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城囚徒”再审无罪 8000万借款悬疑待解

“共青城囚徒”再审无罪 8000万借款悬疑待解
2019年08月10日 02:25 中国经营报

  “共青城囚徒”再审无罪 8000万借款悬疑待解

  程维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8月6日再审原共青城企业家张卫荣虚开发票罪、职务侵占罪及挪用资金罪一案,该院当庭宣布:张卫荣无罪。

  这是共青城市自共青赛龙代小权案后,第二宗有关该市明星民营企业家入刑,但最后均宣告无罪的案例。

  《中国经营报》及旗下深度报道平台《等深线》曾于2019年2月15日刊发了《共青城囚徒》一文,对江西省共青城市企业家张卫荣一案展开的调查。该报道刊发后,江西省相关负责人责成该省政法委介入,并由九江市政法委组成调查组,对此案展开调查。

  5月7日,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向张卫荣发出《再审决定书》。

  宣判无罪,但仍坚称有虚开发票行为

  2019年8月6日,共青城市法院当庭宣判,原共青城企业家张卫荣再审一案,当庭宣布无罪。

  “我无罪,无罪,还是无罪。”张卫荣在庭审的最后陈述上,只说了这一句话。

  该院当庭宣判的判决一共有2条,一是张卫荣虚开发票行为成立,但适用法律错误——张卫荣虚开发票的行为发生于2010年,而此前对张卫荣量刑的虚开发票罪系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罪名,是适用法律错误。第二条是,张卫荣无罪。

  有关“张卫荣虚开发票的行为发生于2010年,而此前对张卫荣量刑的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才正式推行,是适用法律错误”这句话,是检方在该案的再审庭审中说的。

  此言一出,该案基本定型。

  不过,庭审显示,检方及共青城市法院,依旧认定张卫荣有虚开发票行为,只是适用法律错误。但张卫荣的律师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金宏伟及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蔡卫军却不这样认为。

  金宏伟表示,有关张卫荣虚开发票一案,该案的原审法院采信的多个证据与法定证据采信规定不符,如购买设备的鉴定机构无价格鉴定资质,且与委托方无委托关系,此外,其中一个价格鉴定员没有在对外鉴定报告中签字的资格。更关键的是,该鉴定报告,是2013年12月出具的,但共青城市公检法,却拿这份3年半后的价格鉴定报告,用于认定2009年7月时的设备价格,并以此给张卫荣定罪。

  “众所周知,设备使用是有正常的损耗和贬值的,此外,江苏启维自2010年后,基本处于停产状态,3年半后,价格鉴定机构才去做一份鉴定报告,说这批设备只值36.8万元,而不是张卫荣所开的6张发票的400多万元,去证明张卫荣虚开发票,这是很荒唐的做法。”张卫荣的律师称。

  金宏伟还提供了税务局的证明是无效的证据。他说,原案的一审、二审给张卫荣定罪的证据,有多份均是一句话,盖一个章,不符合法院采信证据的起码标准。

  此外,庭审审理也查明,开具发票时,江苏启维虽有几个股东,但实际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均为张卫荣,是张卫荣个人名下的全资企业。张卫荣的律师据此称,张卫荣没有虚开发票的动机和必要。

  原共青城企业家张卫荣5月8日收到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该法院称,针对该市企业家张卫荣虚开发票罪、职务侵占罪及挪用资金罪一案,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处理不当,应当重新审判”。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5月7日发出的该《决定书》,就意味着,该法院“认错”,并承认“处理不当”,则“虚开发票罪”罪名可能不成立——因前两宗罪名已经被共青城市法院在2015年11月25日的一份判决书中,自己认定这两项罪名“不成立”。至此,此前该市公安及检察机关指控张卫荣的三宗罪名,都不成立。

  如果有关张卫荣的三宗罪名均不成立,则张卫荣案将从法律层面,确认为冤案,张卫荣可启动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

  从判14年到2年半,到称错再审

  张卫荣系原江苏启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启维光伏”)的投资人及实际控制人,也是共青城市在代小权的“共青赛龙”之前的最大明星企业。

  张卫荣5月9日自称,本次转机的主要推动作用来自《中国经营报》及其旗下的调查报道平台《等深线》2019年2月15日刊发的《共青城囚徒》一文。该文刊发后,江西省一位副省长要求就共青城市的营商环境展开调查,九江市政法委随即成立调查组,对该案展开调查。同时,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责成该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卫荣入刑一案,展开调查。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此前的调查显示,张卫荣因一宗并购(或借贷。记者注:双方对此认定有分歧)纠纷,与并购启维光伏的投资方产生冲突,后被并购走后由启维光伏更名而来的共青城欧唯诺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欧维诺”)报案,称张卫荣私自转走243万元。

  张卫荣此后因3宗罪名被共青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

  记者获得的报案材料,以及共青城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显示,2013年9月30日,共青城欧唯诺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共青城市公安局报案,称该公司2010年10月27日收到一笔货款243万元,但原法定代表人张卫荣私自将该笔款项转走,要求该局对其犯罪行为依法立案调查。

  不过,江西省共青城市法院的(2015)共刑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却显示,张卫荣在2013年9月26日就被刑事拘留了——2013年9月30日,欧维诺才向当地公安局报案,但共青城市公安局在接到报案之前4天,即9月26日,就将张卫荣刑拘了。

  办理此案的刑警目前已经离职,该刑警拒绝接受本报记者采访。他说,“是组织安排的,有事找组织去”。同年11月1日,张卫荣被逮捕。

  张卫荣称,抓捕他的地点是在苏州。那一天,几位着便衣的共青城警察找到张卫荣,称顾三官告了他,得跟他们走一趟,于是按他的头,将他按入一辆黑色轿车后座,张卫荣左右各坐一人,开行十几个小时,直达共青城。

  2014年12月24日,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对张卫荣涉嫌虚开发票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案做出判决((2014)刑初字第33号),张卫荣被“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张卫荣不服,二审上诉至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21日,该院裁定,撤销该案的一审判决,发回一审重审。

  2015年11月25日,共青城市人民法院重审判决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卫荣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转以此案一审中未定罪的虚开发票罪,判处张卫荣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该判决下达之时,张卫荣已经在看守所内关押了2年零24天。

  比代小权案差一句“认定事实错误”

  记者注意到,该《决定书》的文号为((2018)赣0482刑申1号),但落款时间却为2019年5月9日。张卫荣称,他于5月8日收到江西省高院及共青城法院工作人员的电话,让其上网签收此件。5月13日,张卫荣前往共青城法院,签收此《决定书》的纸质件。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的该《决定书》称,原审被告张卫荣涉嫌犯虚开发票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案,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6月27日以共检刑诉【2014】2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共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张卫荣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该《决定书》称,张卫荣不服,提出上诉。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九中刑二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书,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存疑为由,撤销了上述判决,发回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重审,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共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卫荣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宣判后张卫荣不服,提起上诉,后于2015年12月22日撤回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3月25日,张卫荣刑满释放。

  该《决定书》称,2018年11月29日,张卫荣以该案是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处理不当,应当重新审判。本院将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记者注意到,这一《决定书》中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处理不当”表述,与代小权案最终确认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有一个有无“认定事实错误”的区别,这可能意味着,张卫荣案,可能仍存变数。

  2019年2月底,张卫荣向共青城市公安局报案,提供了全套报案材料称自己及原所在企业遭受诈骗,一位陈姓警官在听取情况后,未接受报案。张卫荣遂离开警局,半小时后,该陈姓警官电话通知张卫荣回警局作笔录。该报案笔录耗时为5小时。4月28日,该警局通知张卫荣,不予立案。

  案件核心:“8000万借款”悬疑仍待解

  记者注意到,本次张卫荣案再审,依旧没有涉及到导致该刑案及一系列民事案件的诱发点:一笔蹊跷的8000万元借款。

  记者此前的调查显示,2010年,张卫荣引入合资方苏州商人顾三官,不料合资发生变故,顾三官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张卫荣还钱,于是当地法院快速将张卫荣的资产“执行”了。

  张卫荣称,在“出狱”后才得知,导致共青城人民法院给出多个裁决,查封、冻结江西启维资产及账号的报案原因是,当时张卫荣名下的江西启维向顾三官旗下的共晶光伏,借了8000万元现金,且这些现金打入了江西启维账上。张卫荣自称,自己及江西启维从来没有向顾三官及共晶光伏有过任何借款行为。

  张卫荣的代理律师也表示,在张卫荣“出狱”之前,律师也不知道有8000万元在张卫荣于美国期间,转入了江西启维的账户。张卫荣的代理律师称,他在案件的庭审中,多次要求原告方出示向张卫荣借出现金的凭据,且要求法院调取该项关键证据,均未成功。

  顾三官则称,“2010年8月,张卫荣通过朋友陆福荣多次请我合资合作,10月8日,我去了共青城的张卫荣办公室,张卫荣办公桌上放了很多订单,但工厂已经停产2个多月了,工人欠薪到当地政府部门闹过几次,那么多订单为什么不生产?张卫荣说缺6000万元,张卫荣愿意出让他名下的江西启维100%的股权,我说,得留4%的股份给张卫荣。”后顾三官转了8000万元给江西启维。

  记者2018年11月25日曾向顾三官追问道:这8000万元(或顾三官称的6000万元入股),如果是投资款,当时是如何对江西启维的资产作价的?是否有评估及审计?此外,既然是2010年10月8日时是投资款,为何在2010年10月10日就变成了借款?

  顾三官答称,“张卫荣当年10月15日给陈景庚发信息说,他在美国拿到几笔大订单,决定不合资了,既然不合资了,那8000万元就是借款了,我认为,不合资就该还钱。”

  记者请顾三官确认张卫荣是10月15日发的信息取消合资?

  顾三官表示,“是的,是2010年10月15日”。

  当记者提及,“我们注意到,您向共青城法院起诉张卫荣当时名下的江西启维光伏还钱的时间,是2010年10月10日,这个时候张卫荣还没有给陈景庚‘发信息’,您是怎么在几天前就确认张卫荣不合资了的呢?”

  顾三官对此问题没有答复。

  如果这8000万元的原始起点问题未厘清,有关张卫荣与顾三官的一系列冲突,仍将继续。张卫荣的刑案2019年8月6日宣告无罪,并不意味着这位“共青城囚徒”就能从一系列纠纷案中脱身。

  此外,这位曾经身家过亿的企业家,因此资产全无,只能返乡卖螃蟹,其资产的返还及损失如何弥补的问题,仍有待解决。

责任编辑:覃肄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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