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察|河南新乡:公开听证一起行政诉讼监督案件

行政检察|河南新乡:公开听证一起行政诉讼监督案件
2019年08月16日 16:12 最高检网站

原标题:行政检察|河南新乡:公开听证一起行政诉讼监督案件 来源:检察日报

“我们同意与乡政府和解”

河南新乡检察机关公开听证一起行政诉讼监督案件

“我们同意就本案与乡政府进行和解。”近日,在河南省新乡市检察院召开的一起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开听证会上,申请人姬某当场表示同意进行和解。

阵容强大的听证团

2016年10月2日,因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河南省延津县某乡政府应该乡某村委会的要求,指派工作人员到争议地块丈量姬某的承包地,后因姬某及其家人阻止,量地无果。

姬某将该乡政府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确认乡政府的丈量行为违法。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法院认为乡政府的丈量行为没有对姬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最终裁定驳回姬某的起诉。

今年6月26日,姬某向新乡市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要求检察机关提请抗诉。新乡市检察院根据该院《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开听证实施办法(试行)》,决定就此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并邀请河南省律师协会行政法律业务委员会执行委员田世让等4名法律专家和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王鹏祥等5名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

针对该案涉及法律关系多、专业性和政策性强的特点,新乡市检察院在听证员专业能力结构优化上也下了一番功夫。最终,由2名高等院校行政法学理论专家、3名行政诉讼领域资深律师、2名政府机关经验丰富的法治相关干部、1名原行政审判资深法官和1名地产领域知名企业家,组成了实力强大的听证团。

现场释法说理

“老姬啊,我想就这个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跟你谈一谈。”听证会召开前,新乡市检察院创新性设置了听证前法律辅导程序,由承办该案的员额检察官张世光对姬某进行法律知识辅导,对听证程序和听证结果、检察机关对听证结果的适用、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等问题都作了详细解释。

8月8日,新乡市检察院召开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开听证会,紧紧围绕“法院是否应该受理姬某诉乡政府丈量其承包土地一案”“应该如何评价乡政府的行为”等争议焦点展开听证。

姬某和乡政府代表分别充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姬某认为,乡政府严重侵害了他所承包土地的正常经营,该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法院应该受理。乡政府则表示,乡政府是应村委会的请求去现场丈量争议土地,但仅仅是准确测量土地亩数,没有其他行政行为,也没有对姬某的土地承包权产生影响,该行为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案涉的土地丈量发生之前,乡政府是否征求过你的意见?”“作为基层政府,调解是不是事先通知双方申请人?”……听证员向当事人一一提问。

争议当场化解

经过事实调查、质证辩论、听证员提问、听证评议、总结讲评等5个环节,最终,9名听证员从不同角度,有理有据地发表了结论高度一致的听证意见:该案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二审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即上诉人姬某)的起诉并无不当,不应支持申请人的监督申请;同时,某乡政府违反法定程序介入申请人与村委会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不但没有化解纠纷,反而激化了矛盾,检察机关对此应该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乡政府依法行政。

“我们同意就本案与乡政府进行和解。”“我们乡政府也同意进行和解。”姬某及乡政府代表当场均表示同意就该案进行和解,姬某不再要求追究乡政府的法律责任,乡政府同意在法律范围内尽快一并解决姬某与案涉土地相关的其他合理诉求。

“在办案中延伸监督职能,引导当事人走和解之路,最终实现案结事了。”张世光告诉记者,在公开听证中纳入和解程序,就是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最终达到根本解决当事人合法诉求的目的。

“检察机关对于当事人申请监督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并且邀请法律专家、人民监督员深度参与、公开评议,体现了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机制创新,这是法治进步的体现,也是法治社会应有的状态。”河南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韩富敏这样评价。

8月15日,新乡市检察院已经制发相关检察建议,准备现场送达乡政府。

(本报北京8月15日电)

(本报全媒体记者闫晶晶 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毛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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