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代偿事项的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代偿事项的公告
2019年08月22日 01:43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代偿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赫美           公告编号:2019-113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代偿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赫美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智科”)及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小贷”)因业务运营需要,为各资金端机构借款人借款提供代偿责任,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代偿责任主体基本情况

  1、 赫美智科

  (1) 公司名称: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34635L

  (3)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五路天安数码城天吉大厦5D之2-1

  (4) 成立时间:2012年08月13日

  (5) 法定代表人:李小阳

  (6) 注册资本:2,000万元

  (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8) 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销售及其他国内贸易;经营电子商务;投资咨询、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9)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其51%的股权,拉萨仓央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30%的股权,张琲持有其19%的股权。

  2、 赫美小贷

  (1) 公司名称: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3043179R

  (3)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五路12号天安数码城天祥大厦七层D1

  (4) 成立时间:2012年03月27日

  (5) 法定代表人:李小阳

  (6)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7) 公司类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8) 经营范围:专营小额贷款业务(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9)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其51%的股权,深圳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其44%的股权,李波持有其5%的股权。

  3、 赫美智科、赫美小贷业务模式

  赫美智科、赫美小贷均为公司类金融板块的主要子公司。赫美智科拥有获客资源与风险管理经验,业务模式为推荐小额信贷项目至各个合作的资金端机构,并进行风控审核,同时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赫美小贷利用其资金实力以及在信贷业务管理方面的优势和经验,对赫美智科推荐至各资金端机构的借款标的进行贷后管理。

  赫美智科、赫美小贷分别作为资产端和资金端,与资金渠道各方合作,向大众提供全面的小额贷款服务。为了降低各资金端机构的风控和运营成本,减少相同标准和方法的重复风控,各资金端机构对赫美智科已经通过风控的借款人发放贷款,赫美智科及赫美小贷对其推荐的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承担代偿义务及提供差额补足责任。当回收本金及利息时,由赫美小贷代为先行收取,其后结算服务费等费用后将约定的金额付至各资金端机构,实现资金的回流,从而保障赫美智科以及赫美小贷对资金流的掌控力,能够在发放贷款以及回收本金利息时对资金的全流程的控制。

  4、 赫美智科、赫美小贷风控体系

  赫美智科及赫美小贷拥有自主研发的以八大风控模块为核心的风控系统,具体内容包括:

  (1) 核身验证:通过人脸活体识别技术与OCR技术相结合,确认用户的身份是否真实有效。

  (2) 反欺诈引擎:依托大数据技术构建的反欺诈模型,前端侦测技术和后端规则引擎,有效识别黑产、团伙。

  (3) 信息验证:依托慧健风控系统信息核验能力,对客户提供的地理位置核验、用户授权认证、信息置信度等,识别申请用户资料造假。

  (4) 慧健评分:基于海量大数据建立信用评分体系,有效解决当前信贷申请用户征信数据维不足、信用白户等问题。

  (5) 关系网络:依托图关联技术,运用多渠道来源数据,构建关系系统网络,将客户与其他客户进行关系关联,深层次挖掘与分析,识别潜在的风险信息。

  (6) 领先科技:在赫美小贷自主研发的风控智能决策系统基础上,共享平台结合大数据技术、知识图谱、云计算、深度学习等科技手段,借助赫美小贷信贷风控经验,向行业输出风控科技产品与服务。

  (7) 专业评分:慧健评分以各式演算法及区分度模型,将赫美小贷信贷数据与其它第三方合规的数据源相融合,创建通用评分模型。模型可在线实时计算评分,并通过自动化部署,对信贷风险进行即时监控、动态跟踪、在线评估,帮助信贷服务机构降低业务风险,提升决策效率。

  (8) 分布式系统:共享平台采用分布式网络布局模式,通过接口技术实现机构与平台的“点对点”连接。共享平台仅负责数据对接与通讯,并对传输数据进行加密处理,规避了数据泄露的风险。此外,共享平台通过严格的有效机制保证数据的合规、真实、有效。

  5、 催收手段及进展情况

  赫美智科及赫美小贷目前的工作重心为债权的回收,包括对按期还款客户的还款提醒及逾期客户的催收。赫美小贷根据客户逾期时间长短,相应的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催收。针对逾期天数在1天至45天期间的逾期借款客户,主要采取集中式电话催收方式。针对逾期天数在46天以上的,主要采取引进专业催收机构的方式进行电话催收、属地化催收。针对逾期90天以上的逾期借款客户,除上述方式外,同时启动批量诉讼法律程序进行催收。对于逾期借款客户而言,如其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赫美小贷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借款客户将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我司将批量诉讼客户通过我司官网及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以期达到震慑逾期借款人、有效控制逾期率的目的。

  经统计,2019年1月至7月,赫美小贷电话逾期1至90天债权的催收回款率保持在60%,预计未来电话催收可回款1.32亿元;逾期90天以上债权的催收回款率维持在3%左右,未来委外催收可回款约6,000万元。批量诉讼回款方面,2019年7月和8月间,立案阶段的回款率达到2%-3%,执行阶段的回款率预计为37%,批量诉讼的整体回款率预计可达约40%。经测算,批量诉讼的整体债权金额约20亿,按照40%左右回款率,则预计可回款8亿元。

  二、 代偿信息历年披露情况

  ■

  以上信息详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4月28日、2017年8月30日、2018年7月14日、2018年8月30日及2019年4月30日披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更新后)、《2018年半年度报告》及《2018年年度报告》。

  三、 代偿协议主要内容

  1、 资金方:赫美智科、赫美小贷合作的资金端机构。

  2、 代偿责任方:赫美智科、赫美小贷。

  3、 被代偿主体:主要为赫美智科、赫美小贷的自然人或法人借款人客户,其偿还能力和资信状况已经过赫美智科及赫美小贷风险审核。

  4、 协议的主要内容

  (1) 赫美智科根据与各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负责借款人开发、推介、日常管理及回收,并受借款人委托协助借款人办理各项借款手续。在借款人未按《借款协议》按时还款时,赫美智科应承担代偿责任或受让逾期债权。

  (2) 赫美小贷主要提供小额借款信用审核服务。如借款人未按时归还款项,且赫美智科未按约定履行相应代偿或回购债权义务时,赫美小贷自愿为赫美智科承担代偿责任。

  (3) 对赫美智科推荐的借款人未在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按时足额支付应还款即视为逾期,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的,出借人有权向代偿责任人发送书面通知并于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个或多个工作日内履行代偿义务。

  (4) 赫美智科有权基于其向借款人提供的借款咨询服务和借款管理服务向借款人收取相关费用;赫美小贷有权基于其向借款人提供的信用审核服务收取信用审核费。

  (5) 服务费收取比例:11.6%-20.4%。(根据赫美智科及赫美小贷与各渠道方约定收取)

  各个渠道相关协议的具体条款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披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公告编号:2019-114)。

  四、 代偿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2019年6月30日,赫美智科及赫美小贷代偿余额为13.61亿元,较年初降低4.51亿元。自2016年赫美智科及赫美小贷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后,历年回购及垫付情况如下:

  ■

  注:上述回购代偿责任余额及垫付本金及利息指赫美智科及赫美小贷通过回购债权或垫付资金履行代偿义务的期末金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如果相关借款人违约,赫美智科、赫美小贷可能承担代偿责任,此部分计入预计负债,按照借款人借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对于部分代偿义务,赫美智科及赫美小贷采取了回购方式,已回购部分视同自有资金贷款,计入会计科目“发放贷款及垫款”核算计提坏账损失;赫美智科和赫美小贷已垫付的本金利息计入会计科目“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损失。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赫美小贷及赫美智科累计计提情况如下:

  ■

  五、 风险提示

  受行业政策与市场环境趋紧的影响,赫美智科和赫美小贷目前放贷业务量出现大幅度下降,贷款客户还款意愿降低,坏账率上升。贷款客户未如期还款时,若债权人根据代偿函等协议条款主张清偿,则赫美小贷、赫美智科存在需承担相应偿还责任的可能和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的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赫美    公告编号:2019-114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赫美集团”)于2019年7月1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283号)。公司及中介机构对关注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回复如下:

  2019年5月14日,我部向你公司发出《关于对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36号),要求你公司说明你公司为各渠道借款人的借款承担代偿责任是否属于《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九章规定的应披露的交易,并要求年审会计师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你公司于6月14日披露了回复公告,于7月4日披露了年审会计师及律师的核查意见。我部关注到如下事项,请你公司予以进一步说明:

  1、根据回复公告,你公司称“代偿责任涉及贷款主体均为单个自然人,无法认定实际被代偿主体和代偿期限,且规模及数量较为庞大;同时,提供代偿责任为P2P平台及金融居间公司业务经营的行业惯例,属于正常业务经营范畴”,故代偿不属于《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九章规定的应披露的交易。

  (1)请以列表方式逐笔列示你公司为各借款人承担代偿责任的具体合同条款。

  回复:

  一、赫美智科及赫美小贷并表后,签署的有关代偿责任的具体合同条款如下:

  单位:元

  ■

  ■

  ■

  ■

  ■

  ■

  二、赫美智科及赫美小贷并表后历年合作规模及放款余额

  单位:元

  ■

  三、赫美智科及赫美小贷并表前,签署的有关代偿责任的具体合同条款如下:

  单位:元

  ■

  ■

  备注:1、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赫美小贷”;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赫美智科”;深圳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联合金控”;公司于2015年11月与联合金控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收购联合金控原持有的赫美智科40%股权,原持有的赫美小贷51%的股权。该次交易完成后,联合金控不再持有赫美智科股权,仍持有赫美小贷44%股权。除上述交易情形外,公司与联合金控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2、部分合作平台与赫美智科、赫美小贷签署的相关协议中约定放款规模,仅能统计实际放款金额。

  3、代偿余额指赫美智科及赫美小贷已履行代偿义务且尚未追偿的金额;放款余额指赫美智科和赫美小贷依照合同约定需承担代偿义务,但未触发代偿条件或已触发代偿条件但未履行代偿义务的金额。

  (2)请结合相关合同条款内容,明确说明代偿责任是否属于《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九章规定的应披露的交易。如是,请说明你公司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如否,请提供充分、客观的依据。

  回复:经公司自查发现,部分涉及赫美小贷或赫美智科承担代偿责任的文件的签署时间早于赫美小贷、赫美智科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并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时间,具体如下:

  ■

  据此,在赫美小贷、赫美智科完成上述股权变更登记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之前发生的上述业务,公司并无对其对外承担“代偿”等相关责任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的权利和义务。

  除上述业务外,赫美智科及赫美小贷涉及的其他“代偿”等相关责任事项的协议签署时间晚于赫美小贷、赫美智科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并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时间。上述代偿责任由于涉及贷款主体均为单个自然人,其规模及数量较为庞大,无法逐一确认被代偿主体;且如贷款主体足额履行还款义务,赫美智科及赫美小贷的代偿责任自然消除;同时,根据对各同行业平台了解,提供代偿责任为P2P平台及金融居间公司业务经营的行业惯例,属于正常业务经营范畴。公司未对该等“代偿”等相关责任事项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存在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上的瑕疵。

  涉及赫美智科及赫美小贷的代偿义务事项,公司均已于《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未进行任何隐瞒或虚假披露。

  截至2019年6月30日,赫美智科及赫美小贷代偿余额为13.61亿元。

  (3)请提供你公司为各借款人承担代偿责任的合同作为备查文件。

  2、年审会计师及律师未按年报问询函的要求,就代偿是否属于《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九章规定的应披露的交易,以及公司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发表明确意见。请年审会计师及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严格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公司年审会计师和律师认为,就赫美小贷、赫美智科成为赫美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之前与上述合作方发生的业务,赫美集团并无对赫美小贷、赫美智科对外承担“代偿”等相关责任事项进行审议和信息披露的权利和义务。

  就赫美小贷、赫美智科成为赫美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之后与合作的贷款渠道公司发生的业务,赫美集团应当对赫美小贷、赫美智科对外承担“代偿”等相关责任事项进行审议和信息披露。根据赫美集团的确认及其公告信息,公司未对该等事项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但分别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公司年审会计师和律师认为,此种情形存在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上的瑕疵。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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