为改革预留空间
陈益刊
资源税立法有望本月通过,内容新变化引起市场关注。
8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京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草案)》(下称“草案”)第二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二审稿有了一些新变化。
比如最受资本市场关注的是,增加了“对开采稠油、高凝油以及三次采油,相应减征资源税”。受此影响,昨天A股油服概念股涨幅较大。
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这一税收优惠并非新政,早在2014年财税部门已经发文明确,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此次草案二审稿将已执行的这一优惠政策正式写入,目的是保持政策的稳定性。
“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纳入法律,表明这是一项长期存在的优惠政策,给市场主体信心。之所以给予稠油、高凝油、三次采油资源税收优惠,是因为开采难度大成本高,给予优惠可以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符合资源税法立法初衷。”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告诉第一财经。
资源税是地方重要税种,尤其是今年财政收入放缓背景下,资源税虽减半征收但仍保持两位数增长。
财政部数据显示,2018年资源税收入1630亿元,同比增长20.4%;2019年前7个月,资源税1135亿元,同比增长12.7%。
草案二审稿对资源税征收范围做了修改。
为了给今后改革留出空间,二审稿扩大了征收范围表示,即将“开采本法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修改为“开发应征税源”,同时明确,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确定。
目前河北、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宁夏、陕西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开征水资源税,取代了以前水资源费。此前一审稿中有水资源税相关内容,但有意见认为这项改革还在试点中,应该删除相关内容。
为了在法律上为水资源税改革留出必要空间,这次二审稿保留了水资源税的有关内容,并对相关内容作出完善。
另外,考虑到资源税征管工作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二审稿增加了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的内容。
责任编辑: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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