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亿票据案发酵 招行与稠州银行陷连环追索

11亿票据案发酵 招行与稠州银行陷连环追索
2019年08月17日 03:42 中国经营报

  11亿票据案发酵 招行与稠州银行陷连环追索

  杨井鑫

  一则通过“空壳公司”、租用银行同业账户和私刻“萝卜章”套骗银行逾11亿元资金的重大票据案已经两年多了。然而,银行之间连环诉讼追索损失却至今依然没有停滞。

  2019年7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票据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向招商银行索赔近2亿元违约损失的诉讼请求。值得注意的是,招行也同时向稠州商业银行、从江月明村镇银行、徐州方放贸易有限公司、南京蓝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各主体提出了票据追索权诉讼。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由从江月明村镇银行两年前印章造假引发的一系列重大票据诈骗案至今仍未有最终结果,其规模超过11亿元,在行业内影响极大。伴随着该诈骗案件的进一步公开,越来越多的银行及银行分支机构被卷入其中,而交易细节也被逐步曝光。在损失的追索过程中,稠州商业银行、招行已经向某股份银行给付了近2.5亿元的赔偿,但谁来承担该笔损失的纠纷却至今还在持续发酵中。

  2.5亿损失谁买单?

  2016年1月15日,徐州方放贸易有限公司出具了一批商业承兑汇票,该票据由南京蓝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长沙卡特钢铁销售有限公司,再由无锡宝业钢铁销售有限公司转让给从江月明村镇银行。在票据的流转中,该商业承兑汇票经从江月明村镇银行背书后转让给了稠州商业银行,后经招行南京分行,被转给某证券设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而资金方和委托收款方均为某股份银行上海分行。

  2016年1月18日,该股份银行上海分行向出票人徐州方放贸易有限公司发起了托收,但是被该公司拒付。2016年1月22日,该股份银行上海分行转而向招行寄送了追索函,并于2016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招行承担付款责任。其后,稠州商业银行也被列入了追偿人名单中。

  2017年6月和8月,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和南京市公安局分别就徐州方放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诈骗案立案;2017年9月,贵州省从江县公安局就从江月明村镇银行印章伪造案立案。

  据了解,该票据诈骗案在三地公安均立案侦查,相关刑事案至今未能审理终结。然而,由于涉及银行较多,各机构之间的诉讼和赔偿官司没有间歇。

  2017年11月2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裁定,招行与稠州商业银行向上述股份银行上海分行给予汇票金额及相应的利息。2017年12月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结案通知书,称招行南京分行已将5525.35万元转付给上述股份银行上海分行,而稠州商业银行执行款高达9980.5万元,其中转付上述股份银行上海分行款项金额为6593.21万元。

  据记者了解,在法院判赔之后,招行和稠州商业银行两家银行就损失的承担开始了相互起诉。

  2017年8月30日,稠州商业银行南京分行起诉招行南京分行,要求其赔偿违约损失本金两笔近2亿元。

  2017年12月21日,招行南京分行则起诉徐州方放贸易有限公司、南京蓝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卡特钢铁销售有限公司、无锡宝业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从江月明村镇银行、稠州商业银行六家公司主体,请求上述公司连带支付招行此前5000多万元的票据本息。

  值得关注的是,稠州商业银行称,该行与招行在票据交易中签订了免追索协议,而招行对其的诉讼要求不应得到支持。

  2019年6月10日和7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公布了两起案件民事裁定书,分别驳回了稠州商业银行和招行的诉讼请求。

  层层增信藏风险

  作为“问题票据”流转的中间环节,招行和稠州商业银行目前已知的赔偿金额已经分别达到了5000多万元和约2亿元,但是谁为2.5亿元的损失买单仍需要相关的法院来认定。

  “常规来看,商票承兑经过背书后,经手的银行是能够通过上一手的背书机构进行索赔追偿的。但是,村镇银行一类的中小机构能否承担如此大额的损失,这其中风险不小。”一位票据市场行业人士称。

  他告诉记者,在票据行业中,很多商业票据是很难直接在大行进行贴现的。所以,部分票据采取的模式是从中小银行向大行逐层贴现,以达到增信的目的。“通过村镇银行向城商行贴现,再通过城商行向股份行贴现。”

  该票据市场人士向记者透露,票据在常规贴现中,机构多数不会关注出票方,而是看重上一手进行背书的机构。很多机构不直接和中小银行进行票据合作,但是经过层层增信之后,一些问题票据也有了流转的空间。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贸易公司造假涉及票据诈骗,从江月明村镇银行则存在印章造假,两重原因限制了银行票据向上追索赔偿。同时,徐州方放贸易有限公司、南京蓝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主体在工商登记中已经列入了经营异常,这也成为两家银行互告的原因。

  此外,在招行和稠州商业银行的损失纠纷中,票据追索权也是交易的一个关键问题。相关资料显示,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利。一旦免除该项权利,票据出现承兑问题后,追偿的难度会很大。

  记者针对招行在票据交易中签订免追索协议相关情况联系了该行,但是截至发稿并未得到答复。

责任编辑:覃肄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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