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2019)鲁05民初182号借款纠纷的进展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2019)鲁05民初182号借款纠纷的进展公告
2019年08月14日 01:26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2019)鲁05民初182号借款纠纷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1、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2019)鲁05民初182号案件出具民事判决书,法院准许原告安佰朋撤回对西藏发展的起诉。

  2、截止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2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额度为21,758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3.44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西藏发展”)于2019年5月29日通过公司法律顾问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获知公司可能涉及(2019)鲁05民初182号借款纠纷。2019年5月29日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企查查网站上查询到该案开庭公告,公司在此之前未收到关于此案的任何文件材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19年5月30日与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法官取得电话联系,得知法院受理该案后将起诉状、开庭通知等材料邮件寄送至公司原来的登记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色拉路36号(公司登记地已于2018年3月变更为拉萨市金珠西路格桑林卡A区28-5并进行公告),因无人领取被退回,法院已就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2019年6月6日,公司通过法律顾问取得本案民事起诉状等材料,原告安佰朋就(2019)鲁05民初182号借款纠纷向法院对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千城智联(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城智联”)、储小晗、李佳蔓、西藏发展等被告提起诉讼。公司取得上述材料后向法院递交了对本案的答辩意见,主张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同时将尽快向拉萨市公安局反映涉诉相关情况,恳请拉萨市公安局调查案件真实情况,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70号)。

  二、本案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通过法律顾问取得了法院关于本案的(2019)鲁05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佰朋提交的保证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可证实天易隆兴向其借款2500万元,合同签订后,安佰朋依约向天易隆兴提供了借款,履行了合同义务,法院对该借贷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所涉的借款数额予以确认。借款合同到期后,天易隆兴未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如约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及保证人应当承担出借人为实现本合同债权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费、调查催收费等费用,对此法院予以支持。千城智联、储小晗、李佳蔓自愿为涉案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安佰朋主张各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对此法院予以支持。安佰朋庭审中撤回对西藏发展的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自愿放弃,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此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天易隆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安佰朋借款2500万元及利息(以2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月利率2%)并支付公正服务费0.1万元、律师代理费81.1万元;(2)千城智联、储小晗、李佳蔓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借款本息及公证费、律师代理费向安佰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千城智联、储小晗、李佳蔓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天易隆兴追偿。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360元由天易隆兴、千城智联、储小晗、李佳蔓共同承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涉及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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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此之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将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经核实确认后若存在应披露的诉讼事项,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四、对公司的影响

  1、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2019)鲁05民初182号案件出具民事判决书,法院准许原告安佰朋撤回对西藏发展的诉讼。

  2、截止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2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额度为21,758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3.44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5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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